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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

2015-06-13王利明

当代贵州 2015年37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正裁判

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系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司法公正,就是指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直接关涉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政治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宁。

我们需要司法公正,是因为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或干预,曾经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在开放的、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只能由一个独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权力的司法机构来解决,这个机构就是人民法院。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不论是民事、经济的,还是刑事、行政的,只有依法院的裁判,才得以最终解决。这种裁判借助了公共权力的强制执行而具有其他任何类型的裁判所不具有的权威性。当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当弱者受到强者的欺凌,当社会的良知受到恶势力的践踏,受害人能够寻求的最后一处伸张正义的地方就是法院。法院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屏障。

我们需要司法公正,是因为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最重要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我们需要司法公正,是因为公正的司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是不可绝对分开的。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对经济的保障和规制都需要公正的司法来体现。公正的司法不仅使投资者和交易当事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投资自由和交易自由,而且也可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这就会使人们产生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经济由此会得到繁荣和发展。

我们需要司法公正,是因为它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于经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充满信心。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行动,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通过公正的司法而维系。

尤其应当看到,当无辜的受害者、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讨回正义和公道时,很可能导致其对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失望甚至绝望,并可能采用合法途径以外的乃至于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从而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摩擦的时候,通过司法公正而保持社会安定,尤其重要。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真诚企盼。那些秉公执法、刚直不阿、明镜高悬的清官的故事,千百年来给予了庶民百姓莫大的慰藉,包拯、海瑞这些“青天”,也因此成为人们崇拜的正义的保护神。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法官手中的裁判权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如果我们的法官不能够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公正执法,其手中的权力还有什么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司法公正是对司法腐败的摒弃,是对司法专横的否定,我们应当公正执法、杜绝腐败,充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自己的贡献。(责任编辑/吴文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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