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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越南省级人民议会监督效果的问题

2015-05-30宋金玉莺

2015年1期
关键词:越南

宋金玉莺

摘要:在建设和完善现代越南社会主义政府法权的进程中,改革和健全组织、提高政府机构和包括各级人民议会在内的地方政府系统的工作效果是客观而且必要的要求。人民议会作为地方政府权力机关,同时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意愿和自主权,因此,各级有实权的人民议会开展工作以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和承担责任是当今的迫切要求。由以下两个基本职能:决定地方重要问题的职能,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府的法律和人民议会决议实施情况的职能,可以得出在保证人民议会切实是代表人民意志、意愿的机关,正确履行政府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中,监督职能处在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更好地实现监督职能是提高人民议会活动效果的重要要求之一。

关键词:越南;越南省级人民议会;提高人民议会的监督效果

一、省级人民议会监督工作的理论基础和监督效果

1.省级人民议会的地位、作用和职能

根据2013年的《宪法》——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一部依据社会主义定向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有着最高法理价值的法律规范文件,已经就人民议会的地位和法理性在第113条做出了规定:“人民议会是地方政府权力机关,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意愿、和自主权,由地方人民选举产生,对地方人民和上级政府机关负责”这也是2013年《人民议会组织和人民委员会法》第1条规定的内容。因此,人民议会和省级人民议会包含两个基本法理性质:“是地方政府权力机关”;和“是地方人民代表机关”。

作为地方政府权力机关,在为建设和发展地方经济-社会而作出各项重要方针和办法时,人民议会有职能、职权和责任参与到决定中,其中包括了保证执行宪法和地方法律的办法;巩固国防和安全;不断改善地方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尽到地方对整个国家的义务。

政府的权力性还体现在被赋予的职权范围,省级人民议会有单方决定权,而这样的决定对所有机关和省内相关组织有着强制力。省级人民议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对省内所有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有着强制力。

又由于人民议会的政府权力性已经得到宪法和各法律文本的确定,所以省级人民议会在遵守宪法、法律和省级人民议会的各项决议的前提上,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根据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对省内的政府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单位和相关个人决议履行监督职能,(详见:2013年《宪法》第113条,2003年《人民议会组织和人民委员会法》第1条)。

对比越南省级人民议会与中国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情况

根据2003年《越南人民议会与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进行以下对比:

通过以上比较的表格来看,关于基本上,越南省级人民议会的职能及其运行机制与中国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比较相同,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代表当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自主权。两个国家的最大的差异就是:越南整体的人民议会的情况,在不同的省是一样的运行规则,在越南每个地方的各级人民议会在全国都要统一上级国家机关的实施宪法、法律、各种文件。越南人民议会必须对地方人民和上级国家机关负责。

关于中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虽然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是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中国各级选民机关之间工作关系比较独立,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要接收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命令,也不要向上一级人大报告本级的工作情况

2.省级人民议会的监督概念和内容

(1)省级人民议会的监督概念

根据国会2003年颁布的《监督法》第2条第1款解释“监督是国会、国会常务委员会、民族议会、国会委员会、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监视、察看和评价在执行宪法、法律、国会决议、法令、国会常务委员会決议中受监督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活动”。

在2003年的《人民议会组织和人民委员会法》中,虽然没有定义监督这一词,但是这部法律第 III 章中具体规定了人民议会的监督内容包括:监督由人民议会选举产生的机关活动组织,并通过以下形式对受人民议会监督的对象执行法律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法律规定对象的工作报告;面对并回应这些对象的质询;组织监督团;通过接待民众、跟踪调查工人向人民议会提出的投诉和控告问题的解决情况,对由人民议会选举的官员投信任票……

因此,监督是人民议会的两项重要职能之一,通过监督活动我们可以再一次验证以前及现在正被运用在生活中的各项法律规定、人民议会提出的主张和办法的正确性和适当性;帮助我们发现困难和障碍,并且及时主动提出执行任务的办法。监督还是正确完成问题从审查到作出决定这一工作的基础,保证颁布的决议有所深度、有可行性并符合选民的心声和意愿。

(2)人民议会监督的内容

人民议会的监督主体包括:会议期间人民议会的监督、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人民议会各委员会和人民议会代表监督。

人民议会的监督对象包括在执行法律和人民议会决议中的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议会直属下级和其他政府机关、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和地方工人。

人民议会监督由人民议会选举产生或根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活动工作,监督内容包括被监督对象要向人民议会报告工作,监督人民议会对其拥有监督权的对象执行法律和人民议会议决的情况。

为了使监督活动达到效果,人民议会采用了以下形式:听取法律规定对象的工作报告;面对和回应这些对象的质询;组织监督团;通过接待民众、跟踪调查工人向人民议会提出的投诉和控告问题的解决情况,对由人民议会选举的官员投信任票……

二、越南省级人民议会的监督效果和监督情况

1.越南省级人民议会过去的监督情况

过去,越南省级人民议会开展监督的形式很多:在省人民议会期间进行监督,根据每年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议会各委员会的决策进行监督,省人民议会代表的监督工作。监督内容是针对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省人民议会的决策实施状况进行监督。

