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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为何屡禁不止

2015-07-08草央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有偿王某

草央

正在进入“大数据”时代的中国互联网,让人们能快速共享信息资源,拥有更高效的工作、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网络敲诈、有偿删帖等各种网络乱象也此起彼伏。网络敲诈是指通过网络诋毁、陷害当事人的方式向其进行敲诈,有偿删帖则是网络掮客通过买通国内各大网站编辑和论坛版主,有偿为当事人删除为其带来不利影响的新闻和言论。多年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网络敲诈勒索的典型案例

媒体老总收取“保护费” 沈颢原系21世纪报党委书记、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旗下掌管着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3家媒体及8家运营公司。21世纪网涉嫌新闻敲诈被披露,随后引发21世纪报系的连续震荡。

据警方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利用其在财经界的广泛影响力,与上海润言、深圳鑫麒麟等公关公司相勾结,指使下属媒体记者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挖掘、采编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并利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对股价下跌、上市受阻以及相关产业公司声誉受损的恐惧心理,以发布负面报道为要挟,迫使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收取“保护费”。

警方在调查中,查明沈颢在担任21世纪传媒公司负责人期间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单位犯罪的主要事实。一是通过制定高额考核指标,要求下属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理财周报3家媒体利用负面报道和“有偿不闻”的方式逼迫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合作”,收取“广告费”。二是沈颢亲自参与重大“合作”事项的决策,对于21世纪经济报道的重要客户,直接指使相关主编删除负面报道。凭借向每家拟上市公司收取少则二三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费用,21世纪报系在几年内获得了巨额利润。

犯罪嫌疑人刘冬供述:“一年如果是200家公司上市,按照我的合作率75%,那就是150家,每一家30万元,那就是4500万元,4500万元那是一个多大的数字啊,而且它基本上都是送上门的。”犯罪嫌疑人沈颢供述:“这种非法的模式在媒体圈内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利用负面新闻和‘有偿不闻的方式拉合作客户,赚取合作费,这样可以赚取更多的合作费用。”

警方查证,沈颢等人利用上述方法,迫使近100家公司直接或通过公关公司,与21世纪传媒旗下3家媒体的8家运营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协议,涉嫌勒索资金共计2亿余元人民币。在这个庞大的利益链中,沈颢始终是实际操控者。

网警利用职权帮人删帖不久前,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34岁的原副大队长魏某,帮请托人删帖并收取好处费,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1年7月魏某通过各地网警自发建立的一个名为“帅哥靓女”的QQ群,认识了其他省市公安局的网警高某、彭某等人。这些人为了删帖找到魏某,承诺删帖后给他好处费。魏某接受高某等人的请托后,将请托人要求删除的帖子发给网站的管理人员进行删除。在删除帖子的过程中,魏某没有按照规定报支队长领导审批即擅自删帖,并收取好处费。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银行汇款、转账以及支付宝的方式收受高某、彭某等11人钱财共计709980元。

网络编辑肆意违规删帖腾讯网站编辑王某违规帮助个人及公司删帖,收受对方给予的钱款19.4万余元。同时,王某还行贿搜狐网安中心高级经理何某46.95万元,让对方帮忙删负面新闻,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

王某2007年下半年到腾讯北京公司当编辑,案发前是腾讯网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编辑,主要工作内容是医疗方面的新闻发布。王某对所管理的新闻频道、公益频道、评论频道、天气频道等4个板块有权发布或删除相关信息。依据公司删帖规定,正常删帖是不收费的,但都需要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

2012年2月至8月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某给予的127350元,帮助其删除腾讯网的相关网络信息。李某证言称,她需要删除腾讯网的帖子,就与王某通过电话和QQ联系。当时王某没有告诉她真名,网名是“网络编辑”或者“门户编辑”。王某的收费标准是删一条新闻800元到1000元。王某收钱没有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而是用同学名下的银行卡。该卡的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8月8日,李某的账户向王某所使用的银行卡转账53笔,共计127350元。

