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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谜团,地下宝物归谁

2015-07-09高远

莫愁·智慧女性 2015年7期
关键词:遗失物民法通则探测仪

高远

【案例】

七十多年前,李凤春家在河南当地可谓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可称得上家财万贯。虽几经战火,家财渐渐失散,李父还是将剩下的贵重物品于文革时期全埋藏于地窖。

十几岁时,独女李凤春就听父亲说起过所藏物品,除了部分家传金银、古玩,还有地契、票据、一副裴翠麻将、一座金佛、一把被视为传家宝的裁纸刀,总价值超过两千万元。

20世纪60年代,遭遇大饥荒,李家搬到湖北武汉。因走得急,李父未将宝物挖掘带走。1986年,李父去世前,将宝物清单交付给女儿,嘱咐她要寻到。

1990年起,李凤春多次回乡,终于在2014年下半年,找到当年老邻居陈某,通过陈某帮忙,确定了老宅地窖的位置。可苦闷的是,地窖上已盖了一栋房子。

李凤春敲响了房主杨某的门,讲述了整件事。

杨某推诿说,得跟家人商量一下,过两天再说。

两天后,李凤春带着见面礼按时前来,杨某一家以“房子挖垮怎么办,老老小小到哪去住”等为由,拒不同意。

李凤春说:“挖出东西后,我负责把房屋整修好。挖掘期间,我出钱给你们租间房子。”杨家仍不同意。

李凤春又多次前去杨家沟通,还找来当地司法所介入。对方终于妥协,在司法局主持下,达成协议:李凤春支付杨某1万元,在房屋东南角地基下挖掘。

李凤春便请工人来测量、挖掘,还特意租用了金属探测仪。当天下午4点多,金属探测仪“哔”的一声长响回荡在房中。

李凤春兴奋地大喊:“找到了!”大伙准备继续开挖,一旁紧密观望的杨某跳出来,扯着嗓门喊:“别挖了!赶紧停下!”李凤春据理力争,终因势单力薄没继续挖下去。

之后,杨某终日紧闭大门,不许任何外人进入。李凤春急得团团转,一怒之下向当地法院起诉。因有协议在先,法院支持了她,要求杨某配合开挖,李凤春另外再补偿2000元。

不料,在法院给予的履行期限内,杨某全家消失了。李凤春得知消息匆匆趕去,再探测开挖,什么都没找到。

李凤春恍然大悟——杨某之前的纠缠,是为占有宝藏拖延时间。

如今,李凤春在四处打探杨某下落,只待对方露面,就将其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2015年3月,李凤春来到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咨询。李玉芳律师指出:该物品是李父埋藏的,且埋于原李宅地窖下,不易被人发现,其性质应认定为埋藏物。

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如李凤春有相应证据,能证明财物是父亲埋下的,比如能相对准确说出埋藏地点,能相对准确地描述埋藏物,或埋藏物中明确附带了主人信息,那么物品就应归李凤春。

而杨某既然签下协议,也收到了相应报酬,就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根据《物权法》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等,杨某如发现了传家宝,应返还李凤春。如果他私自窃取,拒不返还,则涉嫌侵占。根据我国《刑法》270条规定,杨某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声明:本文拒绝转载和网载,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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