总体来看,省级人民议会的监督工作为地方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通过每一阶段的监督、考察,指出了一些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很多切实帮助执行部门高效完成任务的解决方法;为了有效实施党和上级政府的政策方针,通过监督工作向人民委员会和人民议会提议颁行许多关于本地区实施政策方针的决议和决定,国家的法律政策、方针依照规定得到严格、充分的执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确保地方的政治安全和政治体系的稳定。

然而,人民议会的监督工作还存在许多因各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造成的困难、制约,特别是在各级人民议会的监督中制裁惩罚措施不清楚,因此监督后的许多提议并没有得到关注和采纳,但是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的处理办法,某个环节的监督不被重视;个别人民议会代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几乎停滞,从而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受限。

2.评价省级人民议会在过去的监督效果

(1)优点

通过观察每年实施人民议会监督项目的决议的结果,人民议会的监督工作从首届至今有很大的进步,质量和效果都得到提高,逐步走上轨道...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常常提前开展;监督计划的制定比较具体、贴近实际;监督内容得以在各个领域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法律…每个时间段针对一些紧急的、贴近实际的以及符合选民意愿的问题进行监督;监督形式不断得到创新…监督过后各团都要总结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提出一些要求职能部门解决的具体意见和得到各单位严格执行的建议。

(2)不足

在取得这些成就的同时,监督工作还存在很多的困难和不足,并没有带来很好的效果,以及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监督工作分工不均,主要是由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委员会进行;代表们参与监督还存在很多的限制,主要在会期才开展监督;监督内容有时没有深度,并不是针对解决地方上存在的紧急问题、选民关心的问题。监督团的结论有时还会出现错误,没有指出问题的根源,以及问题的侧重点不对…还存在监督团的结论没有得到重视的情况,接受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仍然受到限制。此外,在监督过程中还存在避而不谈、手下留情、瞻前顾后和盲目冲撞等情况…因此,人民议会监督的效果还不高。

(3)省级人民议会监督不力、效果薄弱的原因

*意识:

在人民议会和人民议会的监督工作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如:对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人民议会各代表小组和各代表的位置、职能、角色、责任认识不正确、不充分;对监督和检查、清查等概念的混淆;没有了解监督对象和掌握监督内容。

*法律的各项规定——监督的法律理论依据

尽管人民议会监督的法律体系已经得到很大的修改、补充,但是仍然不能与时俱进,缺乏具体性、统一性,特别是对被监督主体的制裁措施。越南的国会有《监督法》,但是人民议会没有,因此,人民议会在监督过程中没有强制有效的法律理论工具。

*缺乏自信和决断:

在少部分的人民议会代表中还存在手下留情、瞻前顾后和盲目冲撞的思想,不敢说或尽量说得不得罪人等情况。此外,人民议会的形式化、人民议会代表的监督机制不明确,使得部分代表在人民议会监督工作和人民议会工作中缺乏自信和信任。

*能力、水平:

人民议会工作和人民议会监督工作的内容非常繁多,有很多具有专业性的问题,但是大部分的人民议会代表是兼任的,只具备某个专业领域的专业技能,讨论、评价问题的能力受限。这给人民议会和人民议会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有效提高省級人民议会监督的解决方法

1.完善省级人民议会监督的法律理论基础

这是影响人民议会监督作用的首要因素,因为人民议会监督的各项法律规定是人民议会履行自己职权的法律理论基础。如果法律对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对象的手续、程序、任务、权限等没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人民议会监督职能的记载也只是形式而已。这在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发展实践中得到了证明(从2003年起,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民议会的监督职能进行具体化、规范化,因此在过去的时间里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第一,还要制定增加活动经费的规定和一些政策,以鼓励人民议会代表不断提高水平,保持人民议会代表的品质,避免受到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

第二,法律还需对报告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包括:在省人民议会期间的年度报告,每季度、每月对省人民议会进行定期汇报;汇报发生在本地区对社会生活有影响很大的社会、经济、政治事件,或者当省人民议会、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要求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对事情的分析、具体的结果、优点和缺点、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责任具体属于谁的、具体的解决方法等。其中,务必要有国家给机关单位用于监督工作的经费。同时,为确保每一份报告的严肃性、充分性、正确性,需要对报告的模板作出具体地规定。最后,为了监督工作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还需对提交报告的时间作出合理地规定,特别是在省人民议会期间的定期报告。

第三,法律需要对理论依据作出明确的规定,省人民议会提出关于回答质询和被质询人的责任的决议。根据质询的内容还需规定哪些问题必须用书面形式进行质询,哪些问题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用口头形式进行质询。同时,对一些具体的措施做出规定,以便闭会期间解决质询的问题,如:谁有权监察事情解决得如何、进展怎么样,当没有实现自己的诺言时被质询人的责任,当没有完成监督团的任务时所采取的惩罚……

