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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局式”真理

2015-07-29黎志敏

粤海风 2015年3期
关键词:程序

黎志敏

人们一般所理解的真理是一种“排他式”真理,即只存在一种正确判断的知识,例如数学中的“1+1=2”就是一种排他式真理,——“1+1”的答案只可能是“2”,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答案都是错误的;又例如,哲学中的逻辑推理:“A的反面是-A”,也是一种排他式真理……排他式真理广泛地存在于哲学、科学等领域,许多客观物质世界的规律都体现为排他式真理。

除了排他式真理之外,还有另外一种真理,我们称之为“格局式”真理,这种真理体现为一种格局,——其真理性不在于某领域内某种判断的对错,而在于该领域内所有不同判断所组成的一种生机勃勃的动态平衡格局。这种真理广泛地存在于以主观能动的人为主体的人文、社会等领域,例如在一个群体内,有人觉得李白的诗歌比杜甫的好,有人觉得杜甫的诗歌比李白的好,有人觉得两者的诗歌都好,还有人觉得两人的诗歌都不好,——在这种情况下,真理并不在于哪一种具体判断的对错,而在于所有这些不同意见所形成的一种总体格局。在传统社会里,朝廷以谏官、史官、相权等来约束皇权,现代社会里,政府让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相互制约,其目的是为了构建一种机制(这种有助于格局式真理形成的机制,简称为“真理格局机制”或者“格局机制”),有利于某种真理格局的形成。

如果说排他式真理所体现的是哲学科学的发展水平,那么,格局式真理体现的则是个人以及社会的人文精神;前者是以物为中心的,后者则是以人为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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