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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方式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实务研究

2015-07-13周绘丽

审计与理财 2015年6期
关键词:承包人单价计价

周绘丽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广泛推进,使得工程结算成为确定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迫切需要内部审计人员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方法,具备胜任工程结算审计的能力,保证审计不走过场,还原工程实际价格。由于工程结算审计的专业性较强,需要内部审计人员持续积累、更新、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本文结合现行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及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对工程结算审计内容和方法进行了全面探讨,以期规范工程结算审计行为,开展好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增值活动。

一、工程结算内部审计概述

(一)工程结算内部审计依据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工程结算审计内容、程序与方法作出了规范性要求,并将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审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国家清单计量规范才能胜任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将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的计价方式,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仍然保留这一强制性条文,并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得以广泛应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依据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对于发包方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及其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均按实调整。可见,清单计价方式下,工程结算是确定工程量及合同金额的关键环节,关乎资金投资的真实性,对这一关键环节进行审计,对于核实建设工程投资、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工程结算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成本效益角度及内部审计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内部审计人员有必要胜任工程结算审计工作,通过自主审计降低审计费用和通过审计核减的工程款为企业创造价值,开拓内部审计增值活动,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地位,增强权威性和认同感,促进内部审计职业健康发展。

(三)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原则

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原则是:一是依法审计原则,工程结算审计是法规赋予内部审计的一项职责,内部审计应重视并开展好工程结算审计活动,并严格依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进行审计。二是从约原则,当合同约定与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不一致时,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合同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发挥作用。三是实事求是原则,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反映工程实际价格的审计证据。

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内容及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合同通常约定的是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决定了工程结算审计的总体思路是:检查单价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量是否与现场、施工图等资料相符。根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结算计价原则,不同类型清单项目的具体审计内容和方法又各有侧重,具体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审计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计价原则是: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内部审计在分部分项工程结算审计中的相应职责是:对被审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具体包括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符合性审计。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所以,对于综合单价的审计,包括两部分:一是检查符合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变条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是否采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二是检查超过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变条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是否依据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调整。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可调的情形包括:(1)当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当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3)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调整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该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二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三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四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审计过程中,首先应检查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单价与合同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符合性,当发现两者不一致时,应进一步查找原因:可能是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出现偏差,或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或增加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等。针对以上原因,结合工程量审计,把握从约原则,检查综合单价调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依法审计原则,检查综合单价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此外,还应检查是否存在依据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该调整综合单价,而实际上并未调整的情形。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审计。关于工程量的计量,“2013清单计价规范”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并规定了工程量在工程结算中的确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对于发包方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设计图纸修改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变化均按实调整。可见,工程结算审计中关于工程量的审计内容是: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是否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现场、施工(或竣工)图纸等资料相符。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明细项目多、计算规则多,工程量审计耗用的工作量,约占工程结算审计全部工作量的70%以上,因此合理确定工程量审计的方法和重点对于提高工程结算审计效率至关重要。工程量审计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全面审计法。即对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逐项全部进行审计。对于工程量较小、结算编制或核对人员信誉度较低隐含结算不实的风险较大时,应采用此方法,该种方法审计的结算准确率高,而另一方面则是审计工作量大,但对规范结算行为、控制工程造价,能起到很好的效果。(2)抽样审计法。即从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相对重要的工程量进行审计,根据审查结果,推断结算工程量总体的合理性,以把握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一是抽查投资比重较高的部分,如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等;二是抽查容易出错的部分,如容易重复列项的、重复计算的项目组成比较复杂或由不同施工单位分别实施的、或工序过渡环节的交接部位或跨工种部位等。(3)分组审计法。即将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最基本元素——分项工程按一定的内在联系划分为若干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后,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分项工程量计算准确程度的方法,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一般建筑工程可以进行如下分组:一是地面、楼面、楼板、天棚、屋面为一组;二是墙体砌筑与墙体抹灰、门窗、墙裙、踢脚线为一组;三是基础土方、基础垫层等项目为一组;四是柱、梁及钢筋项目为一组。(4)对比审计法。即对于按照标准图或通用图纸进行施工的工程,可以首先选择审计其中一个工程,然后与采用该种标准图或通用图纸的其他工程进行对比分析;或通过把被审结算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以前审计过的类似项目工程量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工程量异常情况,以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采用该种方法应注意区分工程的不同条件和特点:一是两个工程采用同一个施工图,但基础部分和现场条件不同,基础以上部分可采用对比审计法;二是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可根据工程量之比与建筑面积之比基本一致的特点进行对比审计;三是拟审计工程与已审计工程的面积相同,但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时,可把相同部分如图纸中的柱子、屋架、屋面、砖墙等工程量进行对比审计。

