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释学哲学化何以可能——从“理解”与“认识”关系视角看
2015-08-15徐畅
科技视界 2015年2期
徐 畅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与公共事务学部,江苏 徐州 221116)
1 文本的“理解”与事物的“认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理解”与“认识”由于词语不同,人们经验地判断两者之间是相互区别的,当然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差异,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只着眼于两者的差异,以此来建立两者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这种做法也是不明智的。“理解”虽然在不同意义上,概念和用法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不外乎是两种意义上的概念。一是,狭义上解释学的概念,指对文本意义的领悟与把握,即对文本作者所要传达的精神的领悟与把握。二是,广义上认识论的概念,指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这个主体自然是指人,而这个客体则包括人、事、物等物质性的存在,也包括思想、观念等精神性存在,而且既包括这两种存在的静态方面,也包括其动态方面。因而在广义层面上,“理解”可归于“认识”。对“理解”与“认识”概念是否具有统一性这个问题的不同的看法就决定了对解释学与哲学是否可以相互融合的不同态度,也决定了建立在两者基础上的解释学与哲学是否存在相互过渡的可能性。
1.1 理解与认识在概念上是包含关系
文章开篇已提到“理解”有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含义,但不管是狭义上解释学的概念,即对文本意义的领悟与把握,还是广义上认识论的概念,即主体对客体的认识,这两个概念都可以归于广义上的“理解”概念。比如说:“这个作品的思想你理解了多少?”“你要认真理解科学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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