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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及台湾地区检察官选任、晋升标准的比较分析

2015-05-30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3期
关键词:晋升检察官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的检察官选任及晋升制度还很不完善,制约和影响着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本文从检察制度角度,通过对德、法、日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选任及晋升制度的分析,探讨其检察官选任及晋升标准的异同,以期对构建和完善我国检察官的选任和晋升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检察官 职业素能 选任 晋升

在检察制度相对完善的德、法、日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检察官的选任和晋升都有着明确而系统化的规定,通过对以上四个地区检察官选任和晋升标准的比较分析,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官选任和晋升标准的前进方向。

一、检察官职业素能之选任标准

(一)基础理论素能标准

在检察官选任的过程当中,基础理论素能主要是从各国和地区的司法考试中显现出来的。各国和地区对于司法考试人员的要求均比较严苛,这就表示各国和地区对于检察官甚至是司法人员的基础理论素能要求很高。

1.在德国,检察官的选任要求欲成为检察官的人通过两次司法考试,但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报考德国的司法考试的,它要求报考司法考试的人必须是法学院的“本科生”。这样的规则从基础上决定了检察官的基本素能,这从学历上保证了检察官队伍的团体素能。

2.法国检察官的选任途径之一是从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中选拔,大学毕业生通过专门的竞争考试并经职业培训而被录用的。[1]依据法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官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选拔考试,经此招收新学员,这样就使每年的选拔考试充当了法国的司法考试,而这种考试仅为选拔司法官员而使用,不适用于律师的资格认定。这种司法官学校的制度体现出法国对检察官和律师的素能标准是不一样,检察官团体素能的系统化是这一制度的鲜明特点。

3.在日本,检察官选任渠道主要是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再通过为期一年半的司法修习,才有资格成为修习检事。这和法国的选任制度极为相似,但是法国所谓的司法官学校考试不选拔律师,而日本的司法考试既选拔法官、检察官,也选拔律师。这样统一性质的司法考试将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能普遍化,从而为检察官素能标准奠定了基础。

4.台湾地区检察官选拔主要途径也是司法考试,该地区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有资格进入司法官训练所学习,待其毕业后可以被授予地方检察署候补检察官。[2]这样的规定与法国检察官的选拔是极为统一的,也是通过司法官训练所来培养法官或检察官,其司法官训练所也是不培养律师的。被选拔人在司法官训练所毕业后,根据其成绩和检察官的缺额选拔检察官。这样的规定严格把握了检察官的基本素能,使其在学习中弥补自身素能的不足,有效的控制了检察官及法官的人数。

综上,各国和地区的检察官选任均规定了考试这一途径,但其具体操作方法不尽相同。法国和台湾的规定较为相似,都设立了司法官员专门的学校,且司法考试不包含律师考试,故只选拔法官和检察官。这样的单独规定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不同于律师的理论素能,且检察官的理论素能必然高于律师。德国和日本虽然实行的是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对检察官的理论知识的要求也极为苛刻,德国则要求检察官通过两次司法考试,而日本也要求检察官在通过司法考试后进行深一步的修习。虽然各国和地区对检察官考试的规定不相统一,但是各国和地区均要求检察官具备基础理论素能。

(二)法律专业素能标准

部分国家和地区在选拔检察官的途径中,规定了遴选制度。通过遴选成为检察官的人,其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素能。

1.在法国,检察官的选拔同时实行遴选制度。通过遴选选拔的检察官可以被直接任命为检察官,这样既能有效的补充检察官、法官队伍的不足,由于法律专业人士的加入,同时也提高了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能,尤其是专业领域的素能。

2.在日本,除了经过司法考试选任检察官,还有其他两种不同的途径选拔检察人员。其一是从其他法律工作者,包括从事法学教育的人中选任;其二是从具备法定条件的检察事务官和其他国家行政官员中选任。[3]这种选任无需经过司法考试,而是由法务省下属的,由法务大臣任命的委员组成的副检事选考审查会负责的。这样一来,检察官队伍补充了一定的行政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弥补了检察官整体素能的缺憾,同时体现了检察官需要一定的法学功底和社会能力素能。

3.在台湾地区,除了通过司法官考试选任检察官外,允许律师或大学教授任职检察官和法官,但实际上被转任的人微乎其微,这说明台湾对社会法律从业者素能的不信任,故而,其重视的不仅是检察官的业务水平,更重视其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方面的素能。

综上所述,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了通过遴选程序选拔检察官的规则,这既能补充检察官队伍所缺乏的法律业务素能,又能充实这只队伍,属于两全其美的作法。大部分地区的检察官选拔主要是在大学毕业生中进行,这一惯例约束了检察官队伍的法律业务素能。遴选制度,是从社会中选拔业务素能优良的专业人士充实到检察官队伍中,这保证了检察官整体业务水平的均衡发展。但是这其中也存在弊端,首先这不能保障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会掺杂社会舆论因素。其次不利于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能的培养,社会因素会影响检察官体系的运行,社会力量的加入弥补了检察官队伍的缺憾,但也会引发新问题。故而,通过遴选选拔检察官应当谨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三)检察实务素能标准

