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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法者法治思维养成

2015-06-11江岚陈涛

2015年38期
关键词:呼格执法者司法

江岚 陈涛

前言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是在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是对检察工作者提出的基本执法层面要求。以法律规范为逻辑基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即在法律思维中贯穿以人为本及人权的基本价值,是执法者及其他司法人员必须掌握运用的工作思维方式,同时也是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种治国理政思维形式。

法治思维是系统性思维,需要具备整体观、全局观、统筹性。即法治思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同时还要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检察控申干部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要摒弃法治无用论、法治虚无主义的错误观点。片面认为法治是管老百姓的,对执政者没有用。同时更要打破法治浪漫主义、万能主义的幻想。遇到问题,只靠法治单打独斗,不用讲党内法规,不强化道德约束,不屑于乡规民约的作用,大打法治建设的旗号,而不履行法治义务,这样势必会将问题矛盾加剧,葬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

一、以案说法,以法治思维定纷止争,保障人权。

前段时间社会上颇为关注的内蒙古呼格案,由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为此前关于本案的诸多猜测和臆定画上了“圆满”句号。涉案相关国家赔偿和诉后追责程序的启动,也算为呼格一家在20年的洗冤奔走中以还与事件真相而尘埃落定。

有媒体在报道该案的总结陈词中提到:“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正义不会缺席”,此番煽情的新闻表达,如同金庸笔下杜撰的武林高手,施展地一招一式虽躲过了社会更多的责罚,但打出的无影掌,却让自以为手握执法利剑,秉持法律良俗的我们再也不能满血复活。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即司法实体上的裁判公正若过迟到达、过缓告知都是不公正的。但是此案中人们关于“时间正义”暧昧的诠释,在社会上大肆被褒赞,着实让作为执法者的我们有点羞涩难言。

“法”即是非的界定,用不着那么多虚无缥缈的修辞和渲染,言简意赅、明词达意即是法条最好的归宿。套用伟人的话说“执法”不是请客吃饭、绣花、做文章,更需要我们有理性思维和社会良心。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公信力。我们在孜孜追求司法裁判结论公正还原事实真相同时也必须关照司法程序的“公正”,不能偏颇简单孤立实体的作用而任意延迟程序效率的意义。以“呼格”案为例为戒,“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是执法者的基本素质。

二、社会信息大背景下的繁忙,时刻敲打执法者法治思维的构建。

资讯如此泛滥的当下,除非你生处真空,即使不想要,你也会被动接收到各种有关司法不公的新闻推送,人们越发感觉“法”所能及着实有限,法律的力量似乎起不了多大的作用。遇到棘手麻烦或是难以解决问题,拨打某某热线爆料甚比诉之法律显得见效和实际许多。我真正佩服在新闻自由背景下的各大媒体战士,你们竭尽全力、卧薪尝胆、不遗余力地施展各种本领为社会公众揭露法制世界的昏暗一角。今天的不平很快就会被通过各种平面的、网络社交的、呈海陆空360度之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传播开去。

“呼格案”的再审程序启动很大程度得益于死磕记者的百折不挠,才得以让呼格家人平冤昭雪。可是媒体人的思维或许真的和司法者的想法不在同一振幅,才会有“正义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的美好祈愿。理智思考后,我们武断地指责和要求对媒体人是过分的、拔高的,因为作为执法者的自己都还未从因循守旧、顽固执拗思想中断奶,便能矫情的评判一个至少推动司法进程的新闻媒体人具备法治修养吗?不同行业本来就是也应该不在同一纬度的思考,这样才能使执法者破立自新,构建良好法治思维以推动社会的进步。

推进“依法治国”前提亟需以“法治思维”救赎执法者的灵魂。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決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检察申诉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来化解矛盾,不但能起到判断公平正义的效果,更为今后杜绝产生遗留遗症。法治思维即是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利用“权利义务”范畴分清对错,说到底就是将法律条款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进步的一种工作能力。

三、法治思维养成,不能一蹴而就,而要宏观统筹的实践运用。

通常人们所说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都是属于法治方式的范畴。凡作决策、处理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提出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治思维养成而言,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消除在旧的思维模式下所形成的一些与法治要求不符的办事方式。例如托关系、找门子的办事方式。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下,遇事“找熟人”“走关系”往往是人们的第一选择。法律是否适用、对谁适用、如何适用,皆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判断甚至好恶,最终导致法律失去公正性,丧失人们的信任,失去效果。植根于旧的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中,与法治思维相悖,无疑都会损害到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公信力。

因此,培育检察干警理性执法、信仰法律,是树立法治思维的关键所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我们院控申科在院党委的积极部署下,创新接访方式,建立无障碍接访机制。使上访群众可以随时拨打电话与接访人员约定时间和地点,群众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接访人员,受到群众高度赞扬。建立了老百姓自主进行诉求表达的平台,保障了与民众的有效沟通、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

落笔时,CCTV新闻频道主持人正与法学家们唇枪舌战地讨论着有关“于润龙申诉案”的焦点剖析,司法的公信力,真要在这样的摇摆中渐行渐远吗?真心期待法治思维拯救内心觉醒……

回顾历史,那一段时期的进步不是一场洗礼。推动每个时代进步的都是骈手砥足的付出和实干者,那些奉行鼓吹的空想家,在激情的演讲和荒落的承诺中并未对社会进步带来多大的意义。作为执法者我们需要能审时度势的分析问题,用衔接历史与古今的思维看待时代的发展,以法治思维夯实法治基础,弘扬法治精神。(作者单位:四川省富顺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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