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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问题

2015-07-27孙海波

商业文化 2015年6期
关键词:再融资股权融资

再融资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重要的问题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再融资能力强弱,已成为公司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再融资在为公司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伴生一些负面效应,本文通过对再融资产生的问题、原因以及如何解决的浅析,希望能够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良性发展提供借鉴。

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问题成因/解决对策

一、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概念及发展

上市公司再融资是公司上市首次发行股票后,直接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有配股、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我国再融资方式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配股为主的再融资阶段;以配股为主,增发和可转换债券为辅的再融资阶段;以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并重的阶段;股权分置改革迅速发展时期等四个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筹集金额也在不断上升,截止到2014年底,已筹集到资金8157亿元。

二、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偏好股权融资

发达国家中的上市公司,多以融资方式为手段,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在债权再融资与股权再融资中前者更优先被公司所选择。在我国上市公司对债券融资热度不高,有着明显的股权融资偏好。

2.融资金额超过实际需求,有恶意“圈钱”的冲动

部分上市公司钻法律漏洞的空子,恶意“圈钱”,盲目融资。一是在增发股票时,在小股东和散户认购股票时,大股东抛售或减持本公司股票。二是频繁筹资,并将所筹集到的资金超出项目所需要的部分,选择投入金融市场以获利。

3.融资资金投向具有随意性

有些上市公司只是为了筹集资金,对于投资项目的选择缺少充分合理的科学规划,随意选取投资项目,导致再融资所投资的项目效益不佳。

4.资金使用效率低

再融资的目的是资金。因而公司要结合自身的优势,科学分析、预测、选择投资项目,努力提高筹资的运用效益,发展企业。更不能违背再融资目的,将所筹集资金不用来投资项目,反而投资到金融市场导致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

三、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存在的成因

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的问题,有其外在和内在的原因:

1.公司业绩不佳,内部融资能力较弱

上市公司再融资往往会优先选择内部融资。但一是新的上市公司,上市时间短,业务发展不成熟,流动资金有限,开展新项目或扩展主营业务的资金短缺,造成公司的业绩不佳;二是公司的主营产品处于导入期或成长期,投入的资金量大,没利润甚至亏损,造成公司的业绩不佳;三是公司没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使得公司没有过多的资本公积,以至于无法内部融资,因此只能借助外部融资。

2.再融资成本低廉,融资环境宽裕

目前,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融资仅需考虑现金支出、支付股利和税收支出,除此基本上就不需要再付出额外的成本。低廉的再融资成本和再融资门槛,对上市公司红利水平缺乏法律约束,宽裕的融资环境,致使不少上市公司更愿意外部融资。

3.公司治理存在缺陷

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扭曲了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极为不健全,内部人控制问题较为严重。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得公司治理层职责不分,有时甚至多种职责为一体。现有国有上市公司缺乏对治理层或高层领导的约束,企业家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治理容易出现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4.再融资存在制度缺陷

(1)资本市场体系尚未完善。一是商业银行功能不完善,当长期贷款风险较大,银行风控能力不足时,银行不愿贷款。二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落后起步晚,加之上市公司对股权融资的偏好,导致债券市场发展缓慢。(2)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尚不健全。一是部分法律法规实施力度不够。如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暂停及终止上市公司上市的条款及专门的实施办法,由于监管不够,实施的力度不强。二是部分法律法规不切实际,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使得监管时弹性较小。(3)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尚不成熟。一是投资者专业素质较低,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盲目性。在个人投资者中,专业投资者占少数,多数投资者缺乏投资的理论知识,对资本市场缺乏研析,对公司的实际了解甚少,对市场行情的预测能力不强。二是投资投机心态较重。不想长期持有来获取利益,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一些上市公司正是利用这一点,恶意增发、配股,以谋求大股东利益,损害小股东利益。

四、上市公司再融资存在问题解决的对策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为克服部分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再融资时的不良动机,应快速实现全流通股票,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持重比例,改革股权分置结构,建立更多元化的合理股权结构。建立完善、发展必要的经理人市场,以利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目的实现。

2.逐步完善和进一步开放债券市场

加大债券市场的开放度,鼓励到债券市场融资,发挥企业的财务杠杆作用。加快推进可转换债券在种类上的多样化,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注入新血液。以法规完善债券市场,使得债券市场拥有良性竞争的平台。

3.加强对再融资过程的监管

(1)对再融资资格的监管。严格执行融资的法律规章,如企业利润增幅一定达到10%以上才有资格进行增发融资,以配股方式的再融资不能低于6%等。(2)对再融资决策的监管。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配股增发等对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且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也参与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配股增发。为确保股东再融资后的利益,还必须做好对控制权的约束、投资机会的信息披露两个方面的监管。

4.完善企业证券市场

规范经济市场,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银广夏事件中,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和维权,就因为存在司法漏洞。因此,尽快完善金融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筹集资金的使用质量才会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毕金玲.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政策博弈分析[J].2013.(2).

[2]李文君.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研究—基于控制权成本收益的分析[M].2010.11.

[3]李圣霞.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现状研究[J].商,2014.23.

[4] A 股再融资乱象盘点:增发或许是为更好地减持[Z].2011-7-17.

[5]杨环.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比较实证分析[J]. 2012.(11).

[6]毕金玲.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方式选择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作者简介:孙海波(1965——),男,河北旅游职业学院会计系讲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研究与实践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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