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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制度》的阅读和反思

2015-06-16陆萍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13期
关键词:功能主义费孝通

陆萍

摘 要:《生育制度》是费孝通回国任云南大学教授后所著,出版于1946年。此书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对婚姻、家庭、生育、社会结构进行了考察,提出了“家庭基本三角”等重要创见。书中案例大都来自作者的田野调查或其他亲身经历,而且由于作者自身经历丰富,并不囿于单一的文化范围,许多新颖的观点都是通过比较不同社会的区别和共同点,思考造成这些异同的原因所得出。尽管由于时代限制,书中许多观点不能完全符合当下社会的实际情况,不能对现状做出完全合理的解释。但书中许多创见仍然能在新的社会现实中得到印证,《生育制度》的理论至今仍对社会进步具有不可磨灭的学术价值。

关键词:《生育制度》;费孝通;功能主义;学术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3.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043-03

《生育制度》出版于1946年,是费孝通最为得意的著作之一,也是费老前半生学术生涯的总结之作。这本书通过具有“费式特色”的叙述语言和研究方法,向人们展现了费孝通关于种族绵续的一整套制度的功能主义的分析。种族绵续关乎个人当下的利益和社会的长期存续,费孝通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大量的实际案例,对“性爱—结婚—成家—生育”这一过程做出了独到的分析和解释。

一、写作背景

要真正了解《生育制度》的逻辑和学术价值,就要从其作者和写作的社会背景说起。1938年费孝通取得了英国伦敦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回国后担任云南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并主持燕大—云大社会学实地调查工作站,从事实地调查研究。1938年11月15日至12月23日这段时间,费孝通深入农村,在云南禄丰县进行了近一个半月的实地调查。1939年开始,他于西南联大兼课讲授生育制度。“当时费孝通在讲授生育制度时,没有教材,没有讲稿,旁征博引,尽情发挥。”[1] 费孝通初访美国回到昆明后,在云南联大和西南大学分别讲授家庭问题和农村社会,也是对“生育制度”一课的继续。由于当时生活拮据,费孝通便把每次讲课的讲稿整理成文章,交报刊发表,之后再将文章集结成册出书,以补贴生活开支。1946年西南联大计划各自迁回原址,清华迁回北平,而费孝通则因为喜爱昆明四季如春的气候,便利用暑假在北上之前整理文稿。有关家庭问题的编成了《生育制度》,而有关农村社会的则编成《乡土中国》。但《生育制度》编至一半就发生了震惊中外的“李文事件”,费孝通在等待重访英国的手续时,将妻女送回家乡,在浒墅关完成了《生育制度》的全部编纂工作,最终于1946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

二、主要内容

《生育制度》一书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对婚姻、家庭、生育、社会结构进行了考察。首先,书中所论述的“生育制度”指的是“男女们结合成夫妇,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抚育成人的这一套活动”。由于“性不一定导致生育,生育不一定保障抚养”,简言之,人类的生物本能不能保障新社会成员的出生;而个人的生存依赖社会成员的分工合作,社会分工体系的正常运作则需要有足够数量和质量的社会成员。在这里,个人的需求的满足就和社会的新陈代谢联系起来,因此,“生育制度是人类种族延续的人为保障,为了维持种族延续和社会结构的完整性,人们结成婚姻关系来确保双系抚育的形成。”这种人为保障的形式就是规范化了的婚姻制度。由于社会具有基本的性别分工,对社会的适应必须能对性别分工有深入的了解,因此婚姻需是男女结合而成,这种双系抚育才能使新的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熏习后更好地进入社会。为了使双系抚育能够长久稳定地实行,社会又用多种方式加强存在婚姻关系的男女间的联系,例如加强他们之间经济关联,神化婚姻之意义等等。

“家庭基本三角”是费孝通在本书中的重要创见。众所周知,在结构学中,两点之间的稳固需要第三点的存在,三角形是一个稳定的、不变形的几何图形。在家庭中,这基本的三角则由父母和子女构成,其中子女是那个关键的“第三点”。“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这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也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子女对家庭来说可谓是至关重要的,家庭的长久存续依赖亲子关系,家庭的基本三角即是构成社会的最小单位的基本结构。

