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用铁证锁定沉默的黑煤蛀虫

2015-07-22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6期

【本期主讲】

王慧琴,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拥有30年的检察实战办案经验,先后发表《关于对潞城市驻企安监员监管情况的报告》、《检察公信力调查测评指标的分类和设置》等多篇实践工作经验材料,2014年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检察公信力测评调研成果二等奖。

常建党,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2004年以来一直在办案第一线,曾参与查办了王某500万挪用公款案,煤炭领域倒卖煤炭基金、受贿等多起大要案件,撰写了《王某截留党费是构成违纪还是贪污》、《贪婪的手在高速路旁堆起31座假坟墓》、《诈骗案牵出17年在逃犯》、《谁来为流失的土地出让金买单》、《城中村改造中失地农民的解决对策》等多篇论文。其中,《介绍贿赂与斡旋受贿的区别》获得2012年度山西省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个人奖,2012年度全省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内容摘要:随着贪污贿赂犯罪的隐秘性、高智能性和对抗性的增加,给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受一对一证据的影响,嫌疑人容易多次翻供,必须掌握火候,善于谋略。本文以2013年我院查办的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科长王某巨额受贿案为视觉,浅析检察机关突破受贿案件的经验和思路。

关键词:信息搜集 证据链 侦查一体 感化教育

2013年5月,潞城市人民检察院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山西霍尔辛赫煤业供应科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借煤矿采购物资,签订采购服装合同之机多次收受客户给予的好处费。该院经过认真分析研判,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办案组,经过慎密侦查,利用信息网络、侦查一体化、感化教育等举措一举将王某收受贿赂91万元的事实突破。办案过程中,他们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改变口供,我院及时对王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行贿人采取心理战、信息战,以证据链为核心,用时30余天,查实了长治鑫生代工矿公司法人代表原某先后申请七家公司与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共分8次分别在办公室、宿舍、自驾车等地向王某行贿74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了王某与另外三家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分4次收受贿赂17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29日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7年。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既遇到了很多困难,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谋略和技巧的运用也尤为重要。

一、以信息网络为载体,全方位收集调查对象各种信息,有的放矢,打好信息战

2013年5月份,我院在协助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相关案件时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在对嫌疑人王某初查时,办案人员掌握了王某在担任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科科长期间收受原某巨额受贿案,数额高达50余万元。

(一)以注册公司为手段揭开向当事人秘密行贿的线索

群众反映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外人插不进手的举报,经过初查,该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公平竞争,不存在只有自己的人才能供应货物的情形。

可是当我们在查办一起行贿案件时,发现嫌疑人原某变换手法,以注册不同公司为手段,向同一家企业或不同的企业供货,而且都是皮包公司,这一现象,立即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商是否也存在这种情况呢?

经过突审,该案的行贿人也曾经与该公司发生过经济往来,在主动交代,立功减刑的压力下,他也透露了向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科科长行贿的线索。

(二)秘密摸排,拓宽信息来源

为了做到弹无虚发,有的放矢,侦查人员全方位掌握了王某的各种信息,信息显示,王某社会关系复杂,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必需了解清楚其活动规律。

经过省市县三级院网络建设,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初呈规模,各院信息共享,实现了传统业务与现代科技手段的有效结合。经过排查,我们掌握了王某的多方面信息,主要有:一是王某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经历、兴趣爱好、性格特征;二是王某的活动规律,包括:常住地、消费习惯、生活习惯;三是掌握其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个人情况、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收入、住房;四是掌握王某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往来密切、数额较大的人员、工作、私人关系密切的人员等。

经了解,该案是一起行贿案中牵出的另一受贿案,嫌疑人如果发现对其监控,极有可能将百余万赃款赃物转移并藏匿,给取证工作带来麻烦。

兵贵神速,经请示批准,办案人员及时掌握了嫌疑人的动向,在嫌疑人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将其抓获,给嫌疑人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为审讯工作奠定了有利的基础。

二、确立案件侦查方向,及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防止案件侦查过程的串供、毁灭证据,打好主动战

经立案后初查,王某涉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王某对犯罪事实,尤其是受贿事实拒不认罪。由此,检察机关确立案件侦查方向,及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为打好主动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采取措施,防止串供毁灭证据

如果单从保障人权出发一律放人的话,很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或者犯罪行为继续,经请示,必需尽快将其采取强制措施,否则有毁灭证据的可能。

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领导对这一措施十分慎重,这是在侦查环节应对职务犯罪特殊性的有效措施,是新刑诉法修改后首次使用,我院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手续,2013年5月29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潞城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安排在我市王曲电厂宾馆进行讯问。保证王某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而且便于监视、管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公安干警联手看护,保证了办案安全。

