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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2015-08-15白海涛

科技视界 2015年15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白海涛

(内蒙边防总队策克边检站,内蒙古 阿拉善盟750300)

出入境边防检查是指国家通过设在对外开放的陆路、水路和空港口岸依法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在进行出入境边防检查的过程中,由于旅客特点各异,且边防检查工作的情况会随着季节、环境、国际形势等因素发生变化,立法机关的立法思路和速度往往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国家赋予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在执法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其具体的实施主体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厦门、珠海、海口、汕头九个边防检查总站为公安体制,直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其他200多个口岸的边防检查站为公安现役部队,属武警体制,行政隶属于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业务上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导。尽管两种体制在执法主体的身份和自身特点上存在差异,但是就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问题上并无太大区别,都依照相同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精神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

1 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

自警察出现以来就存在自由裁量权的说法。出入境边防检查警察也不例外,具体到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的自由裁量权,就是指在《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边防检查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手段、内容未作明确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或默许,边防检查主体根据自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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