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与解除认定的思考——兼论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5-06-13刘荻
法制博览 2015年30期
刘 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一、导语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了多次修订,特别是2013年7月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当前劳动领域法律秩序的建立起到了相当作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但是相关裁判实务中仍然存在事实认定与举证问题上的相关争议。
有研究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采取一定的规避措施,而且《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法律条款强制性规范功能弱化为倡导性规范,加上当今社会的多元化因素,使得对较低层级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形式更为严峻;还认为在法律中分别规定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适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可以防止上述的规避行为。
还有研究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劳资关系具有显性与潜在的两类影响,使行为回归法律是其显性影响,而违法隐患属于潜在影响;有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该规定使得劳动法的各个遵守者反而遭遇逆向淘汰,导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下降,因而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该文通过访谈了解到公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程度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