(二)以点带面,揭开八次行贿的事实

侦查人员对行贿人原某进行了传唤,刚进入办案区的时候,其状态比较亢奋,话语较多,多说其与案件无关的话,目的在于拉拢办案人员套取信息,这是一种典型的焦躁、畏惧心理。鉴于这种表现,办案人员在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政策教育后采取冷战的策略,经过耐心的等待,原某终于无法压抑内心的恐惧,主动交代了向王某行贿10万元的事实。很明显,原某主动交代的“10万元”是在试探办案人员到底掌握其多少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没有急于固定这10万元的证据,而是明确告诉原某这10万元的事情是办案人员早就掌握的,并且还掌握有大量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其情绪变化,对其讲明利害关系,最终使其供述了先后八次向王某行贿74万元的犯罪事实。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12个小时讯问时限结束后无确凿证据可以拘留、逮捕,如果单从保障人权出发一律放人的话,很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或者犯罪行为继续,而这种情况下,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这也是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生对峙时,找到了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以侦查一体化为机制,发挥科技优势,点面结合,打好攻坚战

该案件发生在辖区长子县内,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应由长子县检察院管辖,长治市检察院按照侦查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异地管辖,突破办案阻力。在上级院的指挥协调下,上下一体,加强侦查指挥,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

第一,全天监控行贿人,防止出逃。在案件调查中,有两名行贿人进入办案人员的视线。其中一名是上海乔治白实业有限公司人员李某,居住不定,办案人员怀疑他们帮助王某转移赃款赃物的重大嫌疑,决定对其实施全天候秘密监控。

办案人员分两组同时对其实施跟踪,以免引起目标的注意,当侦查人员发现李某经常出入长治和安阳两地时,便决定在潞城的长邯高速入口处跟踪,当李某出现后,办案人员跟随李某下了高速,为避免引起注意,故意让当地的车辆夹在中间跟随行使,当办案人员下高速进入主路时,突然发现前正方是个转盘,有三条路通行,分别去往平顺、林州、长治,办案人员紧跟往平顺的方向,急行5公里后仍没发现李某的行踪,由于慌张,险些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主动出击,安全将行贿人控制。根据经验,我们在城区警力的支援下,在李某经常出没的长治布控,半个月后,当另一组发现李某的出没地点后,在李某外出办事时,办案人员将跟踪仪安装在目标车上,我们的车辆都安装了ETC系统、行车记录仪、高清摄像机等先进的科技设备,两个小组协同作战,很快,当李某得知王某出事后,便携款外出,办案人员巧用智谋将其从某宾馆里带回。李某在审讯过程中,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很快承认了向王某行贿8万元的事实。

四、以证据链条为根基,提前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的退路切断,打好证据战

该案的主犯王某从作案到发案潜伏期长,犯罪的隐蔽性和掩护性极强,反贪干警在强烈的案情意识下,善于将各种社会信息和现象与犯罪线索、犯罪证据、犯罪动机等有机的联系起来,发现犯罪信息。

首先,及时取证,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办案人员注重证据的获取,围绕着证明这个中心,固定证据,分析证据。从外围入手,调取了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王某主体身份资料、银行查询资料、案款收缴证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在担任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公司物资供应科副科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该矿物资采购供应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供货商原某、李某、陈某贿赂款近百万元的事实。

其次,查清合法财产,堵塞嫌疑人的退路。为了防止王某对巨额财产的来源有其他辩解,办案人员多方取证,对其家属及其朋友经商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排除了其合法财产来源后,经多方查证,王某并没有参与办企业经商的事实,将其经商办企业的退路堵住,为最后的辩解收集证据。

地雷要一个一个地挖,钉子要一个一个地拔,只要保证每一个点上的成功,点动成线,线动成面,面动成体,就能打好证据的攻坚战。在侦查过程中,办案机关采取多项举措,扎实取得外围证据后,三名涉案人员在没来得及串供、毁灭证据的情况下,便被办案人员控制,为突破此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五、以感化教育为手段,化解情感冲突,调动犯罪嫌疑人主动性,打好心理战

受贿案件的主要棘手之处,就是“零口供”,给法院的判决带来困难,我们对王某感化教育,化解冲突,主动做好心理沟通,积极配合文明办案。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手段后,办案人员始终把安全置于首位,采取二人轮流看护,远程监控的措施,严格落实“看审分离”的原则,确保当事人安全。

同时,对王某的衣食住行进行了全方位的看护服务,住在市内王曲电厂的宾馆,保证王某的住宿、生活环境安静舒适,既要便于办案又便于看护,除案件保密的事项外,王某可以与家人定时通话,可以处理日常事务,实行理性、文明的人性化办案方式。

在我们的细心照料下,办案人员多次疏导教育,王某被监视居住后,心理变化很快,很容易出现反复,多次对讯问后的笔录提出更改。办案人员向其讲解法律法规,帮助其分析当前形势,目的在于稳定其情绪,调动其主动性,为其配合办案,争取主动做强有力的心理支撑。

在外围证据取得实质突破后,王某面对大量的事实,亲笔写了悔罪书,将多次受贿的事实逐一进行了交代。王某主动给妻子打电话,让其妻子主动退赃,其妻子配合办案人员将藏匿的赃款赃物如数上交。

案件侦破结束时,办案人员和预防部门的人员继续做好教育回访工作,在所在单位、家属、朋友中间进行警示教育,让每一个人在接受教育中净化灵魂。

贪污贿赂案件的侦办任重道远,我们在办理王某受贿91万元大案中,注重打好信息战、攻坚战、证据战、心理战,善于运用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慎重运用这一措施,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既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又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克难制胜,运用好谋略和技巧确保案件的成功突破,在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中是第一次适用指定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