此后对于家庭关系的扩展、社会关系的运作过程,费孝通都利用功能主义的方法、使用通俗的语言和实际事例进行了清晰而深入的分析,并且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观点。如此构成了这样一部具有“费式特色”的《生育制度》。

三、特点与价值

第一,费孝通是功能学派大师马林诺夫斯基的弟子,但又不完全满足于其师的功能主义学说,他结合了阿·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结构——功能主义,对其进行了反思,这本《生育制度》便是这样反思的具体应用。本书开始引用《文化论》中的观点,提出“任何社会制度都为了满足一种基本需要”,其后又从生育制度并不是满足生殖需要的矛盾开始,对生物需要说进行了否定,而采用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认为生育制度是为了“社会”而不是“个人”的需要而存在的,即认为社会是一个实体。

第二,在对相关观点进行说明和佐证时,书中采取的许多案例都是来自作者的田野调查或其他亲身经历,因而这些理论并非来自文献的推论,而是根植于实践。例如在谈到社会对夫妇之间被分割出来的两性感情寄托于婚姻之外其他人的默许的做法时,费孝通引用了其在广西瑶山里田野调查的经历,让人们看到了一个不同于中国传统社会却又真实存在的社会对不同问题的处理方式,这样从实践总结上升的理论无疑是具有说服力的。

第三,作者自身经历丰富,不管是其早年在家乡生活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了解,还是留学和访问英美时对西方文化的接触,以及后来从事学术过程中对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不同社会形态的认识,都对其思想的深刻性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之不会囿于单一的文化范围内,而能通过比较认识到不同社会的区别和共同点,从而有机会思考造成这些异同的原因。例如书中比较了中西社会对夫妇关系要求的不同:中国传统社会认为夫妻结合的关键是抚育后代,因此夫妻间不能有过多的两性感情,以免破坏双方稳固的合作关系;而西方社会则强调“爱”在夫妻关系中的重要性。费孝通认为,这是由于西方工业革命以来,社会进步,许多须由家庭承担的抚育责任已经转移到了社会事业的肩膀上,因此夫妇配合中抚育后代的责任减小,相应夫妻关系也发生了转变。

四、结合现实的反思

费孝通的《生育制度》一书不管在学术价值上还是阅读的趣味性上都给笔者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读来既通俗亲切又充满了新观点所带来的冲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一方面,人们可以看到,书中许多观点仍然能在新的社会现实中得到印证,另一方面,由于学科和历史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本近七十年前的书却不能完全符合当下社会的实际情况,书中诸多观点并不能对现状做出完全合理的解释。应用书中理论对现状进行反思,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该书的价值。

(一)社会容量和人口限制

《生育制度》中对社会的人口需要有充分的论述:首先在第一章中,费孝通认为社会分工体系的正常运作,依靠“最低限度的人数”,因此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人口;而后在第十一章中又谈及了“社会的容量受着结构的限制……每一个不同的社会结构有它适当的容量,人数或多或少都会出毛病。”而针对当时中国资源不足、人口过多的状况,费孝通认为,提倡节制生育。但他所提出的人口限制并非主张积极地限制人口(譬如书中对马尔萨斯的批评),而是认为“人口众多是症候,不是病源”,认为只有在经济上进行改革,改变了社会结构对人口的需要,才能从根源上减少人口,而“各国政府为不同目的采用的奖励或限制人口的政策效果并不显著。”

20个世纪70年代末,国家开始广泛地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执行的不良后果逐渐显现出来,首先便是人口老龄化问题。国际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判断的标准是: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7%以上。至2013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人占总口人比例达到了14.9%,而65岁以上老人的比重则达到9.7%。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此外,由于计划生育对新生人口的限制,我国老龄化问题还呈现增速快的特点,加之总人口数量众多,老龄人口基数巨大,这都使得我国老龄化问题变得格外棘手。老龄化问题会导致劳动力不足、社会养老负担加重,这都会阻碍社会经济进步,降低总体福利。其次,男女比例失衡也是计划生育导致的恶果之一。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是基本一致的,一般在102~107的范围内,即每出生100个女婴时,男婴出生数为102~107个。人口学家把这个指标称为出生婴儿性别比的恒定值。由于男婴死亡率略高于女婴,这样到婚龄期时男女性别比例就基本持平。2012年中国男女比例为117.7∶100,而非婚男女比例失衡则更为严重。男女比例失衡将会导致例如重婚、人口拐卖等一系列破坏法律和道德的社会事件出现,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计划生育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强制引流、罚款贪污等问题也饱受诟病。

