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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版权话语到创新竞争:“今日头条”事件分析

2015-08-03付苇

新媒体研究 2015年11期
关键词:内容用户

付 苇

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搜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起诉“今日头条”(即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搜狐方面认为“今日头条”的侵权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转码”侵权;另一种是不正当竞争。随后“今日头条”方面发布声明,称自己属于「链接搜索」,而非「复制粘贴」的方式,遵守了搜索引擎的robots协议,自身不存在侵权问题。

1 今日头条的网络版权话语

1.1 被链网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分析

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中,争议的核心是抓取第三方新闻页面上的内容以及加框链接的方式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换个角度来看,本案还涉及了新闻报道的独创性价值是否被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所以,首先要判断的是被链网站对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

在搜狐公司与南方都市报的版权纠纷案中,对于搜狐公司提出的关于时事新闻的抗辩事由,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作品类型,但法院判决指出“涉案文章反映了作者的智力创作,不属于著作权法中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范畴”。反观搜狐诉“今日头条”案,由于搜狐的大部分文章都是转载自传统媒体,尽管获得了传统媒体的授权,但传统媒体本身却不一定真正拥有其新闻作品的版权。因此,搜狐的起诉资格本身就充满质疑,也无权对第三方提起诉讼。

1.2 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界定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深层链接技术在移动端聚合的定义:新闻标题和内容摘要是对原新闻作品的部分复制,仅进行格式转换的全文展示也仅属于“临时复制”,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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