在检察官初任阶段,检察实务素能标准主要体现在检察官初任培训中。检察实务是反映检察官日常工作的一项具体素能,是每一个欲成为检察官的人所必备的素能。

1.在德国,参加选拔检察官的人在通过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后,还需经过2年以上的实务训练,即职业预备期,才能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4]在此阶段,考生必须分别在民事法院等义务性机构,以及一项或数项能保障适当培训的选择性机构进行见习。目的在于从实践中补充理论知识素能,培养检察官独立工作的素能,增强其判断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

2.在法国,检察官的培训是分为三个阶段的。第一阶段为非专业实习,时间为2个半月。主要目的是使初任司法官了解社会,积累工作经验。这是对检察官素能的特别规定,检察官不仅要熟悉本领域内的实务,同时也要谙熟其他领域的工作流程。第二阶段为专业学习,时间为8个月。学习所有与司法官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职业操守。第三阶段为司法实践,时间为14个月。所有初任司法官将被分别指派到不同的初审法院或检察院,亲身体验并参与所有司法官工作。第四阶段为职业培训。工作岗位明确之后,初任司法官需再回到司法官学校接受为期6个月的岗前培训。[5]这样的培训规则,能够具体体现法国对检察官素能的要求,理论知识素能、工作能力素能、适应环境素能等都在其考察范围之内,这样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初任的检察官能够尽快的投身于检察事业之中。

3.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被录取为司法修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一年半的研修。司法研修的内容包括法院、检察厅和律师业务,教官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他们在教学的同时,也担负着为本部门挑选人才的任务。研修期满且考试合格者,终身取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6]

4.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初任培训是在国家成立的司法官训练所进行学习,学习期为两年。其培训内容和方式与法国和德国的相类似,在这不重复介绍。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培训是受训人在成为真正检察官之前的系统培训,是待任的候补检察官尽快熟悉检察业务、法律业务的关键途径。这样的体系不仅要求检察官具备基本素能,还要求其在真正的实践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能。

综上所述,检察官的培训是各国和地区关注的问题。它同司法考试一样重要,是每一位欲成为检察官的人必须经历的一次培训。法国和日本重视检察实务对检察官素能的要求,要求检察官对检察实务内容谙熟于心。德国则重视检察官处理日常业务的素能,要求被选拔人在具体的机构接受培训。虽然各国和地区对检察官培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它们对培训的结果都十分关注,因为它影响着一个国或地区的司法进程。

二、检察官职业素能之晋升标准

在德、法、日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制度中,检察官晋升所需的素能也有着诸多的相通之处。

(一)不同层次检察官的素能标准

1.在德国,在检察官序列之内行使检察权的官员,包括州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和普通检察官,[7]他们才是涉及检察官晋升素能的主体,而其他广义上的检察人员在则是存在层次间的晋升问题。(1)职务检察官从司法辅助人员或法律实习生中任命,不属于检察官序列,无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也要经过强化的刑法方面的辅助培训才能被任命。(2)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是履行行政事务以及负责刑罚的执行。其任命主要针对在专门的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学校接受3年相关教育的人员。(3)书记官,每个检察院都设有书记官处,由若干书记官接受检察官领导,统一为所有检察官提供服务。

2.在法国,检察官实行分级制,分为一级、二级和特级。在检察官之外,虽然也有其他从事司法辅助业务的人员(如书记员),但是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与检察官业务的密切程度上,都远不及德国。但是在法国检察官中的初始岗位--助理,则不同于司法辅助人员,他们是分配到检察院的司法学员,在期限届满之时,自然获得检察官等级,这是一种培养检察官的必须途径,而不属于检察官的级别晋升。

3.日本检察官除从经过专门培养的司法研修生中任命外,也从具备相应条件的其他法律工作者和国家行政官员中选任。从后者选任的检察官,只担任副检事。[8]检察事务官只担任特任副检事,之后也有可能升任特任检事。由此可见,日本的检察事务官是可以通过特殊选任制度成为检察官的,只是在晋升为检察官时,其级别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4.在我国台湾地区,为了摆脱检察官有将无兵的局面,台湾在1999年修订“法院组织法”时,增设了检察事务官,即所谓的“王朝、马汉条款”,仿效日本和美国的相关制度。检察事务官是为检察官配备的专业助手,绝大部分来源于考试任用。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法德日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在不同岗位类型的检察人员之间的晋升的素能要求:一是大部分不允许类别间的晋升,特别是从助手类别晋升为检察官的可能性极小,这就保障了检察官整体素质的稳定性。二是对可以晋升的人员,也在进一步晋升的空间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三是辅助人员也必须经过专业性的法律培训,保障了检察队伍整体的法律化素质。

