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刿论战》注商三则
2015-08-15○付琼
○付 琼
《曹刿论战》注商三则
○付 琼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人教课标版)九年级语文下《曹刿论战》课后注释存在一些可商榷之处。在此就文中的“衣食所安”“小信未孚”“必以情”三处注释提出意见,以供教材修订时参考。
人教版中学语文 《曹刿论战》 注释
人教课标版九年级下册语文教材选用了《左传·曹刿论战》一文,其中的三处注释值得商榷。
一、衣食所安
教材注释为:“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认为“安”有“养”的意思。窃以为此注欠妥。
《春秋左传正义》中孔颖达疏:“公意衣食二者,虽所以安身,然亦不敢专己有之,必以之分人。”[1]课文的注释当本于此,只是随意增解,不足采信。“衣食所安”即“衣食之所安者”的省略,“所安”是“衣食”的后置定语。在古代汉语“所”字句中,定语后置的翻译时要前置,“衣食所安”即“所安衣食”。《古代汉语词典》中,“安”有“安适、安逸”一义。如《左传·僖公四年》:“君非姬氏,居不安。”在课文中,“安”可训为“安适,指享受”。考察“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全句,“专”指“专有、独享”,正与“安”之“享受”形成对照。故,“安”训为“享受”,“衣食所安”当训为“衣服和食物(即吃的、穿的)各种供人享受的东西”。《颜氏家训·后娶》引《后汉书》云:“(薛包)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所安”之义与此同。“衣食所安”即“衣食之所安者”。《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亦采此说。
二、小信未孚
课文注释为:“(这只是小信任),未能(受到神灵充分)信任。”将“孚”释为“相信、信任”,窃以为解释欠妥。
结合上句“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说的是鲁庄公从事祭祀活动,所采用的“牺牲”“玉帛”,要如实按规格进行,不敢妄自虚报(加,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