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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牢制度笼子 权力服务人民

2015-05-30郑向宏

求知 2015年4期
关键词:制约笼子腐败

郑向宏

千百年来,权力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当你时刻谨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手中的利剑将助你披荆斩棘、无往不胜;当你将有限的权力无限放大为谋取一己私利时,这把剑将把你推向罪恶的深渊,最终走上不归路。党的十八大召开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为我们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上到国家法律、下到家族家规,每一个人都是在这样或那样的规矩中工作和生活,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规矩,大家都遵守这些规矩,社会才会安全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权力是一种用来管理社会、造福百姓的力量,权力拥有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权力者又缺乏足够的定力和抗御能力,那么权力就很有可能变成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坚定的信心、必胜的决心治理腐败,从严治党。上到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治局原委员、省部级干部,下到厅级、处级干部,甚至是村级的腐败分子纷纷落入法网。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刚刚走上领导岗位时也都是如履薄冰、兢兢业业的,甚至有很大一部分人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的业绩。但随着职位的不断上升、权力的不断扩大、外部诱惑的不断增加,“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开始萌生,手中的权力也自然成了他们谋利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工具,于是他们开始肆意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家人不断地谋取利益,权钱、权权、权色等交易俨然成了他们中间的“利益链”和“潜规则”,他们全然忘记了党纪国法的规定,忘记了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贪图享乐、骄奢淫逸,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当然,这只是广大党员干部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旦权力的运行在制度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必然会导致各类腐败现象的出现。

《商君书》中曾有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由此可见,制度一词由来已久,它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是人们共同认可的模式。制度存在于人类各项活动中,大到政府行为,小到家庭琐事,它就像设在十字街口的红绿灯一样,如果行人和车辆闯了红灯,违反了这一制度,超出了你的行为权力,就容易诱发交通事故,就要受到处罚;反之,如果行人和车辆都能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就能够得到保障。

尽管制度是被国家、社会和民众所普遍认可的,且具有很强的约束能力,但在制度和权力的博弈中,权力的扩大性、支配性和腐蚀性常常会破除制度的约束,形成权力的自由化和随意性。从历史和现实经验看,一旦制度失去了制约它本身的能力,就可能失去对权力的制约和控制,从而形成腐败。在中华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我们不曾停止过反腐败斗争,而且制定了各种制度去遏制腐败,但腐败却没有像想象中那样被彻底清除。究其原因,有人认为是权力拥有者道德水平的下降,原则宗旨意识的淡漠,但这只是表象,真正的原因还是在制度上,道德本身又何尝不是由一系列不成文的制度构成的呢?道德水平下降也就意味着道德作为制度安排对人们的约束能力的下降。当一个社会中的腐败现象“蔚然成风”时,则说明这个社会的制度对腐败行为缺乏约束力,所以要遏制这些腐败,只有建立更严格、更规范、更全面的各类规章制度对权力加以制约——打造“制度的笼子”,因为只有坚固的“笼子”才能挡得住腐败猛兽,只有“制度的笼子”才能对腐败起到红绿灯、隔离带、防火墙、高压线的作用,从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更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制度层面的改革、创新和完善,而且会触动方方面面的利益,也必然会受到各利益群体的阻挠,因此要真正建立起现代民主政治和国家管理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关进无缝可钻、牢不可破的笼子里,就要做到把握一个总体趋势、抓好两个方面、完善四项机制,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1把握一个总体趋势。要牢牢抓住中央反腐败这个大的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坚定的信心和决心打击腐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执政理念,实施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行动,力度之大、层级之高、涉及面之广,历年罕见。

2抓好两个方面。一是抓住“人”。抓好、用好执行权力的人——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在选人用人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考虑,切实将那些抗诱惑能力高、服务宗旨意识强的人放在重要的领导岗位。二是管住“事”。管好、用好权。要时刻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要提高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

3完善四项机制。一是权力运行机制。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实现掌权者自我约束,慎重行使权力,杜绝以滥用权力、暗箱操作等方式来谋取私利。特别是对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人事任免、重大物资采购、土地出让、三公经费开支、政府采购、招投标、收费罚款等问题,都要做到公开办事,民主决策。这样,既可依靠社会公众的力量行使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保证决策的正确,又可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从而达到以民主制专断,以程序制擅权,以阳光制黑暗。

二是权力的制约机制。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可能产生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首先,要合理界定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压缩权力配置资源,使某些官员没有滥用权力对微观经济进行干预从而谋取私利的机会,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机会和条件。其次,要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制约和分解,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以权制权,形成制约机制。再次,要对财政资金使用权力进行制约,做到收支两条线,资金使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严格审批,并进行审计和公示,严防挥霍浪费、贪污挪用,消除隐性收入和灰色收入。

三是反腐倡廉教育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荣辱观教育以及遵纪守法教育,培养各级领导干部通过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廉洁观,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带头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于律己,为民务实,使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时时处处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四是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超越权限,另搞一套的人和事应予以及时揭露,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要健全举报、信访、咨询、听证、监察、审计等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司法、舆论的作用,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舆论媒体在揭露腐败中的作用,使权力始终在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体制内运行。对触犯党纪国法,把党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在制度外运行的人,都应严肃追究责任,严肃惩处,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从而使每个手中有权的人都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党委书记

责任编辑: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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