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维权行政执法主要方式及其在不同海域的适用
2015-08-15
新东方 2015年5期
关键词:船舶
(刘亮系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邹立刚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引 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定了国家在不同海域享有的海洋权益,可简化表述为国家的领水主权;在毗连区的4个事项的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的2个主权权利、3个事项的管辖权等;在大陆架的1个主权权利、3个事项的管辖权等;公海奉行公海自由,除开例外情形,实行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公约》确立了国家保障其海洋权益得以实现和不受侵害的主要权利和方式,其中规定了不同的海洋行政执法方式,如行政许可,巡航,行政监督检查,科研管理,环境管理,接近权、登临权、紧追权和使用武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提起司法程序等。
随着我国对海洋的依赖日渐加深而海洋问题日益严峻,加强海洋维权行政执法是我国应对海洋问题的主要举措之一。
一、海洋行政许可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给出了定义①。行政许可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依申请而发生,即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2)是行政许可机关有限设禁而解禁的职权行为,即行政许可机关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就特定活动设定的行政许可,允许符合条件或具备资格的行政相对人从事该活动。(3)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即行政许可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海洋行政许可还具有其他特征:(1)其设定的权力基础不仅基于国家主权,也基于国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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