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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 当心财产之争“坑你没商量”

2015-07-08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遗产男友法院

颜梅生

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者在享受来去自由的同时,也常常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时刻面临着债权债务处理、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财产之争,甚至结果往往是“坑你没商量”。

男友失踪 女友被判还债

[案例]曾宪辉和韦小蓉原在同一家公司打工。由于人生地不熟导致寂寞难耐,两个同病相怜的年轻人很快“粘”到了一起,并闪电般地开始了租房同居生活。也许是因为实在难舍难分,两人不久后便双双辞职,一天24小时地“泡”在一起。可两人的积蓄毕竟有限,仅仅两个月便坐吃山空。为维持生计,曾宪辉只好四处举债。时至2014年9月,已经感到厌倦的曾宪辉突然不辞而别且去向不明,债主们闻讯后,齐聚出租屋向韦小蓉索要共计8万元的借款。虽然韦小蓉以“谁经手,谁还债”、她与曾宪辉并非夫妻为由,要债主们去找曾宪辉,但债主们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却照样判决韦小蓉担责。

[点评]韦小蓉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而针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连带责任制度,即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共同偿还,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正因为曾宪辉所借之款,已经用于其与韦小蓉的共同生活,决定了虽然两人并未结婚,虽然是由曾宪辉一人经手,虽然将可能导致韦小蓉独自买单,但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女友购房 男友分去一半

[案例]黄诗梅是在打工多年后认识赵志明的,当时赵志明只是一个刚参加工作、囊中羞涩的大学毕业生,而黄诗梅却有着一笔不菲积蓄。随着接触的增多,两人不仅擦出了爱的火花,还决定在一起同居生活。为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爱巢,黄诗梅毫不犹豫地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加上赵志明从家里拿来的小部分钱,在市区买下了一套住房,并在产权证上登记两人共有。谁知,两年后的2014年10月,黄诗梅发现赵志明已经移情别恋。在黄诗梅的质问下,赵志明不仅毫不隐晦,甚至还提出了分手,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黄诗梅万万没有想到,法院竟然没有根据出资的比例分割房产,而是支持了赵志明的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有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物权法》第十四条也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虽然黄诗梅与赵志明系未婚同居,虽然赵志明出资很少乃至“不仁不义”,但所购房屋却仍是双方共同财产,彼此分手并不能改变已登记的共同共有效力。分割时,自然也就应当对等。

男友去世 女友空手而归

[案例]郭如芳与邱春林同居后不久,鉴于邱春林工作实在太忙,导致生活几乎没有规律,为全心全意照顾好他的衣食起居,郭如芳不惜丢弃自己心仪的工作,决意做起了“全职太太”。岂料,三年后的2014年11月3日,邱春林却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车毁人亡,且没有留下一言半语。令郭如芳没有想到的还不止这些,邱春林的父母竟然不管不顾地将郭春林的100多万元遗产占为己有。“为支持男友工作,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军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至少也不能剥夺我的继承份额呀!”郭如芳一气之下提起了诉讼。可法院仍然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点评]郭如芳的确无权继承遗产。《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分别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鉴于邱春林没有遗嘱,其遗产也就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郭如芳虽已与邱春林同居,但却不属于配偶。因为配偶是法律对已婚男女关系的界定,即已婚男女互为配偶,它形成于取得结婚证,终于一方死亡或离婚。而郭如芳少的恰恰是一纸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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