无论采用以上何种审计方法,工程量审计必须把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原则,结算工程量必须是实际完成的、根据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工程量,不按实结算、违反计算规则等原因导致工程量重算、多算的错报风险较高,是审计关注的重点:(1)结合现场踏勘及竣工图,审查结算工程量是否实际未施工,结算时未扣除。(2)审查结算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不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一是未采用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某工程被审的土方工程量是按定额计算规则考虑放坡和工作面的,则结算工程量就不是清单量,需要重新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审定土方量。二是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予以明确,重算工程量,例如:梁、板、柱交接处受力筋或箍筋重复计算。三是不同清单项目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划分工作内容,重复计列工程量,例如:地梁、桩台等项目在基础部分计入,在主体工程部分又重复计入等。四是应扣除的工程量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予以扣除,例如:楼地面孔洞、地沟等所占面积未扣;墙体中的圈梁、过梁、门窗洞口等所占体积未扣等。五是不同规格的分项工程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分开计算。六是应合并计算的工程量未按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并计算。(3)审查是否存在计算疏忽导致漏算或错算工程量等情况。

(二)措施项目审计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措施项目结算计价原则是:一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强制性规定计算。内部审计在措施项目结算审计中的相应职责是:对被审的措施项目结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和方法因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及性质而定。

措施项目费因计价方式及可竞争性不同,调整方法可分为三类:一是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单价确定方法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方法相同;二是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三是安全文明施工费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措施项目费调整的前提是: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要求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否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审计过程中,首先检查措施费调整是否存在充分证据;其次注意区分措施项目费的不同计价方式及性质,审查措施项目费计取、调整及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

(三)其他项目审计

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其他项目包括计日工、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索赔费、现场签证费、暂列金额等,根据其他项目性质不同,具体的计价方法不同,总的结算原则是: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内部审计在其他项目结算审计中的相应职责是:对被审的其他项目结算费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和方法因其他项目类型而定。

1.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及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审计时应关注: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提出及确认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计日工单价是否采用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方法进行合理商定。

2.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待采购或分包工作完成后,以中标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按照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确定的价款(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取代暂估价。审计时应关注:结算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是否已调整为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单价或经发包方确认的采购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否已调整为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或按照工程变更方式确定的专业工程价款。

3.总承包服务费是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统一管理、对施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审计时应采用请相关人员说明情况、检查相关资料、依据取费规范重新计算等程序核实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4.索赔费用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审计时应关注:索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是否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关于证据的效力判断应注意: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才有法律证明效力,工程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

5.现场签证费用是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工程中出现的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确认的费用。审计时应关注:现场签证提出及确认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其中是否已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是否经相关各方签署齐全。

6.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暂列金额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后的余额归发包人。此项在以上各项审定的基础上确定。

总体来说,做好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应在熟悉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把握好依法审计原则、从约原则及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具体费用项目性质,采用仔细检查施工图纸等资料、认真踏勘现场搜集证据、请相关人员说明情况等审计程序,核实各项费用的合理性,促进工程结算规范进行,有效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作者单位:甘肃科林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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