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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

2015-06-11尤虹

2015年38期
关键词:资本化知识产权企业

尤虹

摘要:自2010年两会对知识产权融资作为热点问题被讨论后,知识产权在出资入股、投资质押方面的制度改革就成为政府工作开展的突破点,然而自始至终都没有脱离开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基础理论阐述,就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出资作必要性分析,以提出应对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新进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企业;资本化

一、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基础理论阐述

(一)知识产权比例出资的理论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知识产权比例出资开创了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对于其理论基础的梳理需要性知识产权比例出资行为本身的性质与相关的制度基础作分析。其一,知识产权比例出资主要方式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使用该权利和以转让、使用许可方式转移权利使用实现的。知识产权比例出资行为本身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权利行使、利用的外在形式的体现,究其实质而言,无外乎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该权利的市场对价置换了企业或公司的一定比例股权。简言之,即通过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实现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行为。其二,知识产权比例出资的过程即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转化过程,其作为企业或公司的生产要素获得了参与企业或公司利润共享与分配的资格。一方面,其产生了与货币相同的交换价值,以货币资本的形式入驻企业,为企业的生产、投资、运营争取更多的经济增值。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比例出资有效控制了企业的投入资本,通过有效把控市场资源不断提升企业或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与向心力。

(二)当前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其对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知识产权投资的比例限定为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随后,该标准也被适用于1993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该比例提高到了30%。尤其是在2008年6月第一个知识产权战略刚要出台后,国家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相关法规和条例的相继出台和完善为知识产权比例出资提供保障。相应的,知识产权比例出资在《公司法》中的比例可达70%。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刺激下,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对于企业或公司以知识产权作出资的比例不做限制要求。也就是说,当前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最新规定以公司股东自行协商确定,知识产权比例出资可达100%。自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等都将成为知识产权出资的对象。

二、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出资的必要性分析

继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战略提出后,知识产权成为我国第三大战略。将知识产权资本化是市场经济在全球化背景下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资本运作的重要構成,合理有效的运用知识产权出资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驱动力。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出资实有必要,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动力来源

以比例出资将知识产权资本化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动力来源。其一,知识产权出资是企业利用知名品牌形成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等品牌战略以推进其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其二,知识产权出资允许企业自身行为盘活社会零散存量资本,进一步促进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同时,将知识产权资本融入企业后,加快了企业创新升级的智能储备支持。

(二)优化企业市场发展环境的保障

以比例出资将知识产权资本化是优化企业市场发展环境的保障。在当前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以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新兴产业的兴起与发展,拓宽了企业原有组织形式。可以说,以知识产权出资尤其是当前对于该出资比例的不限制为企业放宽准入条件、合理配备企业现有资源,不断升级和优化企业未来的发展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应对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新进路

(一)完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相关程序设计

完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相关程序设计是应对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新进路之一。尽管当前法律对于知识产权对于出资比例已无限制,但是对于与该出资相关的程序设计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规范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程序实有必要。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格确定。某一技术抑或某一商标或某一专利等知识产权在技术市场上并不存在统一的市场价位,它的市场价值取决于其在同等领域内具有的领先性,而由此领先性所形成的价值又无法由固定的公式计算得出。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作价评估要通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拥有的该权利作一基础的市场价格定位,同时由运用该权利的投资企业协商一致形成。其二,要在现有《公司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转移登记程序。也就是说,除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这项财产权的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外,需要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相关的程序实施细则。具体来讲,主要将知识产权出资的市场作价程序开始,经过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财产权的移转,到最后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备案程序都包含在内。只有将不同程序阶段的法律程序设计衔接通畅,才能保障和实现知识产权比例出资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知识产权比例出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加强知识产权比例出资的法律风险防范是应对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又一新进路。相对于以货币资本、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形式而言,以生产高科技商品为目的的知识产权出资属于无形、有期限的资产。这一属性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程度。之所以国家政策和法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做出限制源于为了规范和引导此出资方式对于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运行等形成不可控制的风险。实践中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更加复杂,无论对于正在或将要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资产的投资方,还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言,知识产权出资面临着出资比例所产生的利益分配,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防范法律保障,既实现了企业投资方的投资目的,又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权益。基于此,通过完善《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就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自事前防范、事中应对、到事后处理的全程监督与控制,从根本上杜绝因知识产权出资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知识产权投资人利益平衡,进一步预防与应对由知识产权出资而形成的法律风险。(作者单位: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商焱明:《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

[2]侯东德:《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界定和评估作价研究 》,《学术论坛》2007年第4期。

[3]刘春霖:《论股东知识产权出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法学》2008年第5期。

[4]刘春霖:《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研究 》,《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5]孙国祥、韩光军:《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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