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对“红头文件”说“不”
2015-08-03杨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7期
杨涛
“民告官”案件如何破解“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难题?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制度作出细化规定,涉及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方面内容。依照新规,法院可在判决理由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还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北京青年报》4月28日)
虽然在理论上讲,法院具有监督政府的职责,但是,历来政府往往对法院“指手画脚”,法院却很难监督政府。《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虽然为法院监督政府迈进了一步,但是,这种监督也只能针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并不能对“红头文件”说三道四。《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法院在监督政府上更进一步,必将推进“法治政府”向前踏步。
以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仅仅只能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对于“红头文件”却是望洋兴叹,原有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可诉。但是,对于公众而言,对他们权益伤害最大的恐怕就在于那些行政法规和规章之下的“红头文件”,一些“红头文件”在法律上并没有地位,但却是地方政府最普通使用的形式。举凡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等等,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经常发布“红头文件”,这些“红头文件”不仅侵害公众的利益,制定程序也随意,往往与法律、法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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