网络大V的为非作歹 2015年1月衡阳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了网络大v格祺伟等涉嫌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团伙案,拘留犯罪嫌疑人6名。该团伙涉嫌网络敲诈案件31起,涉案金额达330余万元,涉及全国13个省份。

格祺伟先后在四川多家网络媒体和报社实习或临时工作。2010年开始,格祺伟在腾讯、新浪等网站实名注册微博ID,通过发布如“云南巧家村李昌奎奸杀同村两人案”等有影响力的报道,快速积聚了网络名气,其腾讯粉丝超过55万,自称微博“意见领袖”。

成为网络名人后,格祺伟便通过虚构、编造、夸大相关事实的手段,在互联网上不断发布涉及全国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名人的大量信息,并以曝光负面信息、发帖为要挟或以删帖为名向当事人索要钱财。比如,安排线人运用偷拍、录音等手段收集全国各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负面新闻信息,由格祺伟负责写稿并署名发布,再以在网上曝光为要挟或以帮助删除相关信息为名,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又比如,通过补充采访或后续报道进一步施压,迫使相关单位或个人交出所谓的协调费、宣传费。

2010年10月,格祺伟在网上发布针对祁东县建设局的一系列帖子,如“祁东建设局城管暴力执法,孕妇遭殴流产”等,并以“宣传费”为名向该局索要现金5万元。2012年11月,格祺伟在现代消费网上发布衡阳市药监局原局长龙某发公文卖书、非法敛财的报道,并以帮助龙某删除首发稿为名,索取8万元现金。2013年4月,格祺伟以曝光衡阳宝丰建筑有限公司违规低价买地为要挟,迫使该公司交了6万元的“广告费”。

网络新媒体的发展,让信息传播的速度、广度、数量都成几何级式爆炸增长,大有取代传统媒体之势。而在依法治国、保障民主权利的时代背景下,网络舆论更是得以充分发展,对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助益甚多。尤其近年来,在监督公权依法行使、反对官员贪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人们面对海量信息时,亦难以迅速判断真假是非,故而“网上曝光”的威慑力相当大。

网络信息的发达,也让一些单位、个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一不小心就让自己的不良信息“触网”曝光。一旦有“负面舆情”出现,立刻想到遮掩、删除甚至“封杀”。这就让一些非法删帖公司应运而生,也使一些利欲熏心的网站经营管理者,与“有偿删帖”公司一拍即合。

同时,伴随网络虚拟世界的“良莠不齐”,一些谣言、诽谤违法犯罪已成网络毒瘤,虚假不实信息满天飞,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针对网络谣言、诽谤违法犯罪等网络毒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权,包括依法要求网站及时删除虚假、不实帖文,向公安机关举报乃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然而,碍于现实中网络维权取证难、渠道不畅、费时费力等因素,受害人往往无计可施,不少单位或个人便转而求助于网络公关公司。

网站经营管理人员,本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互联网络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规定,但在利益面前,也容易失去道德良知。他们或放任网帖炒作,或待价而沽、删帖牟利,不求真相,只求浑水摸鱼。在虚拟与现实复杂交汇的互联网江湖里,在舆论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在真相披露与造谣诽谤之间,一些人无比“敏锐”地觅得了重重商机,视法律如儿戏,铤而走险。

尤其是,网络中大v早已成为营销的重要推手。网络大V们赚钱路径就是“先出名,再收钱”。在网络中首先要出名,但通过正常的发帖、转帖很难达到出名效果,而造谣就成为快速出名的便捷方式。盯住名人、热点事件,并通过造谣吸引微博粉丝关注,而粉丝们也成为大v日后商业运作的基础。凭借网络营销公司、水军在网络中的广阔覆盖,加之大V的兴风作浪,一条完整网络“变现”的产业链就形成了。

