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快递经营主体的无证运输卷烟行为
2015-08-15钱鑫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主体
钱 鑫
(重庆市江津区烟草专卖局,重庆 402260)
无证运输卷烟侵害了我国的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制度,是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必不可少的前置违法行为,也是各级烟草专卖局常见的卷烟违法经营行为。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卷烟违法经营分子利用快递进行卷烟运输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2014年5月20日,重庆市xx区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吕某某经营场所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中华(硬)50条,经过稽查员的仔细询问,该批卷烟由当事人吕某某的老乡王某将50条卷烟分装25个包裹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快递至吕某经营场所。吕某某表示,之前也曾通过快递的方式在外地进货。
笔者认为,利用快递方式进行卷烟无证运输将会成为违法分子的重要违法手段,因此,进行相关问题的研究,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实有必要。
一、快递经营主体的卷烟无证运输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根据法律规定,快递经营主体的无证运输简单说来就是快递经营主体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寄件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对快递经营主体的无证运输卷烟行为的进行具体分析。
(一)快递经营主体在无证运输卷烟中的承运人角色认定
承运,现代一般指承担运输之事,具体是指运输企业承受托人委托运送货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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