(二)年龄与年限的素能标准

1.在德国,检察官一般要到55岁左右才能晋升主任检察官。为了确保检察官晋升的公正性,司法部公布初步结果以后,每个报名者都有权提出异议。这样,一个职位可能会长期空缺。德国法律没有要求检察官职务逐级晋升,但事实上,主管部门通常要求具有下一级职位的工作经历,越级晋升是不可能的。同样的,法律并不禁止检察官跨州晋升,但实际上,到其他州竞争检察长或主任检察官职位的情况很少。[9]这种晋升条件都属于隐性的任职要求。

2.法国检察官的等级是固定的,只能由具有相同等级的检察官担任。法国检察官与法官的晋升条件基本相同,因此也受相关流程的限制,例如:任何法官在他工作5年以上的法院都不得晋升为一级法官,但最高法院除外。如果没有在一个等级从事过两种工作,任何法官都不得任命为上一等级的职务[10]。

3.日本检察官的晋升强调资历条件,比如副检事只能在区检察厅任职,要升任检事的,法律要求必须任副检事职3年以上,并经过检察官特别考试;升任一级检事的,必须是在职8年以上曾任二级检事、候补判事、简易法院判事和律师8年以上者;新任检事只能在下级检察厅工作一定时间后才能到上级检察厅任职。[11]

4.在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实行终身制,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免职、停职,不得降级、减薪。但高龄检察官体力衰退,鼓励其自愿退休。司法人员人事条例规定,实任检察官15年以上年满70岁者,应停止办理案件,从事研究工作;满65岁者,得减少办理案件。

作为晋升硬性条件的年龄和年限素能,各个国家和地区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任职年限多为明确性条件,保障司法经验与资历的积累。二是年龄条件多为隐性条件,保障能够应对检察繁重的职责任务。三是以逐级晋升为常态,以越级晋升为例外,保障检察官不因任职经历的缺失而无法优质的完成晋升后的工作任务。

(三)能力与品德的素能标准

1.德国的检察官职务晋升的主要方式为考核,无需面试。先由本人向提出申请,由其直接上级检察官审查档案并附加评审意见,提交州检察院检察长审核。其中,申请人所在检察院的工作鉴定,对于检察官晋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作鉴定的内容以检察长的意见为主,但不是完全由检察长一个人写。申请人的同事以及原来的指导检察官都要写出书面评价。这些意见汇总到一起,报司法部进行考核。工作鉴定作为对检察官职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的评价,不仅直接影响人事部门的决策,而且存入检察官的个人终身档案。[12]

2.在法国,为确保检察官能够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晋级,国家成立了专门的“晋级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该委员会将综合考量所有检察官的资历、能力、考核评估情况以及个人意愿,逐年制定出检察官的“晋级名单”,任何未被列入此名单的检察官都不得晋升到上一等级的职位。司法部长将根据此名单,每年提出三次检察官的“晋级计划”。[13]司法官只有选择注册到晋升表才能得以晋升,但这一注册以工作年限为具体前提条件,为保证透明度,该表在各个法院张贴。任何未被列入晋升表的司法官都不得晋升到上一等级的职位。

3.台湾地区的检察官,若想升迁至更高职位,必须年终考绩甲等且获得检察长的保荐书,而检察官的年终考绩,实务中是由主任检察官及检察长决定的。若无检察长之保荐书,则检察官几乎永无升迁之日。“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开始负责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下各级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升迁和调任等事项。[15]名委员中,由全体检察官共同选出的“民选代表”超过半数达到9人,保障了对检察官升迁问题的集体决策。

能力和道德的素能虽是“软件”性质要求,但也能体现出检察官的素能:一是能力和品德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性考核,且考核多倾向于民主化测评,这就要求检察官的能力得到实质性认可,而非仅仅领导的认可。二是须经长期化考评的认可,这就要求检察官的能力要以长期的稳定的状态呈现。三是为防止人浮于事和凭借资历升迁,一般会在岗位出缺时进行考评,这就要求在能力上高于其他竞争者,好中选优,保障了软实力对比下能力强者晋升。

注释:

[1]高树勇:《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研究》,河北工业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第18页。

[2]万毅著:《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3]同[1]。

[4]卢乐云:《德国检察官为何受宠备至——德国检察官选任与考核机制见闻》,载《人民检察》2011年第1期。

[5]宗会霞:《法官司法能力研究》,南京理工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27页。

[6]程相鹏:《检察官科学选任制度改革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6期。

[7]孙钦华:《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山东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第8页。

[8]同[1]。

[9]尹晋华、熊少敏、张步洪:《德国检察官很难越级晋升——通过一个州检察院微观德国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下)》,载《检察日报》2005年2月25日。

[10]刘新魁:《法国司法官制度的特点及启示》,载《中国法学》2002年5期。

[11]王杰:《日本检察官遴选制度考察》,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5期。

[12]同[9]。

[13]魏武著:《法德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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