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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重点问题

2015-05-30华东升李孔晶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期
关键词:初查

华东升 李孔晶

内容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但也对职务犯罪侦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这种新格局,应当着重从加强初查工作、重视审讯与案件信息资料的互动、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完善侦查措施立法等方面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 初查 侦查一体化 侦查措施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明确其在侦查活动中可以依法决定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以及根据侦查需要使用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手段和控制下交付等措施。这些新规定既是对侦查职能的强化,也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多措并举,转变侦查模式,促进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加强初查工作

第一,强化初查和外围调查工作。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要求更高、更严了,第33条、第37条、第50条、第54条等从不同侧面严格规范了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运用侦查手段,顺利查处日益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是一个实践难题,为此必须充分发挥初查的积极价值。只有在初查环节做好线索筛选和运用,掌握大量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从容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因此,必须把初查工作做细致,为立案侦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规范、正确地运用初查手段。新《刑事诉讼法》的许多规定将很多原本属于侦查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提到了立案之前,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初查阶段就要围绕案件线索进行仔细研究,分析可能获取的案件信息和材料,为立案侦查打基础。虽然初查是为下一步全面侦查做准备,被调查对象的涉嫌事实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但不能被数量繁多的信息资料干扰了侦查思路,胡子眉毛一把抓,而应抓住重点,关注核心问题,根据最初的分析研判和调查了解到的信息资料,对反映出来的成案可能性最大的一两件事实进行精细调查。通过对局部事实进行扎实的调查工作,可以精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仅为以后的立案侦查奠定坚实的基础,确定破案途径,而且可以围绕已经初步明确的初查事实进行线索拓展,深挖窝案串案,扩大办案效果。

第三,开拓初查思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在初查时只能使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最基本的措施,导致侦查人员很难直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而且初查手段的科技含量低,大大影响了案件的成案率。对此,侦查人员应当开拓初查思路,尽力扩展收集证据的渠道。首先,侦查人员要做有心人,依据掌握的信息资料主动出击,从街谈巷议、新闻报道、社会民情中了解获取信息线索,建立起检察机关内外部联系制度;其次,要提高挖掘信息资料的能力,对调查涉及到的信息资料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对一些可疑问题要紧追不舍,善于从细节处打开缺口,了解到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情报,扩大发现问题的可能性。

二、重视审讯与案件信息资料的互动

口供是能够直接反映职务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认定犯罪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务犯罪侦查不能忽略口供的重要性,应把侦查部门细分为突破组、讯问组、搜查组、取证组等,在审讯的同时对涉案信息情报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并及时与审讯组沟通交流,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短时间内做出真实供述,再将口供对比收集的证据信息资料加以分析研判,确立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使案件信息资料、证据与口供相互推动,相互印证,达到“以证促供”、“以供验证”的侦查效果。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证据灭失,又能让犯罪嫌疑人及时认罪,提高职务犯罪的破案率。

三、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体制还存在侦查权分散,侦查效率偏低以及大要案指挥中心定位模糊,未能在侦查一体化中起到主导作用等问题。为此,必须改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合理整合并配置侦查力量,形成更加完善的侦查组织指挥体系。

第一,成立隶属于检察机关的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建立起统一协调指挥侦查的长效机制。虽然法律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权专属于检察机关所有,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检察机关内部被划分到各业务部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门之间配合不利的情况,影响到侦查效率。要使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模式更好地发挥效用,就应当改进目前这种侦查权分散行使的状况,设立一个独立的职務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协调和指挥快速反应。可以考虑设立检察长直接领导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局作为宏观上的统一指挥机构,在业务上统一指挥反贪、反渎、侦查指挥、情报信息、侦查技术、职务犯罪预防、法警等内设机构,行使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初查、侦查、组织指挥以及犯罪预防等职权,协调各个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进一步明确侦查指挥中心的地位和职责。首先必须明确,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应对大要案办理进行统一协调指挥,但只是业务上的指挥,并不是组织机构上的指挥,因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局下属的职能机构,不能单独凌驾于其他业务部门之上。其次,侦查指挥中心应建设配置合理、安全实用、互联互通的侦查指挥信息系统。一是建立线索管理库,将反贪案件线索统一集中管理,统一分析梳理。二是组建情报信息资料库,收集办案过程中积累的各种情报信息资料。三是建立侦查人才库。此外应注意,只有在办理一些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特大案件和反贪、反渎互涉型职务犯罪案件时,才需要由侦查指挥中心统一行使侦查权,以减少中转环节和干扰因素,提高案件的侦办效率和质量。

