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换卡业务的法律责任争议
2015-07-16梁晟源
银行家 2015年7期
关键词:银行
梁晟源
基本案情
某甲通过其同学某乙(H银行A储蓄所负责人)担保,先后向他人借款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某甲无力还款。迫于还款压力,某甲与某乙商议由某甲再行借款800万元,用于还债和由某甲做生意。之后某甲通过朋友某丙担保以向其他银行贷款须刷流水为由,向当地小贷公司借款800万元。小贷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将800万元转入某甲的借记卡(开户行为某乙所在的A储蓄所)后,将某甲借记卡及身份证件暂扣。当日下午,某甲电话联系某乙,询问其如何将账户内资金提出,某乙告诉某甲用作废卡补办新卡。次日,某甲来到H银行B储蓄所,谎称其借记卡和身份证原件损毁,在出示其身份证复印件、借记卡号、密码及损毁借记卡后,通过在该储蓄所工作的熟人某丁申请补办新卡。之后,某甲又持新卡到H银行丙储蓄所预约提款200万元,交给某乙用以归还所欠的债务(案发后已追回),剩余600万元被其套现赌博挥霍。
案发后,某乙以涉嫌构成贪污罪被刑事拘留,法院一审判决某甲、某乙构成诈骗罪。之后,小贷公司以H银行乙储蓄所在储户某甲出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下为其办理补卡业务为由,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从本案审理过程来看,案件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H银行A储蓄所主任某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是H银行应否为小贷公司资金损失承担责任。
某乙行为的定性
本案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贷款须刷银行流水的事实,高息利诱,骗得小贷公司资金,用以赌博挥霍,应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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