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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互法”不是“三护法”说起

2015-07-09侯建良

月读 2015年7期

编者按:《月读》今年第3期“特别关注”的《走出关系学的怪圈》(以下简称《走出》),介绍了中国古代的人事回避制度,文中提到:“到了东汉桓帝时期,国家便正式出台‘三护法,其中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地方官员不能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两个地方的长官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即A地的官员是B地人,则B地就不能用A地人)。”读者侯建良先生来信指出:“三护法”应为“三互法”,原文给出的解释也并不准确;信中,他详细介绍了“三互法”的涵义与历史价值,对人们正确理解这一历史名词很有助益,现登载如下。

东汉的“三互法”在人事回避制度初创时期占有重要地位,讲中国古代回避制度时对此做一介绍是对的。但是,首先,东汉的这一回避规定叫“三互法”,而不叫“三护法”。《后汉书·蔡邕列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这段话先讲了“三互法”产生的背景:当时州郡长官之间、长官与地方世家大族之间结党成风,拉山头、搞宗派的问题已十分严重。而州郡长官、地方世族豪强之间相互勾结的办法之一就是通过联姻。比如,甲州某人(他有可能也出身于世家大族)到乙州担任刺史,他便千方百计与乙州的世家大族结为儿女亲家,于是就形成了跨州郡的世族势力集团。当时,一些世家大族出身的高官把持了中央和地方的重要岗位,甚至出现了“一门三公”“一门四公”的情况,在某些方面形成了左右局势、与朝廷分庭抗礼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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