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礁领土取得中的 “有效控制”:兼论南沙群岛的法律情势
2015-06-01谈中正
谈中正
岛礁领土取得中的 “有效控制”:兼论南沙群岛的法律情势
谈中正
针对争议岛礁的 “有效控制”,应追本溯源至领土取得问题,在领土取得的法律框架下评价。 “有效控制”的确立应符合主体资格、主张意图、客观行为三方面要件,但在岛礁情形下具有一定灵活性。“有效控制”的法律效果受制于一系列因素,尤其是既定法律权源的有无、相关国家的单方行为、关键日期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中国基于自古形成、持续巩固的 “有效控制”而享有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周边国家对南沙部分岛礁的 “有效控制”在国际法上是非法无效的。
“有效控制” 岛礁 领土取得 南沙群岛 权源
一、引 言
地球上的许多岛礁①本文所指 “岛礁”(maritime features)是出于中文表述习惯在宽泛意义上使用的,可初步界定为“四面环水、接近或高出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从而包括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下的 “岛屿”(第121条第1款)、“低潮高地”(第13条第1款),以及 “水下地物”(submerged features)。囿于篇幅限制与主题侧重,本文不讨论非岛海洋地物 (低潮高地、水下地物)的领土取得适格性等问题。本属无人问津的角落,国家管辖活动普遍稀少,领土主权归属充斥不确定性,但这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并非国际法上的迫切问题。晚近岛礁在海洋法上法律地位的提升使其领土价值骤增,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2款。从而催生了各国的竞相争夺,以谋求海洋权益的最大化;③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Indonesia/Malaysia),Judgment,I.C.J.Reports 2002,Declaration of Judge Oda,p.689.[hereinafter“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case”]而前述归属上的不确定性在客观上进一步助长了各国的争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