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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顶层设计

2015-07-31

浙江人大 2015年7期
关键词:决定权组织法职权

到目前为止,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一部完整的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依据还是宪法和组织法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虽然大部分省级人大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但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及国家层面的立法。因此,应像2007年出台监督法以强化和规范监督权一样,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国家层面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一是通过立法,“规范”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明确重大事项的类别和内容,重大事项决定的原则和法律程序,特别要明确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二是通过立法,“促进”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升到国家层面立法,使得人大是四项基本职权都有相应法律规范,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更有底气。三是通过立法,“保障”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目前各地方法规普遍强调的是“规范”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为,当然,“规范”权力行为固然重要,但对于目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行使最弱的一项职权,更需要通过立法让全社会特别是“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更加重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并保障这一职权的有效行使。只有通过国家层面的立法,正确处理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关系,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决定、执行与监督行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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