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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结合模式的法律应然性分析

2015-06-14王珍娟胡晓涛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关键词:内容企业教育

王珍娟 胡晓涛

1.山东职业学院基础部,山东 济南 250104;2.山东建筑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2

一、工学结合模式下学生法律地位的定性

目前理论上对工学结合模式的学生定位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

学生到企业实习,虽然与企业存在一定被管理与管理关系,但学生不是企业员工。企业在待遇方面常常是酌量发给学生报酬。而且劳动关系保护的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在企业中学生任务是学习,而不是为企业创造财富。所以劳动说不成立。

在劳务关系说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一方出钱,一方出力。而企业与学生之间并非如此简单。企业对学生有很多的教育实践功能,于教学、管理于一体。所以劳务关系说很难自圆其说。

雇佣关系说虽然初衷是美好的,实习单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就其工学结合模式的初衷是教学与实践,而非雇佣。所以该学说无法涵盖工学结合模式的内涵。

学生和企业的法律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关系的一些内容,建立准劳动法律关系,采取职业教育合同方式,把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基准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二、工学结合模式的法律构建

基于学生法律地位的定性,文章较目前国内工学结合模式尝试提出新方案,以使其更健康有效地运作,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利益。该方案包括五个要素:

(一)职业教育合同

在工学结合模式中学校是教育管理者又是组织者,校方负责联系企业,组织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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