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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影子银行与欧美国家影子银行的区别及对我国金融秩序的影响

2015-07-29冯羽静

对外经贸 2015年6期
关键词:经济影响影子银行金融监管

冯羽静

[摘 要]影子银行代替传统商业银行行使信用创造功能,为满足社会创造货币资金融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式影子银行与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在银行业务与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式影子银行帮助了大量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货币政策效力,容易造成金融风险累积。我国应建立健全影子银行监管机制,促进中国式影子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监管;经济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6-0107-03

一、引言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影子银行成为学术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ey提出,是指 “由高杠杆率的非银行投资渠道、工具和结构组成的无所不包的一切形式”[1]。此后,影子银行的概念得到发展和分化。美联储主席Ben Bernanke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是“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2]。纽约联储银行将影子银行定义为“从事期限、信用及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或公共部门信贷担保的信用中介,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方、结构化投资机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对冲基金、融资融券机构、财务公司等”。在众多关于影子银行的定义中,比较权威的定义来自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影子银行:划定范围》一文中所说的“影子银行是由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产生的信用中介活动,此外,影子银行还包括那些仅为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杠杆交易提供便利的实体,如金融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抵押贷款保险公司等[3]。”

我国学者也对影子银行进行了研究,李杨认为影子银行是指代替正规银行的功能,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的信用中介工具、结构和市场[4]。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北京大学演讲时指出:影子银行是指较少受到或基本不受监管机构监管,同时又代替传统银行实现信用创造功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国内外学者对于影子银行业务的研究存在差异,但各类研究基本都认为影子银行具有以下一些特点:1.代替正规商业银行行使信用创造功能;2.不受或较少受到银行业监管体系监管;3.缺乏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和公共部门信贷担保支持;4.信息不透明,风险较高,具有内在的脆弱性。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与欧美国家影子银行的区别

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和欧美国家存在较大不同,居民的投资储蓄习惯理念等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我国影子银行业务和监管明显区别于欧美国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方面

我国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来自各类信贷资产、债券、票据、企业股票以及各类收益权等,主要涉及的金融机构有担保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民间借贷组织和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等。这和欧美国家由投资银行、债券、保险公司、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导的证券化资产为主的影子银行业务有所区别。高风险、复杂的创新金融衍生工具为主导的影子银行系统并未在我国出现[5]。

2013年12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6]。

根据《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4),这三大类影子银行业务又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体系内影子银行业务,这类业务指由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不受或较少受到监管的业务;另一类是体系外影子银行业务,这类业务是指由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进行的,较少受监管或完全无监管的业务[7]。

由表1可知,属于体系内影子银行业务的委托收款、信托收款和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从2006年开始大量增长。2006年体系内影子银行业务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0.85%。截至 2013年,体系内影子银行业务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29.81%,平均以每年50.3%的复合增长率快速增长。

体系外影子银行业务也在飞速发展。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8791家小额贷款公司,共承担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互联网金融公司达1728家,共承担贷款余额1518.03亿元,民间金融市场规模超过5万亿元。

2.监管方面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以高杠杆、高风险的回购业务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为主导,不加入存款保险组织,不受中央银行监管,监管较为薄弱,这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则有所不同。目前,大部分体系内影子银行业务都已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的理财业务,保险业的理财业务和各类私募基金以及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由银监会牵头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进行监管,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规则,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负责制定的监管制度和规则,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其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8]。

三、中国式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秩序的影响

1.积极影响

影子银行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传统银行行使信用创造功能,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传统银行受信贷总量调控影响和受银监会等机构的监管下,中小企业较难从传统银行临时获得大额货币资金。特别是“四大行”,对中小企业实行信贷配给,可供发放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有限,这就自然而然地提高了对于贷款发放的要求,基本不发放信用贷款,而是以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为主,为中小企业从传统银行获得融资贷款增加了难度。同时,在贷款发放的时效性方面,从传统银行融资这种直接借贷的方式,需要通过银行体系内部及外部的层层审核,取得贷款资金时间较长,难以满足中小企业临时性的运营资金需求。endprint

影子银行则可以帮助企业满足其临时性的资金周转需求。首先,影子银行不受或较少受到监管,资金不受信贷配给的影响,可以按照自己的业务情况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放贷给企业,这样无疑就增加了中小企业获得货币资金融资的机会;其次,相较于传统银行大量繁琐的资金投放程序,影子银行在资金投放手续上有先天的优势,在贷款准入上有自己的决断,手续上可以精简,资金投放快速[9]。因此可以帮助企业获取临时性的货币资金,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2.消极影响

(1)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货币政策效力

近几年随着CPI的不断增长,通货膨胀率上升,实际存款利率较低,甚至可能是负数,偏低的实际存款利率导致储户选择将手上的闲钱从银行取出,转向收益更高的领域,其中一部分资金就流向了影子银行,这种资金的流动,增大了现金漏损率,削弱了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10]。货币政策是通过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给量和存贷款利率,影响社会中的信贷关系来间接影响总需求,最终达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均衡的各项措施。传统的货币政策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商业银行参与实施的。而我国的影子银行业务,是在不改变整个社会基础货币供给量的前提下,某种程度上代替传统商业银行行使信用创造功能,向社会不断提供信用供给,干扰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使得货币政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削弱了货币政策效力。

(2)易造成金融风险累积

影子银行业务是以创新性金融工具为主导的高利率、高风险业务,即使是在我国,相对于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业务而言,没有那么高的金融创新性和工具先进性,但是相比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影子银行业务包含的风险因素更多,资产证券化提升了影子银行业务利率,为影子银行赢取了大量闲散客户资金,同时,也加剧了风险因素。由于影子银行较少或是完全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影子银行系统业务仍然有相当大的部分没有明确的监管规章,或是有了监管准则,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这时,过多的货币资金流入到影子银行系统,造成金融风险累积,如果监管不到位,很可能会引发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

四、结论

近几年我国影子银行业务蓬勃发展,在代替传统银行行使信用创造功能的同时,为满足社会货币资金融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影子银行仍存在系统性风险隐忧,一旦对其监管不力,可能会对金融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加强对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确保影子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注重分散风险,提升影子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中国式影子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Paul McCulley.Teton Reflections[R].PIMCO Global Central Bank Focus,2007.

[2]Ben Bernanke.Semiannual Monetary Policy Report to the Congress[R].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2011.

[3]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hadow Banking: Scoping the Issues[EB/OL].[2015-4-11].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

[4]李杨.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 31-32.

[5]王静.中国式影子银行范畴及监管进展[J].财政金融,2014(2): 1-3.

[6]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Z].国办发[2013]107号.

[7]吴晓灵,何海峰.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4[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

[8]巴曙松.从改善金融结构角度评估“影子银行”[J].新金融评论,2013(2): 41-50.

[9]蓝虹,穆争社.论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与监管[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6): 37-42.

[10]刘澜飚,宫跃欣.影子银行问题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2(2): 128-133.

(责任编辑:梁宏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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