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分析
2015-07-10曾恺
卷宗 2015年1期
摘 要:作为调解人的商会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本质的功能是解决纠纷,但这宽泛的认定掩盖了很多问题,如合意达成的正当性问题。本文借助棚濑孝雄的合意的二重获得理论,得出作为调解人的商会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真正功能是中介功能及宽泛的促进式调解功能。
关键词:商会;商事纠纷;调解;合意的二重获得
中国民间“调处息讼”的传统由来已久,而作为民间社会调处纠纷的一种形式, 商会理案则继承了中国民间调处息讼的传统, 传统行会组织如公所、会馆也往往通过“公同议罚”、“同业公议”的办法调处某些行业内部的纷争。可以说, 中国商会以“理案”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调解——来调处商业纠纷的历史由来已久。而在经过跌宕起伏的发展后,商会在当下在解决商事纠纷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奇怪的是,理论界关于商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会立法、近代商会的制度分析及社会治理层面解读商会,以历史发展视角解读商会在商事纠纷解决的角色作用等的也是极少数,而分析当代商会与商事纠纷解决的关系的几乎没有。那么,经过这么多年的演变,商会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功能究竟如何,本文试图以调解为视角分析这一命题,以期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深入的理解。
1 商会及商会性质的基本定位
关于商会的定义和性质,人们的认识可能是比较模糊的。首先,“商会”有时似乎还称“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