2.健全省人民议会的执行机构,提高人民议会代表的素质

人民议会是地方的权力机关,长期以来在组织方面,理论和实践都没有得到重视,人民议会代表主要是兼任制,从而对人民议会的效果影响很大。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特别是监督职能,因此人民议会必须要有强大灵活的执行机构,人民议会各代表的素质也要日益提高。要确保党委在人才储备过程中的领导;密切指导协调部门,选拔推荐一些在实际中得到锻炼与挑战,具备接受、运用政策、路线、法律等能力的德才兼备的代表;具备依法履行代表义务的能力与水平。还需在党组织、团体、企业中增加专职的代表和增加群众代表的数量。

3.提高省人民议会代表的监督能力

人民代表要密切联系选民,既要听取以及诚实地反映选民的意见、意愿,又要监督和督促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选民的要求。人民议会有责任提高人民议会代表的能力,如:举办培训班,培养代表自我监督和加入监督团的能力;确立相似的方案,研究监督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合理的疑问,分析被审查的内容;讨论和进行监督总结;提交监督议案,留意最终的结果。

然而,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完成自己的任务,人民议会代表要经常参加监督能力的培训班,并自我钻研,增强意识,充分了解人民议会的职能、任务、权限,在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活动的过程中灵活创新。兼任代表无论在何时都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不要被动地等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委员会的指导。每位代表要尊重选民、相信选民。

4.提高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能力

为了提高人民议会的质量和效果,还需把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委员会监督、检查的工作作为一项常规工作。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要主动创造、探索合理的方法促进人民议会监督事业的发展。与各委员会之间的协调配合让监督工作以及联系群众更加合理化,确保人民议会的法律和决议得到严格的执行,为及时解决基层单位的困难纠纷做贡献,动员、鼓励群众发扬好的方面和及时改正指出的错误,从而在人民议会和被监督单位之间建立良好密切的关系。

5.提高省人民议会辅助机构的工作能力

国会代表团和省人民议会秘书处是服务于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委员会和省人民议会各代表的直属机构。为了确保人民议会的作用尤其是人民议会的监督作用,需要加强辅助机构的工作能力。具体是: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健全执行机构;基础干部队伍的专业水平越来越高;有很多吸引人才的政策;每年都有培训计划;为基础干部的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技术条件等;关心基础干部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让他们安心工作,为集体的发展做贡献。

6.提高监督形式的质量

在人民议会期间,除了通过审查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呈上的报告,质询和回答质询,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投信任票等监督工作,还通过了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以及人民议会各代表根据总体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法开展的各项具体监督工作。具体表现:

提高全体会议的讨论质量。这是每届人民议会不可缺少的形式,因为人民议会是根据制度做事,依据民主集中制而做决定的。在全体会议上讨论报告将有助于代表民意的人民会议代表对各种问题进行充分地讨论,尤其是一些存在不同意見的问题,听取各部门答复选民的建议。在分析信息的基础上,人民议会代表将对提出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决定。

加强人民议会代表的质询权:质询和回答质询成为了人民议会的一项常规工作。各项意见要在参考人民的实际以及正当意愿的基础上或在参考实施人民议会决议的基础上提出。为了确保高效质询,要限制一些不具有建设性、信息模糊的质询;被质询的人要回答得清楚具体、具有说服力,不能兜圈子回避质询的内容,不能让事件拖沓,要有方法解决。

7.加强各级、各部门以及各团体组织之间的配合

进一步加强国会代表团和人民议会、地方各部门、单位、团体组织之间在监督上的配合。积极加入国务委员会、国会各委员会到地方开展监督工作的监督团,参加监督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议会的代表交流法律知识乃至执法情况等信息创造条件。在工作中交流经验,为提高人民议会的监督质量做贡献。

8.服务于人民议会监督的条件

为提高各项监督工作的质量,就要确保人民议会、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以及人民议会各代表的监督工作所需的信息渠道、经费和物质条件。

结论

监督是人民议会的主要职能之一。实践活动表明,在过去的时间里,越南省级人民议会紧紧跟随党的方针、路线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与省级人民议会代表、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人民议会辅助机构共同努力奋斗,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之间配合密切,让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人民议会的监督结果在解决地方紧急问题上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监督仍然存在一些制约,让人民议会没有切实发挥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在关于“提高越南省级人民议会监督效果的问题”研究中的某部分指出过去省级人民议会监督中存在的一些制约与不足,同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意见建议,让地方代表机关的监督工作切实有效,让人民议会成为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意愿和自主权的机关。因此,要增强人民的信心、引起人民的关注、让人民积极参与到人民议会的监督事业中,为省级人民议会的监督工作越来越好作出贡献,以确保宪法、法律和人民议会决议的实施工作越做越好。(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2013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

[3]越南 国会组织法, 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

[5] [越]人民议会组织和人民委员会法,2003

[6]越南国会监督法,2003

[7]国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议会的活动规制.2005年04月.

[8]提高人民议会的监督效率和能力的纪要.海防市.20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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