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拍卖公共设施冠名权的法律思考

2015-06-09高虹

法制博览 2015年4期

摘要:公共设施冠名权的拍卖属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涉及行政主体、拍买企业、相关企业及公众等多方利益。拍卖公共设施冠名权应遵循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类型、用途及目的,综合多方利益及可能造成的社会问题予以科学分析、研判。

关键词:公共设施;冠名权;合理性;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92-03

作者简介:高虹(1990-),女,汉族,四川乐山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2012年11月13日,一张“周黑鸭冠名武汉地铁2号线江汉路站”的图片在微博上引起热议,一天之内近3万人次参与讨论。而早在周黑鸭冠名之前,类似冠名事件就层出不穷,“宜宾五粮液机场”、“欧德力路”、“海底捞‘戏谑航母”……许多公共设施纷纷被冠上了品牌名称。从1992年有偿命名地名以来,各路商家看到宣传带来的品牌效应,斥巨资竞拍公共设施冠名权,以期获得商业利益。表面看来,拍卖公共设施的冠名权,政府获得了资金,企业增加了名气,似乎是一个双赢的局面,但是拍卖公共设施会在社会中造成何种影响,其法理基础为何,这是一个理性的制度建构焏需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在此方面作一思考,以求展开讨论。

一、公共设施的概念

公共设施是指为了达成公共利益目的,行政主体将其所有或管理的、供于公共使用的人工有体物或物的设备。①从“公共设施”一词来看,它包含了公共性和设施性两个基本特征。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基本情况不同(法治传统、实践经验、历史文化、语言习惯等),公共设施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表述,其侧重点也不同。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