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数据与网络安全立法和政策的冲突与暗合
——以美国政府行政令为视角
2015-08-07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黄道丽西安交通大学苏州研究院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5年6期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黄道丽;西安交通大学苏州研究院 原 浩
开放数据与网络安全立法和政策的冲突与暗合
——以美国政府行政令为视角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黄道丽;西安交通大学苏州研究院 原 浩

本文以美国行政令的时间线索及其相互间关系为切口,围绕美国开放数据政策的结构化分层设计和升级演化的迷雾,识别其在政府大数据视角制定战略和具体部署中需要除外适用的情形,同时分析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除外适用数据的安全性,以确保国家安全和隐私利益的实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其对我国制定开放数据政策的几点启示。
1.美国政府行政令有关开放数据政策的规定
2012年以来,奥巴马政府通过行政令的形式发布了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包括:2012年7月6日《分配国家安全和应急通讯功能》、2013年2月13日《提升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上述行政令构成了对2012年5月23日发布的《电子政府:建立一个21世纪的平台以更好的服务美国公众》(以下称“数字政府战略”)和在此基础上2013年5月9日的行政令《以开放和机读作为政府信息的默认模式》、基于该行政令建立的开放数据政策(OMB于2013年5月9日的备忘录——第M-13-13号《开放数据政策——管理信息资产》及配套文件)的补充和支撑。
1.1 《分配国家安全和应急通讯功能》行政令的主要内容
《分配国家安全和应急通讯功能》围绕确保国家安全和应急通讯功能的获取和保持,成立了若干新机构:跨部门的国家安全/应急通讯执行委员会和国土安全部下设的执行委员会联合项目办公室等,并就有关功能实现在上述机构和现有政府机构间进行了职责分配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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