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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3年底教育部师德“红线”引发的对于师德伦理的思考

2015-05-30张玮玮

新课程学习·下 2015年4期
关键词:行业标准红线师德

张玮玮

摘 要:2013年底教育部关于教师师德十条“红线”的提出引发了关于教师师德伦理的思考,从目前师德现状、师德崇高的不合理、“红线”的越线界定和通过法律与教师职业资格认定与注册的形式设立底线伦理提升师德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师德;底线伦理;行业标准

一、背景介绍

2013年,教育部为教师划了十条“师德红线”,教师十种“越线”行为将受严惩!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于2013年底正式公布,这是我国首个惩治师德失范问题的法规,其中划定了教师师德红线。《办法》指出,教师若有10类中的“触线”行为,将受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主要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体罚学生的;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等10个类别。本人对于“红线”这一概念的提出表示赞同与支持,但是觉得10个类别的“越线”行为并不都是很好界定,比如不公平评价、变相体罚等。

二、师德现状

1.过重的师德负担

社会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与道德有关和无关的行为在当下都有可能被冠上道德的名义,很多社会成员可以参与的事情,如果一旦介入教师,就会上纲上线,教师在生活中畏手畏脚,无奈带上道德的锁链。社会舆论对于师德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某一教师发生了某一行为只要一上电视,要么被冠上高尚的外衣,要么被套上师德滑坡的帽子。教师在承受日常工作的身心负担、履行师德规范的同时,还要对学生、同事、教育管理人员、家长和社会公共负责,总觉得人类兴旺、国家强盛的重担全在自己身上,这样的责任不仅多,而且过于沉重。

2.模糊的师德概念

教师需要依法执教,需要获取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才能从教,获取教师资格肯定要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但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到底是什么,爱岗敬业之类的言辞绝对不能作为道德规范出现,即使改成愛生敬教也不合适。不否认很多职业在道德上有着普遍性,但是教师需要的是一种不可复制的、不可替代的规范,这样的规范才能符合教师自身的道德生成需要,被接受、被遵照,所以说我国的师德建设还没有促成本质,达不到专业化水准。

三、“师德”崇高的不合理

中华民族的传统师德是一种圣贤伦理、弘扬崇高的职业道德,教师就是崇高道德的象征,社会不断推崇师德,这对教师的发展起到过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同时也导致人们对教师的要求变得越来越追求完美。

1.不公平的指向性

“人人皆可为尧舜”,意味着社会应当以崇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每一个人,不管有无能力都应当达到最高标准的道德。如果真的都以这样的想法要求每一个人,对于教师需要坚守的规范,社会的每一名成员都应遵守。即使每个人都有成贤成能的可能,但是如果以最高道德、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每一个人,似乎不是很合理。同理,以圣人的标准来衡量一名普通的教师或者社会成员,都会备感压力。

2.道德能力的差异

每个人的能力是有高低之分的,所有的能力都有差异,唯独在道德能力上是一样的,这恐怕难以令人信服。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都是促进学生道德能力提高的途径。可是,学校教育想把每个人培养到同等水平的可能性是极小的。就如同不可能把所有学生都培养成“清华生”,同理,教师的道德能力也很难达到一致水平。

3.缺乏现实的操作性

2011年央视《走进基层——寻找最美乡村教师》栏目所评出的十大最美教师,其中就有七位身患疾病,即使这样,他们还是不顾自己的身体坚守在岗位上,无怨无悔,一切只为学生着想。这是对还是错?是不是能够给予教师一些能够坚守的规范,让教师去追求而不是触碰。让教师明明白白地知道什么是坚决不能做的,而不是追求梦一般的圣人标准。

四、“红线”的不足之处

1.“越线”界定困难

给中小学教师划出“师德红线”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是一纸空文,自己给自己灌下迷魂汤。《办法》中第三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第六条,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这样的以“言”入罪不知道符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难保教师的一句话就会触及职业道德的底线,就会变成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侮辱和歧视,是否孤立了学生,更是难以明确厘清。说到“身心伤害”,执行起来难度就更大。

2.“违法行为”不应出现在“红线”内

我国《刑法》对猥亵、性侵学生有明确的罪刑规定。《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保护法》也规定,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对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教师,经批评不改的予以解聘,对体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责。

3.保护教师批评教育的权限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磨,不成才”,要教育好学生,教师需要一定的管理自主权。对学生不良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种合理的他律手段。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规定中明确了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将惩罚、变相惩罚与正常的批评教育加以区分,如何判断是否会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并没有加以说明,也无法加以明确区分。红线作为一种筹码来约束师德,容易束缚教师的手脚,难以发挥师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教师处在一个动辄得咎的环境中,他最有可能选择的是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放任不管。因此,对师德红线的划定需在更大的范围来考虑问题。

四、提升师德的建议

1.底线伦理——法律即底线

师德应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没有什么“线”,更分不清红与不红,师德“红线”无法将有违师德、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全部囊括,同时在师德量化考核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难题,单单依靠划定“红线”试图守住师德底线不太可能。教师是一项特殊的职业,应树立学生合法权益至上的职业精神,教师应成为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竭力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生合法权益就是师德的“红线”,这样的底线不仅仅是针对教师的,而是应该针对社会普遍的成员,包括家长。任何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对师德“红线”的践踏,从这个角度思考,明确教育对象的合法权利就意味着明确了教师的底线。

2.借助行业标准提升师德

所谓的“红线”应该存在于教师的心里,人为划定的“红线”无疑是师德蜕化的外在表征,“红线”划得越多,说明师德滑坡现象愈发严重。师德问题不仅仅是划出“红线”就能解决的,师德陵夷背后是教师整体素养的蜕变,而教师整体素养的滑坡可以归为师资培育、资格认定、行业准入、考评体系等行业内问题,对于职业操守堕落扼制可以通过职业资格认定和固定年限的注册来实现,存在涉及道德违法记录的可以限制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在从业期间,有危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可以推迟注册,情节严重的可以剥夺教师职业资格。从入口到出口,从职业精神崇奉到法律制度规制,从家长到社会,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行。

编辑 王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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