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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运用

2015-05-30王振中王念锋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2期

王振中 王念锋

内容摘要: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心。要从建设法治中国、实施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以及刑事执行犯罪主体特殊性的高度和视角认识在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中运用侦查谋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遵循查办刑事执行检察案件一般规律和原则要求。善于运用侦查谋略,获取犯罪有力证据,突破案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 侦查谋略 合法性原则

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提高刑事执行法律监督效果的重要途径。侦查谋略的运用是成功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前提,是获取定罪量刑证据的关键。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为使查办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达到高质量、高效率标准,对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谋略相关问题谈粗浅认识。

一、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谋略运用的主要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侦查谋略应当在客观分析案情和剖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基础上运用。首先要预判案情证据情况,分析证据的种类,研判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哪些是关键证据,是必须收集的证据,哪些物证难以调取,哪些犯罪嫌疑人可能难以突破等等。要从宏观上分析整个案件情况,客观认识存在的问题和必须解决的难题等。

(二)应变性原则

侦查谋略在运用过程中要根据查办案件进展情况变化,及时变换使用。无论是收集何种类型的证据,还是询问、讯问相关人员,都要随机应变,灵活应对,采取有针对性的相应措施。

(三)优选性原则

就是指在事先研究制定的多种侦查谋略中,选择最有效、最优化的侦查谋略,尽量节约时间,节省人力和物力等,以达到最大效率和效果。

(四)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运用侦查谋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用,使用的策略、计策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性原则是侦查谋略中最重要的原则,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侦查失败。使用中要严格界定合法证据与非法取证的界限。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二、刑事执行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巧妙运用

(一)利用日常检察,巧妙摸排

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案发的单位多数在监狱、看守所、司法局、法院、公安等司法机关,这些单位正是检察机关日常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对象。侦查人员在侦查刑事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通过在开展日常检察工作中,隐藏查处职务犯罪的意图,不暴露出查办案件的目的,不惊动案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在平淡的检察工作中摸清案情,为初查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由外到内,有序初查

在初查阶段,最好先收集案发单位以外的证据,再到案发单位调查取证。通过调取外围证据,可以研判出到案发单位取证的方向、取证的步骤、取证的顺序、取证的重点以及需要运用的策略等综合概况,切记不可无序盲目取证、随意取证。

(三)把握时机,突破犯罪

在不同的时间段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会起到截然不同的效果。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在摸清犯罪嫌疑人的生活习惯、性格特点、身体状况等综合情况后,要主动把握好审讯时机,设法打乱犯罪嫌疑人原有的时间节奏、生活模式、固定思维、从而扰乱其心智,使其陷入困境,有效获取证据。尤其对需要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更是要注意选择最佳时机审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突击讯问,给其造成超负荷的强大心理压力,突破其原有的防备体系,有效的获取证据。

(四)措施并进,同步取证

对立案且刑拘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刑拘期限内要调取有力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最好将侦查人员分成不同的办案组,并且将他们进行优化组合。根据不同侦查人员的身高、身材、性别、个性特点、业务能力、口语表达能力、外界协调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组合,再根据事前的侦查方案,安排不同的取证任务。对于审讯有经验的,安排突审犯罪嫌疑人;对于语言不太流畅的,安排调取其他书证,如会计凭证、通话记录、短信等;对于说服教育工作有经验的,安排调取证人证言证据;对于需要查封场所的,安排做事果断、雷厉风行的;对于需要调取有重量实物证据的,安排身强力壮的等等。各自发挥每位侦查人员的特长,做到“人尽其才”。

(五)技巧审讯,突破案情

在立案刑拘犯罪嫌疑人后,是否能让犯罪嫌疑人自愿交代罪行,是否能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时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并且在一些特殊的罪行中,如受贿罪,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整个案件能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因此,审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点,是检察机关历年来非常重视的一项“小工程”。但是,在实践中,要在刑拘的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的犯罪嫌疑人内心抵触情绪严重,有的反侦查能力强,有的目中无人,无论侦查人员使尽什么审讯方法,也敲不开犯罪嫌疑人的“口”,不能获取任何有用的犯罪证据。因此,为了攻破审讯犯罪嫌疑人这道难关,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定案的有力证据,在突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相应的审讯技巧:一是营造氛围,施加压力。面对犯罪嫌疑人时,要营造出一定的声势、气氛和压力,以震慑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都有做贼心虚的心理,通过对其矫正坐姿、训诫规范用语、使用暗淡灯光等细小环节入手,到宣讲法律政策、宣讲不认罪的法律严重后果等方法,对其心理施加强大的压力,营造一种沉重的氛围,促使其受“环境”的影响主动交代罪行。二是因人施策,获取证据。办案中审讯不同性格的犯罪嫌疑人,要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对于狡猾谨慎、高傲骄横、很难说服其主动交代的,可以采取“敲山震虎、政策攻心”的方法击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对于胆小怕事、萎靡懦弱的,可以采取“说服教育、以理服人”的方式审讯。对于顽固不化、态度坚硬的,可以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审讯;对于玩世不恭、不可一世的,可以采取“先冷后热、集中审讯”的方式审讯。在刑拘的前一段时间内,不予搭理,冷落一段时间后,到恰当的时间再集中审讯;对于答非所问、闪烁其词、心中有“鬼”迟疑不决的,可以采取“隐真示假、制造错觉”的方法审讯。三是扰乱迷惑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适当的制造假象,表现出对许多问题已经调查清楚,胸有成竹,让犯罪嫌疑人误认为回答不回答都无所谓,然后再给其机会,告知其如实供述罪行后的利弊,让其权衡得失后自愿认罪;对于有后顾之忧、家境困难的,可以采取“承诺帮助、解决困难”的方式审讯,通过承诺为其解决困难、为其充当坚强后盾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放下包袱,敢于供述。

(六)发现矛盾,深挖犯罪

刑事执行职务犯罪与其它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比较而言有其独特的特点。犯罪主体的工作场所和生活相对固定在一个“圈子”内,在这些“圈子”中,往往犯罪嫌疑人与身边的同事或上下级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所获得的利益没有共享,犯罪嫌疑人一人独吞或部分私分赃款赃物等,其他没有获利者或没有参与者就会与涉嫌犯罪的人有着“不共戴天”的“恨”,因此,在侦查此类案件中,要善于发现犯罪嫌疑人与同事之间或上下级之间的矛盾,把矛盾、利益、利害关系作为深挖犯罪切入点,层层深入,循序渐进,扩大战果。对于是共同犯罪的,还可以采取“离间分离”的办法,让他们之间相互怀疑,逐渐不信任,从互相保密到怀恨吐“真情”,制造相互斗争局势,瓦解他们攻守同盟关系,达到彻底分崩离析、互相检举揭发、如实供述案情的目的。

(七)巧用证据,误解供认

审讯中,在适当的时机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掌握的有力证据,对于打击对方防线,迫使其交代犯罪行为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对那些到案后思想波动很大的犯罪嫌疑人,其状态极其不稳定,往往思前想后、犹豫不决,如果能抓住其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其感到他的犯罪事实已经被掌握,只有交待才是唯一出路,促使其自己误解而坦白。同时对于那些负隅顽抗的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待小的罪行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隐瞒重大的犯罪事实,此时向其抛出证据,对其心理会产生巨大威慑力,加大其精神压力,打破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促使其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