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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无因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2015-06-09杨鸿雁

法制博览 2015年4期

摘要:我国由于法制建设早期受苏联深刻的影响(苏俄时期甚至没有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因此在设计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文时有所欠缺,这在条文数目上也可看出。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台湾民法典”中无因管理制度设计上有关体系构建、管理人行为能力、管理人之管理意思及本人的利益衡量问题,以期让民众对此有更好的了解。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公益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89-03

作者简介:杨鸿雁,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民商法方向。

一、无因管理的体系构成

在台湾地区的学说中,传统见解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是一个统一的制度、单一的类型,①其观点认为符合“台民”第172条前段即构成无因管理,该条规定“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应构成无因管理”,换言之,只要符合第172条构成无因管理则可阻却违法,管理人只需有“为他人管理之意思”,即使违背了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时亦然。并且该观点笼统的认为“台民”第176条第一项及第177条第一项的规定,均系指管理事务的实施。此种观点对于初学者来说极为合理,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之意思应即出于为他人之利益及意思,一般并不会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但事实上,这经不住严格的推敲。试举一例说明之,甲长期未归,庭院未经修整,“杂草”丛生,甲之邻居乙看到了出于好意,为其拔除“杂草”,但事实上乙拔除的杂草乃甲精心栽培的名贵兰花。在此例中,乙之行为满足第172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若按传统观点言之,乙在此情况下仍能够享受到无因管理制度设计中管理人的一系列权利,实在与情理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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