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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不是犯罪

2015-07-09王强

中国经济信息 2015年11期

王强

怎样分辨“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与因个人破产而无法还清信用卡借款?这在信用基础十分薄弱的中国,确实是个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恶意透支”。

近日在百度上有条新闻 :“夫妻恶意透支350多万潜逃乌干达被抢光 沦为苦力”,读后感到很难过。这件事反映了三个问题:

何为 “恶意透支”?

如果不能合理定义“恶意透支”,谁还敢用信用卡消费?

在美国,决定是否给信用卡申请人发卡、信用额度、费用和利率,是信用卡公司的权利和责任;而如何使用信用卡,是信用卡持有者的权利。还本付息是信用卡持有者的义务,但付不起并不触犯刑法。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像前述两夫妻由于生意失败或失业不能还债的事情司空见惯。建设信用社会,这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将“恶意透支”作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一项,值得商榷。举个例子,一个商人用信用卡借款开了家餐馆,开张以后,生意很好。如果买卖一直好,把信用卡借款付清了,没有“恶意透支”的问题;但假设餐馆在汶川,适逢2008年汶川大地震,餐馆不复存在。读者可能会说,地震是天灾,不算“恶意透支”。那么换一个场景,另一个商人在隔壁又办了一家餐馆,生意更好。而前餐馆老板把自己的钱和能借的钱全花了,也没有成功,彻底破产了。这算不算“恶意透支”?如果算,那么生意失败了,老板要坐牢。如此一来,创业和消费的代价成为不能承受之痛,谁敢用信用投资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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