第三,检、技、警一体化。由于立法设定的程序规范越来越严格,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时,侦查部门都需要法警的配合。同时,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涉及专门技术,需要技术部门安排具有司法会计能力、音视频技术的专门人员辅助开展侦查工作。但在具体协调时,往往由于审批程序繁琐、沟通不畅而产生分歧和误解,影响案件的办理。因此,应当将司法警察、侦查技术人员统一纳入职务犯罪侦查局管理,更好地发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四,加强检察机关与外部执法资源的整合。既要进一步理顺领导关系,加强地方党政部门、上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还要加强与公安、纪检委、行政执法、银行和反洗钱监测、边控、海关以及媒体的联系协作,进一步提升整体侦查水平和案件查办能力。

四、完善侦查措施立法

目前,职务犯罪较以往更具有预谋性、专业性和智能性等特点,比普通刑事犯罪更加隐蔽,查清案件事实相对要困难得多,十二小时的传唤、拘传很难让案件取得实质突破,导致实践中很多案件因为时间紧而无法查清基本事实,最终使大案变成小案甚至不得不撤案,导致犯罪分子不能受到法律及时有效的制裁。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侦查措施体系。

第一,赋予检察机关实质意义上的技术侦查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在立案后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应当由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机关执行。这一规定只是明确检察机关享有技术侦查决定权,技术侦查措施的最终执行者还是公安机关,而侦查办案却亟需检察机关享有自主的技术侦查执行权和相对宽松的审批条件,以更好地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因此,刑诉法应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技术侦查审批权和执行权,在紧急状况下甚至可以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先采取措施再加以审批。

第二,明确特殊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空间。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办案机关往往会遇到立案难、查证难、定罪更难的困境,其主要原因就是犯罪手段花样翻新,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手段却多年不变,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无法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适时地使用特殊侦查手段,能及时固定并有效查明职务犯罪事实。结合实践来看,应明确以下特殊侦查手段的适用空间。

首先,在保障隐私权的前提下,依法适度扩大监听、监控手段的使用范围。通过科技设备直接听取和录制犯罪过程,真实性大,具有直接的证明力。可以考虑在侦查阶段,只要不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场合,对犯罪嫌疑人通讯通话、与他人会谈进行监听。考虑到监听、监控涉及到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和人身权利,应对其适用施加一定的法律控制,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对监听、监控的滥用可能性有合理的预见,并明确监听监控的要件及实施程序。(1)将监听、监控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一些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并明确只有在普通侦查手段难以获取证据时才能使用;(2)明确监听、监控的使用者只能是侦查人员;(3)监听、监控的适用对象除了犯罪嫌疑人,还包括为犯罪嫌疑人发送、传达、收受通讯的人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通讯工具及处所的人;(4)监听、监控应当按照严格程序进行提请和批准,监听期限、执行中的协助、监听期限的延长、监听中发现其它犯罪的处理等都应有明确的约束规范;(5)监听、监控应当采用录音或其它方式进行记录,并对监听、监控全过程作出笔录;(6)对于在监听、监控过程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执行人员有保密义务;(7)监听、监控获取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使用时,应当在开庭前先行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准予其听取或复制有关内容。同时,应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监听活动提出异议,明确其有权对违法进行的监听提出赔偿要求;如果侦查人员违反以上规定违法使用了监听监控手段,应受到相应的制裁。

其次,建立“线人”制度,广泛收集案件线索资料。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本人的职务和职责是密不可分的,犯罪嫌疑人对职权的滥用及与他人之间的钱權交易也是相对隐秘的,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不像其他普通刑事案件那样有显性的损害结果,案件暴露往往是因为知情人的举报或者在查处其他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被发现,因此,要获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必须要深入犯罪嫌疑人单位内部及其生活范围。基于此点考虑,应充分认识到“线人”对于收集情报信息的重要性,通过线人广泛收集情报资料信息,详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活动轨迹、社会关系等情况,再对关联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从中发现疑点和线索,并将其中的关键环节作为侦查工作的切入点,为审讯工作准备充足的资料,也为确定侦查方向提供重要的参考。

最后,发挥网络信息资源优势,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进行网络侦查。(1)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一个网络体系,将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情报信息相关部门联系起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内部共享,提高检察机关对现有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2)充分利用其他机关掌握的信息资源,以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将检察机关内部信息与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纪检、监察机关的情报信息、工商管理机关的情报信息、税务机关的情报信息、电信电讯部门的情报信息相沟连并进行信息共享和交换,组成一个互相配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内外上下相联、层次分明的情报链,建立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立体网络侦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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