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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2015-06-01□王朋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信息

□王 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法学研究】

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王 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首次在法律层面肯定了其地位,但未对何为电子数据进行界定。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在证明机理上与传统证据一致。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存在较多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不同,因此两者并列作为刑事诉讼法第八种法定证据。

电子数据;电子形式;二进制编码;转化

一、电子数据研究现状及意义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其地位,这不仅对侦查人员查明案情、在执法工作中收集证据、在审判工作中举证、质证等环节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为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增添了新的内容,使之趋于完善。但刑诉法解释①最高人民法院刑诉司法解释第93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并未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做出规定,仅以列举的方式概括了其范围,从其有限的概括范围进行分析仍无法界定电子数据的内涵。鉴于电子数据的模糊性,当前学界对电子数据本体论研究各抒己见,其主流观点包括:(1)技术说。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仅指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及其痕迹,但对其转换后得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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