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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2015-05-30柳小晗

2015年18期
关键词:洛克财产权力

作者简介:柳小晗(1991-),女,汉,湖北潜江,湖北大学。

摘要:洛克的《政府论》下篇主要是站在驳斥君权神授思想和呼吁建立三权分立的政府的立场上,以自然状态为起点,发展到契约社会进而建立国家的过程,以此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等这一脉络构建起来的。这是与其所生存的时代需求密切相关的,在一定程度上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治保障。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财产;权力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时代背景下,资产阶级要想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洛克的《政府论》正是在这样一个成熟的时期应运而生。君权神授的思想仍然在当时占有一席之地,洛克在其《政府论》上篇驳斥了这一落后的政权制度,下篇就致力于为其政府起源和政府应当如何组织运作立论。洛克主要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财产和权力四个方面来阐述他的政府论思想。

一、 自然状态

洛克在阐述自己的理论前给出了一个设想:“在政府出现之前,人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为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权,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政府论》下)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的人们,能够在自然法的大环境之下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彼此平等,政治是个体的天赋所有权,人们以自由平等之身彼此共处,遵循自然法的指导,不存在一个公共的权威,不需要听从任何人的指示。 “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自由,来自于他所具有的理性,理性能够指导人们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让他明白,在什么范围内他可以拥有意志自由”(《政府论》下)。这种有限性促使人们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下过着克制,理性和道德的生活。

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主张的自然状态决然不同,洛克的“战争状态”恰恰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阐述战争状态时,洛克指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相互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即使有一个权利中心,也无法使得社会状态保持和平稳定。自然状态之下的人们虽然没有一个共同的裁决权威,可是自然法的克制使得人人都能遵守并维持。这就保证了自然状态下一种松散的、原始的但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秩序。

二、 社会契约

尽管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一种和平和睦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依然可能存在不便之处。因为,“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每一个人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都是仲裁者,都可以执行自然法,没有一个评判标准社会便会混乱不堪,个人理性的约束有时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那么“战争状态”可能一触即发。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是存在缺陷的:“没有一部人们制定的、稳定的、人所共知的法律,因而没有一个大家都认同的是非标准,没有一个共同的尺度来判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冲突”; “缺乏权利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以使它得到执行,凡是受到非法伤害的人,只要自己有能力,就会使用武力去抚平受到的伤害” (《政府论》下)。

出于有效保护财产和社会安宁的目的,人们联合成公民社会。通过同意的方式让出一部分个人权利,联合成一个政治实体,让多数人的意愿和权利得到公正和标准的评判。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所成立的政治实体之间的契约,人们之间是相互平等的,人们将部分权利交给政治实体,同时依然能够享有并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个契约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人们通过契约构成公民社会,但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从来不曾真正行使政治权力,而是在同意的基础上将其委托给代表人民的一个或者多个团体:国王、议会,或者二者均有,则政府形成。社会契约打破了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的桎梏,统治者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委托给予,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 财产

洛克十分重视人民的财产所有权,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就具有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认为:“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洛克所指的私有财产是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并不是无止境的。“如果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她的份所应得的,就归他人所有。”(《政府论》下)在劳动所得的基础上物尽其用才能称得上是私人财产,洛克认为印第安人就不具有美洲土地的财产,因为印第安人并没有将广袤的土地经过劳动而完全开发并利用起来,那么就不能算是他们的私有财产,征服者有权力对其进行抢夺并化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此外,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甚至超过了生命权,在“论征服”一章,洛克指出征服者完全有剥夺被征服者自由和生命的权力,因为成王败寇乃自然现象,但是却不能夺取被征服者的任何财产,因为这种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洛克对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的,而且也为资产阶级的扩张提供了理论支持,货币出现后,资产阶级资本不断扩张,财富逐渐积累,资产阶级通过扩张所得的财产也是圣神不可侵犯的,以此来保障资产阶级免受封建贵族势力的迫害。

四、 权力

人们将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就是为了让其更好的保护自身的自由、安全和财产。如果不能做到,人民有权收回让渡出去的权利。洛克将这些权利归结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与执法权必须分离给不同的团体或个人,不能一人独占,否则会出现个人独裁的威胁,与君主专制无异,但是行政权和对外权尽管是不同的权力范围,但是二者却不能分离,交互给不同的团体或个人可能会引起混乱。洛克主张单独的立法机构掌握有立法权,且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任何个人、统治者或其他权力机构都不能随意制定或废除法律。立法机关通过社会的同意或授权制定法律,个人、团体亦或是君主都无权自主制定或破坏,一经设立,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并奉行法律的权威。执行权和对外权应该属于同一机构所有,二者都需要法律的支持,特别是执行权,行使执行权的个人或者团体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也就代表了多数人的意愿去执行一个权力。

洛克将这三种权力进行划分的最终目的是以此来形成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造成社会的混乱和敌对状态。如果立法机关或者最高行政者企图掠夺和破坏民众的财产、妨害民众的生命自由,将自身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分离的时候,民众都有权收回委托,将权力归于自己手中或委派新的立法和执行机构。洛克坚持权力的划分遏制了君主独裁和暴政的发生,促使资产阶级能够赢得民众支持和巩固政权。

《政府论》下篇中对于政府的建立和组织运作的阐述实际上是为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和巩固政权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他的政治思想在他所处的时代看来是具有进步性的,这些理论在当时,都为资产阶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其有利的环境,促进了资本主义的繁荣和发展。尽管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理想主义的色彩,但是他的进步光芒是无法磨灭的。(作者单位:湖北大学)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2]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曾华东 程莉娟. 浅论《政府论》下篇[j].法制与社会.2009.

[4]刘立之. 政府和政治权力的理论本质——论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政治思想[j].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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