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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

2015-06-16谢欣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3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纳税筹划营改增

谢欣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为了减轻一些行业既缴纳营业税又缴纳增值税的双重税负重担,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开始实施“营改增”政策,截至2013年8月份已在全国推广开来。然而“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推广,对我国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税收负担等方面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对我国的科研单位来说,既是一种发展契机也是一种挑战。为此,针对这些影响提出完善科研单位纳税筹划的一些策略,试图为我国的科研单位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科研单位;“营改增”;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074-02

引言

“营改增”是将以前在征收时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归类为只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只针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增值税,这样就有效地消除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实行以来,“营改增”在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截至2013年8月1日,我国各企业因“营改增”而少缴纳的税额达到约1 400亿元,这样大规模的降低税负水平对我国很多企业来说都是有好处的。我国的科研单位由于其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等特点,划归为高新技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好属于“营改增”的范围,“营改增”的实施当然为其降低税收金额带来了很多有利之处。但是,随着“营改增”不断的推广开来,它在降低科研单位的税负水平的同时,也对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各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既有有利的方面,也有不利的方面。因此,我国各科研单位应该抓住这次税制改革的契机,利用各种手段来降低税负水平,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一、“营改增”的实施对科研单位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实施对科研单位税负水平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对科研单位的税收负担水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科研单位属于高新技术服务业,在“营改增”之前是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在“营改增”之后是按照服务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税率上来看,升高了1个百分点,意味着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科研单位应该缴纳的税费反而是增加了;另一方面从税种来看,虽然“营改增”实施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和“营改增”实施之后缴纳的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的种类,但营业税属于典型的价内税,只需按照营业额全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没有所谓的抵扣项,而增值税是按照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差额进行缴纳,只要进项税额的金额较多,那么整体上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相应地减少,从这种角度来看,“营改增”的实施又会减少科研单位实际应该缴纳的税费金额。从 “营改增”对我国科研单位税负水平两个方面的影响来看,“营改增”的实施可能使科研单位的税负水平升高,也可能使科研单位的税负水平降低。因此,就要求科研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找出对自己单位最有利的手段进行筹划,以达到合理降低税负水平的目的。

(二)“营改增”的实施对科研单位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之后,我国科研单位不再属于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范围,而是属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业务范围,在发票使用和管理方面,不同于之前的营业税发票,由于有专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领取、开具、使用、保管、作废、收回等各环节的管控更加严格,这就要求科研单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增值税发票,从而增加了科研单位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成本。在科研单位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时,需要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扣除,而我国《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除购买农产品获取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类型的交易必须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科研单位为了减少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要尽可能多地增加进行税额的抵扣额度,也就意味着要在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从其他企业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会使科研单位的增值税的计算和纳税申报工作变得更加烦琐。

(三)“营改增”的实施对科研单位相关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在影响科研单位的税负水平和发票使用、管理的同时,也对科研单位从事相关业务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在税务知识方面,“营改增”的实施使得以前适用的税法知识发生了改变,这就要求相关的财务人员要对新的税法知识进行学习、掌握,增加了相关财务人员的学习成本;(2)在会计核算方面,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由于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科研单位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和适用税率来计算缴纳的营业税,比较简单,而在“营改增”实施之后,需要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再扣除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来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比较复杂,在扣除进项税额时如果对税法知识掌握不全面,很容易出现多扣或少扣的现象,给科研单位造成损失;(3)在财务分析方面,营业税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体现的内容,会在利润表中体现出来,影响科研单位的当期利润,但增值税属于典型的价外税,它并不反映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这就要求分析科研单位财务报表并进行决策的相关财务人员具有更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判断素质水平。

二、完善“营改增”实施后科研单位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合理地选择科研单位的纳税人身份,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在“营改增”实施之前,无论科研单位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都不影响其按照5%的税率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是按照营业额的全额来征收的,但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科研单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就有了很大的区别,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征收,不存在有什么抵扣项,而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就会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时可以抵扣在采购环节已经缴纳过的进项税额。两种纳税人身份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同,具体应该选择哪一种纳税人身份,就需要科研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以降低科研单位的税负水平,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例如,河南省的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由于其自身主要依赖于人力资源,人力成本较高,对外采购的材料就比较少,使得在采购环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比较少,因此,其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只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大大降低了设计院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增加设计院的经济利益,为其未来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二)调整科研单位的经营策略,以降低税负水平

对于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存在的科研单位,可以通过调整科研单位的经营策略,以降低单位的增值税税负水平,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具体做法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在采购环节选择供应商时,尽可能地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因为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有些时候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上交税务机关代开手续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愿意选择这种方法,这就会导致科研单位只能获得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又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使科研单位的增值税税额增加;第二种,科研单位可以通过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科研单位购进的固定资产等设备可以在购进时全额抵扣其进项税额,这样就会使当期的进项税额增加,以减少当期的增值税税额。因此,科研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更新固定资产等设备,在最大限度降低增值税税负的同时,提高科研单位的工作效率,从而增加科研单位的经济收益。

(三)提高科研单位相关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以满足纳税筹划的要求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广,对科研单位相关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职业判断素质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保证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财务分析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就需要提高科研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和职业判断水平。首先,科研单位应该鼓励相关财务人员对改革后新税制下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的学习,大力宣传了解、掌握新知识对财务工作的重要性,在科研单位内部形成一种积极学习新知识的氛围。其次,科研单位应该邀请一些对新税制下会计知识和税法知识比较熟悉的专家来单位开办讲座或者培训课程,对从事相关业务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使他们以更有效的方式服务于科研单位。最后,科研单位还应该对财务人员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以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使财务人员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征收的相关规定,做好发票的领取、开具、获取和抵扣等工作。例如,广西蓝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及时地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有效地降低了税制改革过渡期财务工作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为企业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营改增”的实施对我国科研单位的税负水平、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等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中既有积极因素存在也有消极因素存在,因此,科研单位就需要合理地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合理的调整经营策略,及时地对财务人员进行新税制下会计理论和实务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以合理降低科研单位的税收负担,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从而提高科研单位的经济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

[1] 徐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设计行业的纳税筹划[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9).

[2] 华垚.“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的影响及应对[J].新智慧(财经版),2014,(8).

[3] 李新.“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税收的影响[J].会计师,2013,(20).[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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