为了缓解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人口问题,从2007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单独二孩”的政策试点工作,并于2013年11月15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坚持计划生育,启动实施其中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从而调整了严格限制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

以《生育制度》来反观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看到费孝通在多年以前提出的观点具有的价值,政策性的人口限制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人们多生的愿望,在长期也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而正如书中所说,只有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改变,人口数量才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现今国内大城市出现的“丁克家庭”、晚婚晚育等等,都是这些观点的印证。

(二)婚姻关系和双系抚育

费孝通认为,婚姻的目的就是使男女结合成一个抚育团体,完成抚育后代这一任务,“与婚姻有关的法律、社会,以及宗教的制裁,从它们的功能上来说都是相同的,都是在维持人类社会生活中必须的抚育作用。”然而在当今社会,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婚姻关系并不一定以抚育后代为其中心任务。例如“丁克家庭”便是只包括了夫妻双方横向的姻缘关系,而没有亲子关系作为必要条件的家庭关系;而在更普遍的家庭关系中,抚育后代也不再成为一个家庭至关重要的核心,夫妻间的感情交流在夫妻关系中所占的重要程度大幅度提高。

另外,虽然一直强调双系抚育的重要性,但费孝通仍承认虽然“两性分工是形成双系抚育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条件若发生了变化,双系抚育的结构就会发生变化”。七十年后的今天,社会仍然没有完全消除两性差别,然而随着社会对教育承担比例的增加、大众媒体无孔不入的渗透,儿童通过媒体、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学习两性差别的机会大大增加,“以双系抚育帮助新社会成员适应社会两性分工的文化背景”这一功用不再是必要的,许多单亲家庭长大的孩子仍然能出色地适应社会,并完成社会赋予他的各种责任。

(三)对生物性需求和功能的否定

在开篇,作者便运用各种实际案例,加之逻辑的推理,认为生物机能并不能保障孩子顺利出生、成长,因此“人类的种族绵续并非生理机能的作用,而是社会的需要通过建构制度加以人为的保障”。后文又在论及社会分工时说:“一个生理尚未成熟的孩子……不能经营独立和负责的生活……但是一个没有老的人,在社会的规律下,可以交出他在社会上所有职位的一部分或全部;一个生理已成熟的青年也可以被摒于社会分工体系之外。因之退伍与入社会的年龄,并非单独由生理来规定,而是由社会规定的。”这样的论述虽然并不认为人的生物性方面对社会运作毫无作用和影响,然而却似乎是在通过生物性和社会性的对比,否定生物性在人类社会建构中的作用。但是人的生物性真的这样作用微小吗?没有生理的需求导致的性和生殖,社会无从建构一系列保障生育过程的制度;社会对年轻人的进入和老人的退出的规定,也要以生理上的成熟和衰老为标准。虽然现实中会出现许多不符合社会规范的个例,然而这并不妨碍人的生物性是构成社会规范的前提。

五、总结

费孝通晚年回顾自己的著作时曾经说:“如果限于狭义的学术经历来说,我觉得我可以用《生育制度》一书来作为我前半生学术经历的结束。”(《个人·群体·社会》)有学者更认为“《生育制度》一书在费孝通的学术生涯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最能体现他的学术思想的理论著作。”[2] “从人与社会的再生产出发去发现‘一套可以应用于任何特殊文化的普遍概念是《生育制度》的核心追求。”[3]

在阅读《生育制度》的期间,笔者收获的不仅仅是对功能主义研究方法的学习,更是对传统中国社会的认识,对不同的社会形态的了解。这样一本书不仅是学术著作,更是一部拓展常识的读物。而《生育制度》的理论必然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被加以反思和发展、完善,具有不可磨灭的学术价值。

参考文献:

[1] 刘绪贻.天助自助者——忆先师费孝通教授[J].书屋,2007,(8).

[2] 余红,钱灵犀.费孝通的《生育制度》及其功能主义社会学[J].江西大学学报,1990,(1).

[3] 王铭铭.走在乡土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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