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探析
2015-08-15戴蕾,申浩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戴 蕾,申 浩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主体利益的多元性决定了法律制度及其价值体系的复杂性。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部门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体系是由自由价值、效率价值、公平价值、秩序价值等诸多价值要素所构成,其中,自由价值处于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其他价值要素的实现都离不开自由价值的辅助。
一、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内涵
孟德斯鸠将自由的界定为“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调整。法律规范指导下的经济自由不仅包括竞争自由,而且还包含生产营业自由、交易自由、分配自由、处置财产的自由等内容。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虽然同其他部门法强调的经济自由有一定程度的重叠,但对自由的界定角度却与其他部门法不尽相同。普通私法中如民法、商法、公司法等强调的自由价值是私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对个别意义上的经济自由进行的保护,而反垄断法则是对出于排除、限制竞争目的的联合行为或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逐利行为所进行的防范和控制,是对整体意义上的经济自由进行的维护。如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所有个体的经济自由都予以同等保护,最终可能会导致企业垄断,这显然与反垄断法的主旨不符因此,反垄断法的自由价值并不是着眼于维护个体的经济自由,而是在于通过对整体经济自由的保护,以形成良好的自由竞争秩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