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犯罪保护
2015-07-23
南方周末 2015-07-23
南方周末评论员 陈斌
又是毕节。2015年7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曙光中学八年级学生郑某被强行拉出学校,遭13名同学暴力围殴,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身亡。据了解,受害人郑某学习成绩优异,“事发原因可能是在考试期间,郑某没有让同学抄袭,引起不满后遭到殴打”。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这一案件引发了诸多的思考。例如,我们有必要审视中国校园欺凌的猖獗程度与恶性程度,不能再以“孩子们打打闹闹算什么”自欺欺人了。这一案件也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当一群未成年人打死一位未成年人时,法律怎么做才算真正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无论如何,答案应该有一个下界:“未成年人保护”绝不应堕落为“未成年犯罪保护”。
先得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理。或有疑问:所谓法治,难道不是法律对每一个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是否破坏了这一基本原则?
这两大原则在下述意义上是兼容的。人类的孩子在性成熟前有漫长的哺乳期与幼儿期,一般而言体力、思维能力与行为能力远不如成年人,需要成年人的安全保护,尤其是要免受来自成年人的侵害。为了基因绵延与社会存续,社会形成共识:相对于成年人侵害成年人权益,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性质更严重,应对侵害的成年人施以更重的惩罚。
谁会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保护呢?一个连小孩子都欺负的成年人也太LOW了,理应受到共同体习惯法的谴责与制裁。在民法中,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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