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植物人终止医疗救治的法律规制

2015-07-10张境晖

卷宗 2015年1期

摘 要:在我国植物人粗略估计有10万人左右,植物人“终止救治权”的行使目前是一个法律空白,本文着重研究植物人的终止医疗救治问题,对于终止救治的植物人,必须以其进入永久性植物状态为前提,充分尊重植物人的预先指示,严格规范终止医疗救治的适用情况和程序,希望能引起民法总则的重视,制定相应规则。

关键词:植物人;终止医疗救治;法律规制

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问题曾是全球人关注的焦点,她在15年前被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被认定无任何康复可能。2005年2月25日,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于3月18日拔去维持特丽生命的进食管,终止对她的救治。在我国,植物人是否可以进行终止救治权,对于何种状态的植物人可以终止救治,谁有权利决定对植物人终止救治,终止对植物人的救治需要程序,为了保护植物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1 植物人终止医疗救治正当性

终止对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以复苏为目的的医疗救治。有观点认为尽管植物人尽管某种意义上丧失了作为社会人的基本条件,但他们仍然是生物学层面上的人,仍然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反对终止医疗救济。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各国早已出现植物人终止医疗救济的先例,1989年美国神经学会就曾发表声明,称对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患者终止或撤除营养水分的供给,是患者的权利;英国议会在1993年2月4日即有决定允许植物人患者死亡的案例。……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