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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施农用地审批的思考

2015-06-24杨聪

南方农业·下旬 2015年4期
关键词:设施农业

杨聪

摘 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更多的高科技应用于我国的农业领域,设施农业作为我国目前以及未来很长时间都要坚持的农业发展路线,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作为国家和政府在农业发展方面的主要趋势,大力鼓励设施农业的发展。只有科学合理地进行农用地的审批,才能最大程度的发展和利用好设施农用地。基于此,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农用地审批的流程、相关规定以及新旧款项的对比,提出了一些对农用地审批的思考。

关键词 设施农业;农用地审批;审批政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12-186-02

1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现状

现代化技术已经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农业中,设施农业是现代化农业的代表。实践证明,设施农业可有效的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农业设施是我国目前以及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的必由之路[1]。直接用于畜牧养殖、作物工厂化、以及水产养殖等经营性用地都被称为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可根据使用性质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用地。笔者结合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对农用地审批的流程、相关规定以及新旧款项的对比,提出了一些对农用地审批的思考。

2 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政策及审批程序

2.1 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政策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规模化种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从现代农业角度出发,目前,设施农业的发展方向是朝着规模化生产发展的,根据农用地的地位将用地分为3类,依次是生产用地、附属用地和配套用地。直接用于农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分布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范围之内的用地就是生产实施用地;作为主要的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部分的用地被称为附属设施用地;一般从事规模化的生产的单位,如合作社、大农场、农业类企业以及较大的种植户都可归类于配套设施用地。

国家明令要求各级设施农用地审批主管部分要严格掌握对设施用地范围的认定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农机维修地块、用于销售的农产品的贮存处、以及农业机械的存放处;以经营利润为目的的度假弄庄园、农家会所、饭庄酒庄等;大型的听成场、农产品加工车间、会议室、以及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

2.2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有其固定的规定。对于工厂化育苗中,理论上讲附属实施用地应该占主体农业项目的部分不应超过5%,其上限的占地面积是0.67 hm2。在畜牧家禽作为附属设施用地时,不得超过项目总比例的7%,其上限的占地面积为1 hm2。在水产的养殖中,应该控制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项目占地的7%,其上限也是0.67 hm2。如进行规模化的农产品的生产,其大面积若不得超过33.33 hm2,其配套的设施用地不得超过0.2 hm2,反之则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0.67 hm2。附属设施构建筑物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高度10 m以下。

2.3 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

关于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要求,将设施农用地由现行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2]。

2.3.1 经营者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经营者根据设施农业拟建设情况、承包地流转情况以及与土地所有权人达成的意向性约定等,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用地规模,拟建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2.3.2 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拟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用地协议草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

2.3.3 公告和签订用地协议

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三方用地协议草案向大众发出公告,公告时间以大于10d为宜,公告时间过后,没有疑问的,可签订合同,参与签订的几方分别是乡政府、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单位。

2.3.4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经营者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损毁及占地面积、复垦工程措施及工程量统计、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投资估算等。

2.3.5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用地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农业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用地协议进行一并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未通过审查,用地协议未备案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设[3]。

3 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建议及思考

在城镇规划区、国道、省道和县、乡级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应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限批;建议乡镇、村设立规模化养殖规划区,引导农民将养殖业向养殖规划区集中,严禁以观光农业等为名乱占耕地[4]。

新旧的设施农业的审批规章在永久性设施农用地方面有了一定的调整。不再以永久性设施农用性建筑以建设用地的形式进行管理,而是以总的项目规模进行管理的模式。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的实际,生产和生活用房普遍混用,很难分清楚,而永久性建筑与临时性建筑不能从建筑的本身上予以明确界定。按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使用年限应于土地流转经营期间相衔接。

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另外以设施农业名义、变相用于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部分人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法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从事其他经营活动[4]。

4 结语

设施农业是目前农业发展的一种趋势,科学合理的对农业设施用地进行规划和审批,可以充分发挥农业用地的作用,对于农业农民增产增收有很大好处。我国的设施农业的审批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为了进一步的促进农业的发展,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程序、用地标准和评估评价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吴勇卫.对设施农用地审批与管理的几点思考[J].浙江国土资源,2009(12):35.

[2]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R].国土资发〔2014〕127号.

[3]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R].2014-04-15.

[4]赵可兵.设施农用地用地规范化管理问题探讨[J].中国机体经济,2011(6):13-14.

(责任编辑:刘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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