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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的年代谈法律继承

2015-06-11张野

2015年38期
关键词:强制性市场经济法治

张野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治经济,只要满足了法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刺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搞了二十多年,对与法治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中国传统法律难以适应发展需要,而对外国法律进行移植,成为了加快中国法治建设的快车道。

一、法律移植掀起新一轮的“修法运动”

从2012年起,中国的法治进程开启了新的篇章,司法改革与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成为中国法治发展新的目标,从程序法到实体法,屡见不鲜。2012年8月,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3月,新的公司法开始实施;2015年8月,通过率刑法修正案(九)......在这个法治大发展的时代,我们更多地是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并从中得到了很多实惠,从而将法律移植作为了法治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在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和经济立法中,法律移植更是被直接使用,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二、法律移植已经成为近现代立法的主要手段

法律移植说白了就是“拿来主义”,将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拿到中国来直接适用;而法律继承指的是向前人学习,从历史中汲取法律的营养。“站在任何一个‘现代点上的人类,既无以割舍对过去的怀恋, 也难以断绝对未来的憧憬。”1移植与继承本质上市两种学习的方式方法,互有利弊互有补充。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从不是一个法律文化贫瘠的国度,但绝对是一个现代法律文化贫瘠的国家。这纵然与近现代历史有关,但这并不是现代法律文化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日本的近现代法治发展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日本在1853年被佩里叩关之后进入近代社会。1868年日本政府通过明治维新,实现了脱亚入欧,在对待文化上坚持全盘西化的战略,直接引来西方法律制度并全面落实。1889年,日本通过近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也就是大日本帝国宪法,从此逐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二战后,美国的法律渗透入日本。大和民族是最善于学习的民族,对于强加来的法律文化,他们也能从中吸取到对自己有益的一面,形成自己的法律文化,所以日本的法律文化就是一种全面移植的法律文化,前期吸收了大陆法系法律精髓,后期又学习了很多英美法系的一些传统,最终融合形成日本的现代法律文化。对于中国现在的法律发展,法律移植确实是现在的主流,出现这种情况也是有深层次的原因。首先,市场经济的内在一致性。无论是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模式下的市场经济,还是凯恩斯理论下的政府干预模式下的市场经济,亦或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们本质上都是市场经济,都是价值规律起着基础性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既然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坚持走市场经济道路,那么上层建筑必然有着很多相似性甚至是相同的,从而为法律移植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在现在的中国社会,存在着一种非理性学习的思想,主张西方的一切都是好的,从政治经济到社会生活,从生活方式到文化传统。在学术方面,一些具有国外学习或者访学经历的专家和学者,极力推崇西方的文化,对中国文化嗤之以鼻。这种非理性的学习思维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风气,同时影响到了立法者的决策,尤其是在照搬照抄的立法模式,并取得了巨大成果的前提下,更是让立法者乐此不疲。第三,制定一部法律或者法典是一个周期长、成本大的工程,一部优秀的法典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养成了浮躁和急功近利的社会心态,在立法上也是如此,过度追求效率,注重眼前利益,以沃森为代表的学者對法律移植始终持乐观的态度,从效果上看法律移植的确为各个国家带来了很多好处。要想搞好中国的法治就要中西结合,治标治本,两种方法用得好,就会相得益彰,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就会得到良性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形成我们自己的现代法文化。

三、法律继承的可行性

所谓法律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法(现有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2中国有着悠久的法律文化,早在春秋时期,统治阶级提倡的礼就是当时的法,礼法合一,之后子产赵殃公布成文法,商鞅、吴起、申不害等人变法,战国兴起的以韩非子李斯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总之传统法律文化一直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法律宝库,两千多年来不断的发展和变迁,这为法律继承的进行提供了可能。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法律继承的必要性。法律移植带来了西方的法律,但西方法律与中国本土实际之间却存在着诸多矛盾。在晏子使楚的故事中有这么一句话,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我国的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国民之间的文化、思想和传统更是大相径庭,很多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土地上难以发挥出自身的优势,而中国法治建设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是外国未曾出现过的。诚然,中国的国情与其他国家大不相同,拿来主义在很多地方是行不通的,移植之法很少能够在两个国家导致相同的行为和获得相同的效果, 因为不同国家关于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不同, 人们在回应法律 时往往要考虑非法律的因素, 相同的法律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 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也有所不同。3想要进行法律继承,首先要分清继承什么,抛弃什么。古代的封建法典已成为过去时,而历经历史沧桑的习惯、习惯法、村规民约、道德规范都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非强制性规范都需要继承。法律只是一种社会规范,要解决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矛盾,需要这些非强制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就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法律”。这就是我们的本土资源,它们更加容易深入人心,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其次,法律继承应该如何进行。一方面,要坚持适度原则,在进行调解等工作的时候,要充分发挥非强制性规范的作用,避免出现案了事不了的情况。而在一些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法律的底线,在法律框架内发挥非强制性规范的作用,防止法律权威的丧失。另一方面要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过程中,对其中与非强制性规范有很多相似点的制度,应当充分应用,对于不符甚至相反的规范,要慎重考虑,权衡利弊,考虑人民大众的接受能力和对法律的预期,对比之后作出选择。第三,从学术角度来看,应加大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对本土资源的探讨。无论在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在法理学课堂或者部门法的课堂上,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解很少,对本土的非强制性规范更是很少提及。在课程设置上,本科教学只有西方法律思想史而没有中华法律思想史。

法律继承的进行,我们更多地是为了当前的法治发展和建设,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是,法律继承同样是一种文化的继承,将古代的法律继承下去,是对中华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显然这也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和责任。在这里,我们可以与日本文化,美国文化就行一下对比,日本文化是一种“洋葱式”的文化,对其就行抽丝剥茧,一层一层下来发现,里面没有内核,找不到日本文化的核心。日本在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度时,学习的是中国,遣隋使遣唐使将封建帝国的制度移植入日本,大化改新开启了封建时代,在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是通过明治维新学习欧美实现的。美国在五月花号到达美洲之前可以说是没有历史的,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没有进行传承的资本。中国一直以来引以为傲的便是悠久的文化,如果我们只想着移植不想着继承,那么在悠久的文化也会泯灭于历史的长河中。所以说,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将中华的法文化一代一代传承下去。(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4.

[2]张文显:继承、移植、改革: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 法学研究

[3]高鸿钧 法律移植: 隐喻、范式 与全球化时代的新趋向[M],中国社会科学 2007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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