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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康德伦理学的“自由”价值

2015-06-11李功清

2015年38期
关键词:自由价值

李功清

摘要:自由与理性是构架康德哲学的根本性概念;自由是前提,同时也是落脚点;自由问题既显得必要,同时又把它作为先验范畴化为本体界亦具有不可知性;在以自由为前提下,康德认为理性的自然人必然能够在认识论领域为自然界立法,同时在道德领地一般理性存在者必定出于义务、遵循道德法则进而自我立法。康德伦理学以“自由意志”为前提,意在建立适于一切人类理性的、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同时对自由的问题保留,使得“上帝存有”与灵魂不朽”理想得以成立,为“至善”理念找到了栖息之地。

关键词:康德伦理学;自由;价值

伊曼努尔·康德是德国先验唯心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其哲学思想的产生,一方面是近代经验论与唯理论派关于“何为第一性”真理问题的争论,另一方面是以休谟、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启蒙主义关于自由与理性矛盾不可调和性的影响;与此同时,旧时形而上学的局限、人们对以幸福、感性原则为基础的道德学说过于青睐,以致对“理性”存以疑惑,人们越发感觉迷茫,在“他律性原则“下不断丧失自身的道德准绳。“作为启蒙运动的导师,康德总结法国大革命的经验,对当时广为流传的新时代理念做了深刻的反思与论证。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诸如人格的自由、自律与自主、人的尊严、天赋人权、国民主权原则、权利分立与制衡、法治国家、纯粹共和世界公民理念等等,莫不经由康德实践哲学的严谨而系统的立证而得以屹立不摇。”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局限,康德伦理学得以建立,其火光照亮了其批判哲学之路,为重塑道德形而上学、批判实践理性能力奠定了优质的基调。至古希腊起,伦理学就已经开始萌芽。以苏格拉底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德性论者,宣扬内在、本质、理性的道德价值观;甚至,将真知、智慧与个人的德行相提并论。在苏格拉底看来。所谓知识就是德性,学习知识就是每天不断地探讨德性是什么。柏拉图则是以家、国同构性宣扬其伦理思想,他提出著名的“善理念”。在他看来,事物自身内在的都会有“善”,如植物的善就是能进行光合作用;但这都是一些具体的善,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他又提出了一个最高的“善理念”作为具体善的总称。而亚里斯多德是最早有伦理学体系著作的哲学家,其伦理学密切结合了德性理论与实践活动,以公正、友爱、节制、正义为中心,将理智德性与实践智慧相结合,把沉思、思辨的生活作为追求幸福、至善的过程。但其伦理学根本目的还是服务于雅典城邦公民的政治生活。中世纪伦理思想主要是以上帝、神为大的时代背景,以基督神为最高主宰。所谓德性、善主要体现在对上帝诫命的遵从上,亦即在日常活动中必须遵守上帝的旨意,不可违抗,这就是最大善;反之即为恶。因此,中世纪伦理思想披上了一层浓郁的基督教神学的外衣。近代以来,以笛卡尔、斯宾诺莎为代表皆有伦理学相关理论著述;但总体局限于以自然、天赋观念、经验为原则,缺乏一种普遍性的人文关怀。以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伦派对康德伦理学的影响至关重要;在康德看来,正是休谟的影响使其从“独断论”的噩梦中惊醒,从而来关注人的问题。休谟关于人性的讨论给予了康德实践思想的重要提示;作为一般的理性人类,“应当”追求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自我立法、意志自律,致力于过圆善的生活,这才是作为人之为人的道德价值所在。如果说休谟使康德从独断论中惊醒,那么卢梭则使康德看到了“自由”;正是自由理念的产生,康德将其哲学的全部最终归结为一个问题,即人是什么。自然、自由是卢梭思想的全部概括;在他看来,一方面自由与自然是分不开的,所谓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就是重返大自然,挣脱了外界的奴役;再者,自由恰恰是具有规定性的,即在限制、规定的意义上才是自由的;并非现代意义上无拘无束的自由人。卢梭始终站在“人”的高度,对人性、伦理道德都作了严格的批判。因此,可以说,卢梭对人类的关切至深。正是基于卢梭自由的思想,康德深感作為理性存在的“应当”性,即要建立一种客观普遍有效的实践法则,体现人之为人的尊严。在康德看来,只有先天的道德法则能够满足以上要求;即既能调和唯理与经验论矛盾之争,又使之具有一种适于一切人类理性存在、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我能够知道的是什么?是康德的批判集中于纯粹理论理性时的关键问题。只有通过研究宇宙知识的根本条件的形而上学。”于是,康德深感建立道德形而上学的必要,为全部人类道德实践活动送去了尊严的光芒。正是基于此,康德伦理学才得以产生。康德伦理学具有先验形式性与普遍适用性特征,因此有人也称其伦理学为“形式主义伦理学”。在以自由理念为前提下,康德通过批判“实践理性”建立道德法则,在他看来,普通人类理性存在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善恶在于行为者的动机,即自在地为善的善良意志,而在乎欲求结果;因此,康德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提取了这颗自在是善的意志,然后通过对善良意志的纯粹性说明进而推演出义务概念,即从通俗的道德理性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领地;所谓义务概念表述为,“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由此引出了法则概念。康德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建立先验的道德法则,即通过“意志自律”思想的诠释,“使你行动的准则像遵照自然法则一样成为一条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而行动”。