网络敲诈案件提醒我们,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让社会阴暗面有了曝光的重要渠道,确实对各类违法行为起到了约束、监督的作用。同时,网络的门户开放,缺乏“把关人”角色,又让网络信息难免泥沙俱下,以至催生出了一个有偿删帖市场。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互联网方面的政策规定,但并非有强制约束力的成文法。在美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多达130多部,既有宏观的整体规范,亦有微观的具体规定。2006年,法国通过了《信息社会法案》,在保证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明确了互联网参与各方的责任,保证网上提供的内容真实可信。

更何况,中国的网络环境尚处于急速变化期,相关的监管机制还没有跟上,针对网络的专项成文法还未制订,也缺乏对网络不良信息或负面虚假信息的快速处理机制与追责机制,因而网络虚拟世界的良莠不齐也就在所难免了。

依法铲除网络爸理“木马”

在网络上发言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发帖人还享有对帖子的著作权。即使帖子存在不当、违法内容,也须通过法定程序,以公开、公正的方式予以评价、删除,甚至可以追究发帖人相应责任。

而收人钱财、展开“公关”、不依程序、偷偷摸摸地“专业删帖”,这不仅侵犯了发帖人的言论权、著作权,更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该种行当界定为非法经营罪。

必须追问的是,这些公关公司何以有如此大的能耐删帖?正是那些无良网站的管理人员、传媒公司负责人,乃至网络执法者,为其打开了犯罪之门。同时也反映出,删帖产业链上有着权力的不当行使,“删帖权”并没有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有偿发布和有偿删帖都是基于收受贿赂而为,行为实质是一样的,凸显出国内各大网站内部监督机制的缺位。”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教授刘笑盈认为,斩断“有偿发布、收钱删帖”乱象背后利益产业链还需要互联网公司的自律,强化对员工的管理和约束,防范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交换,从源头上杜绝不实信息的出现。

针对非法网络公关猖獗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在全国联合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但人们担心,在沉寂一段时间后,“删帖”公司又会卷土重来。有法律人士指出,应强化相关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删帖者和背后“买家”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则需要由开展专项整治转变为常态化打击制度,加大有偿发布、拿钱删帖的违法成本。

打击删帖公司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建立一整套权力运作制约制度、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在维持网络文明的同时,充分保障网络空间的健康氛围和网民权益。

必须使网络言论的法律底线更为明确。去年,“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提出了网络空间“七条底线”,不仅在参会的网络名人中达成了广泛共识,而且得到了广大网民的普遍认可。但遗憾的是,这只是一种民间契约,每条底线所对应的法律难以明确,而且相应法律本身也存在着模糊性。这就既可能让打击网络言论违法犯罪法律依据不足,难以服众,也使得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加强网络发帖、删帖的备案与审批制度。对互联网权力形成制度藩篱,从机制与流程上压缩权力寻租者的空间。这需要在普通编辑发帖、主编审核以及其他常规性管理之间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同时对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保留合理的秋后算账机制。

构建相关权力有效、有节制行使的法律程序。将客观、公平、公开贯彻于权力行使全过程,对可能违法或侵犯他人权利的帖子,予以分类分级。将启动、违法性判断、告知、发帖人答辩、实施删帖等相关程序予以细化。对于侵害国家利益、严重侵害他人权利,不及时删除而造成难以弥补后果的言论,亦须设定相应的执法措施。

充分保障发帖者及言论权利受损者的权利。将法定权力运作程序予以公示,让权力在各方监督下行使。给予发帖人充分的知情权、答辩权、申诉权,充分听取双方陈述,对于难以通过执法判断合法性的言论,须协助各方保存并提供证据,引导相关人员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建设。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是一种新生的违法行为,它的出现也暴露了原有法律法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社会应当根据某些违法行为,针对现有法律制度做出修补、完善。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广大网民进行有效宣传,让人们从心理上对此产生重视。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法院不仅认定“有偿删帖协议无效”,而且支持“权利受到侵害者依法替自己维权”。

要密切联系群众,用群众的力量对之进行揭发、打击。在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基础上,通过有奖信息征集等手法,鼓励广大网民参与到行动中来,对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行为建立强大的监督力量。只要下定决心,自上而下全面治理,互联网离那片清朗天空并不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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