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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

2015-07-13倪松玉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4期
关键词:生产关系市民社会政府

倪松玉

摘要:马克思在对前人研究成果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尤其是对黑格尔理论的批判继承中创造性的发展了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的那种从绝对精神与伦理精神角度出发阐述市民社会缘起的方法,并对黑格尔所认为的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论断进行了批判。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既是一个社会阶段,同时也是以私人交往关系为主的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也将与国家一道消亡。

关键词:市民社会;生产关系;政府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4007403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他们对市民社会理论的阐述与建构可谓卷帙浩繁。当下,诸多国家在解决大国善治的进程中也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对于实现良善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参照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改革措施。然而丰富的理论体系建构必须以对基础概念的充分理解作为其根基支撑,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不置可否却大谈市民社会理论。正是基于此,本文意在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理论解读,进一步认识市民社会的内涵及理论体系。

市民社会,英语为civil society,德文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概念在近几个世纪越来越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在引入到中国后,也引起了国内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著述中就可发现市民社会的影子,只不过当时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融合,并未显现出真实的面目。当时的古希腊由于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加入到政治生活中,所以天生的带着“政治性”的烙印,那时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的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人类文明状态。据说,“‘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就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便提出的。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西欧中世纪之前,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并未替代传统的农业生产经济模式,并且其并未发展壮大,政治国家掩盖了市民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市民社会不被人们重视,它也从未摆脱政治国家的压制获得自由,政治国家以无所不包的势态将政治权力的触角伸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当新兴资产阶级作为阶级产生时,政治国家再也不能无视市民社会的存在了。与此同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陷入紧张的状态。17、18世纪,洛克、霍布斯、卢梭等思想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构建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市民社会,并从保障市民社会的角度阐述了建立政府、国家的相关思想。在他们看来,与市民社会相对的是自然状态,当产生于市民社会的政治国家胡作非为时,市民社会可以推翻现行的政治国家,重构契约,建立更好的国家。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市民社会得以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黑格尔、马克思等人对市民社会理论作了进一步的探索发展。在市民社会理论发展的时间线中,黑格尔显然是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系统性阐述的第一人,也正是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批判继承的过程中,才诞生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笔者先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一番阐述。

1黑格尔论市民社会

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源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更源于法国大革命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第一次分离。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集中阐述。黑格尔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三个特殊发展阶段,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的差别阶段。他认为,市民社会由个人组成,因为个人所与生俱来的普遍性与差异性,所以市民社会也难以避免地具有了普遍性与差异性。在市民社会中,个人以私利为目的,私利往往具有差异性,为了利益的实现不得不与他人进行交往,人人都为实现私利而将人作为实现利益的工具,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这一利益便具有了普遍性。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而进行商品交换的领域及其保障机制。在市民社会中,人人追逐私利,由于这一私利的需要,人们进行劳动,劳动进而产生了分工。由于分工的不同,社会逐渐形成不同的集团,并因此形成不同的等级。然而这一阶段市民社会的等级与中世纪政治国家的等级不同,马克思曾对中世纪的精神做出独到的说明,他认为,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等级与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一致的,市民社会即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原则亦即政治社会的原则。同时,黑格尔更指出,市民社会相比于政治国家,其伦理精神是不完善的,市民社会所固有的诸多矛盾的解决必须求助于政治国家。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它“达到了自由的理念”。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克服和超越,“达到了自我的满足”。黑格尔通过对契约建国观点的批判,进一步论述到国家无法建立在个人意志的基础上,因为这样建立的国家会因为个人意志的的特性具有主观性与随意性,由此,他认为国家不能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国家因为具有“无限的伦理性”,因此必须在地位上高于市民社会,并且决定着市民社会。在黑格尔的理论中,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对立的,并且这种对立是绝对的。

2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肇始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一书,应该说正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提出打下了基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理论批判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并且马克思摆脱了前人从伦理学、心理学等领域探寻市民社会的路径依赖,在政治经济学中发现了打开市民社会之门的钥匙,即从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或是社会经济结构理解市民社会。恩格斯说,“马克思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出发,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但关于市民社会的科学,也就是政治经济学”。

当今有为数众多的学者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存在偏差,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认为马克思所指的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思想不成熟所使用的词汇,在其后期成熟的思想中市民这会逐渐被“生产方式”“经济关系“等词汇替代;另一类则简单地把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理解成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应该说,上述两种观点都没有抓住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本质。endprint

从马克思作品中去找寻答案是最具说服力的做法。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充分阐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差别,他这样说:“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黑格尔也阐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并且把二者的对立作为其法哲学研究的起点,但是他却把二者的分离绝对化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指出,黑格尔在显著地将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的同时犯了将二者绝对对立的肤浅之错。

就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而言,这一概念是丰富的并且是不断发展的,并不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马克思思想不成熟时的引用或是仅仅指代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阐明市民社会的产生。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人人为追求私利却又使得人人成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剩余价值的产生以及私有制的出现让阶级应运而生。阶级的产生促进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这种在政治国家中普遍的公共利益与在市民社会条件下的特殊利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发展到极致,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学者会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认为,“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从上述中就不难看出将市民社会简单的看作资产阶级社会的缺陷,资产阶级社会恰巧是市民社会最典型的形式罢了,仅此而已,虽然在德文中资本主义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翻译同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马克思所描述的市民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这是一个特殊性与普遍性相分裂的私人活动的领域,这一领域的特征是特殊性、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马克思认为,国家是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在市民社会中,实际的欲求和利己主义是驱动市民社会前进的动力,市民社会从政治中获得解放,意味着市民社会成员仅仅成为了利己主义的人;市民社会的人被政治国家夺去了自己的类本质、共同性和普遍性,沦为利己的孤立的个人,他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人的世界就像原子一样完全消融在相互对立的个人世界中。”

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马克思进行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市民社会指的是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上所呈现出的一切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狭义层面上指的是个人利益与阶级利益的分化与对立到了极致的资产阶级社会。与黑格尔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视为绝对对立的二者看法不同,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从上述可知,在马克思那里,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并且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同时马克思又指出,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伴随着阶级的消失,市民社会也将与国家一道退出历史。在论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性时,马克思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首先是同一性,即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的成员为同一个人;其次基础性,即市民社会作为政洽国家存在的基础;最后是决定性,即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决定作用。

3结语

国外学者对于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国内学者在借鉴西方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也对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黑格尔、马克思作为市民社会理论早期提出与完善者,对后人市民社会的研究有巨大的影响,可以说,正是沿着他们的道路才有了丰富的市民社会理论体系。然而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却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黑格尔从伦理精神发展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进行研究,由于黑格尔所处德意志的具体国情,他把强大的政治国家作为伦理精神发展最为完备的阶段,并认为,市民社会的矛盾必须通过政治国家才能予以解决。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关系的角度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科学的阐述,他摆脱以往从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探索市民社会发展的窠臼,从政治经济学那里找到了解答人类历史的锁钥。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的概念内含相当丰富,它有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并且透过马克思的作品可以发现,市民社会的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也不断调整、更新。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同时也是分析范畴的市民社会,在现下更受到学者及政府的关注,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伟大中国梦的进程中,把握市民社会的本质,理清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脉络对于当代中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无疑有着巨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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