自由概念是康德伦理学的起点,同时又是落脚点;在康德看来,一般人类存在之所以能够自我考察、批判理性,原因在于我们有自由意志。在康德看来,先验的自由包含两个独立且又统一的方面;作为欲求的自然人存在于经验世界,必然受到感性欲望、物质条件的制约,如何取舍、摆脱自然因果性的束缚,当然一般认为这个因果性(自然因果性)包含了内在的自然属性与外界的自然质料;显然在这一层面上,作为人这个自然物必然要利用自身“自由”资源,因此,在一层面上的自由,即对质料、欲求目的取舍的自由,我们把它称之为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或者就康德的话来讲就是“任意”。但在另一个层面上,作为理性的存在者自身的自由则体现了自由的本质,如同黑格尔所言:“自由是法的基础,法是自由的定在。”黑格尔认为,法则、规则的形成离不开自由意志,理性的人只有利用自身“善”的自由意志才能合理立法,使之适于一切人类存在的普遍有效的法则;同理,“自由”概念只有将一定的“法”规作为内在的自身规定性,这样的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即所谓“自由”概念不是说主观上摆脱了经验世界如物质、欲望的束缚就是自由,而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恰恰内在是具有一定的善的规定性的。因此这种自由就是作为理性的人的其所是的是,即主动性的一种行为因果性,它表现为自我立法(客观上为自然界立法,主观上自身立法),康德把此意义上的自由称作为积极的自由。后来,康德就将内在的善的规定性的自由应用于道德实践领域,表现为自由意志或者善良意志;在他看来,实践的自由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自由意志和任意;前者是其实践哲学的基础,因为它自在地是善的,不以经验对象为欲求目的;亦即善良意志不是因为它产生了什么作用或完成了什么事情,也不是因为他适合用来达到某个预定的目的而是善的,只是因为它自在为善,因此自身遍具有道德价值;而那些体现在精神上或气质上的特性,如智慧、判断、勇敢、坚决等,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善的、可取的,但是如果没有善良意志循循善诱,它们也极有可能误入歧途、害人害己;同理,康德还认为健康、财富、幸福、荣誉等虽也同等重要、为我们所欲求,但这些外在之物会使人时常傲慢、狂妄,因此也需要善良意志加以范导;所以,康德认为自由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起点。而后者任意,即表现为对感性欲望、冲动的摆脱,或者就是摆脱了经验世界的束缚;因此,体现在道德实践领地的自由就是独立于感性冲动、摆脱了物欲的纠缠,进而从善良意志出发,自我立法,出于义务而行动,使自身行动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在实践论领域,康德认为“自由”的价值是内在必然的;首先,自由意志构成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即一切先验纯粹性的道德法则必须以自在地是善的善良意志出发,而这个善良意志在康德伦理学中实质上是等同于自由意志的(“自由”的内在表现形式)。其次,由“自由”概念而来的自由意志是道德法则何以可能的必要充分性条件,即先天普遍的道德法则何以可能,就是因为以自由为前提才得以成立的。