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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2015-06-24

中国民政 2015年12期
关键词:储备库民政部门民政厅

费 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费 曼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桂民发〔2015〕22号,以下简称《办法》),从救灾物资购置及资金准备、储备管理、调拨管理、使用和回收、监督与处罚等方面对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民政厅根据救灾储备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及政策规定,购置救灾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采购和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由民政厅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提出经费预算,经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关于救灾物资储备,《办法》规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建立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回收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的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及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库房及周边环境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确保安全;对新购置的救灾物资必须按照物资采购合同和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每一批次物资出具的质检合格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对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准办理入库手续。

关于救灾物资的调拨,《办法》规定,申请使用自治区救灾物资,应由设区市或县级民政部门向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民政厅根据受灾地区的书面申请,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情况,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并向申请使用自治区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受灾地区民政部门、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发出调拨通知;救灾储备物资库及代储单位在接到民政厅的调拨通知后,应按照调拨的物资种类、数量、批号、调运地点办理出库手续,在24小时内完成救灾物资发运工作;使用物资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代储单位结算。

对于救灾物资的使用和回收,《办法》明确,调拨使用的自治区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人民政府,由使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同级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经费。发放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救灾物资使用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由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确实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上级调拨救灾物资或本级储备物资直接发放到户。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自治区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过程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监督与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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