在康德看来,先从一般通俗的道德知识里提出自在为善的善良意志,进而从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里面引申出义务概念,“义务”概念表述为“由敬重法则而来行动的必然性。”意志自律以理性“自由”为前提得以可能,在康德看来,“自由不仅是支配自由行动的特殊法则的根源,而且也是辨别对错的法则的根源,这也就是说自由是自主性的:它是自我立法。”康德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里面提取了善良意志,他认为,只有善良意志才自在地是善的,因为它自身不是为了某个欲求目的,而只是因为它的意愿是善的。“康德既反对幸福论那样把德性作为幸福的手段,也反对完善论那样把德性情感化,认为德性的本质是意志的自律,从而把德性纯化为一个善良意志的概念。”但仅仅发掘了其自身就拥有价值的善良意志还只是第一步,在康德看来,这只是简单地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里把一般理性存在者这个隐藏在自身之中的善良意志提取出来,这样显然不能解决实践问题;于是便引出了义务概念。所谓义务即是由敬重法制而来行动的必然性,其自身先行于任何经验,存在于通过先天原则来规定实践意志的理性理念之中。因此,确定了义务原则,那么具体到道德实践活动领域如何做呢?康德认为,人类一般的理性存在只需按照普遍的实践理性法则、自我立法,不仅合乎义务而且要出于义务地行动,这样一来行动的客观必然性就是自律意志的大体特征。接着,便自然地衔接出准则、法则概念,通过先验逻辑的演绎,最终形成了“意志自律”,即道德法则。康德认为,道德法则的形成必定是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的。因此,自由理念是为意志自律何以可能做充分、必然的准备的。最后,对“上帝存有”与“灵魂不朽”的悬设,以保证“圆善”的完满实现,也是以“自由”理念为基础的。在康德看来,最圆满的德就是至善,或者叫做圆善;那么这个圆善何以保证呢?因为普通的人类理性是不可能达到的,只能寄托于来世,彼岸世界得以实现;那么康德就搬出了“上帝存有”与“灵魂不朽”说,这样一来,就可以既保证至善的圆满完成,同时也为善恶福祸、因果报应找到了根据。但这一道德理想的悬设是基于“自由意志”理念的。

在康德看来,无论是认识论的先验性知识的形成,还是实践论道德法则的完成,都是以“自由”为地基的,理性的人类只有站在“自由”的高地上才能真正实现经验世界与道德世界的纯粹普遍性知识;即在认识论领域体现为先验有效知识的构成上,在实践论则体现为“意志自律”思想或者道德法则的完成上。早年,正是休谟和卢梭关于人性、自由的问题的探讨深深地触动了康德;因此,康德把他整个哲学的任务归结为一条,即“人是什么?”的问题。通过其伦理学领域-道德实践法则的构建,内在充分地表露作为“自由”人的“自由意志”的内在价值;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自由与理性概念是康德哲学的全部精髓之概括,特别是其自由思想,深刻地启示了作为一般人类存在者自身的价值与道德追求。因此,康德伦理学一定意义上是以其“自由”的内在价值为核心架构的,没有这个大的“自由”前提,理性的人类是无法完成自身道德建设的,即不可能自我立法,从而形成真正的普遍有效的善的道德法则。这就是康德伦理学的“自由”价值之所在。(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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