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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探究

2015-05-30杨志勇

中国市场 2015年43期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措施

杨志勇

[摘 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发展,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就成为了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对保障性住房政策在逐步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也在逐步完成,但是保障方式却在不断的变化,尤其是在分配环节上,对于分配的标准在具体的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显得非常的困难。保障房在分配上不断地充斥着黑幕与不公,保障房并没有落入到那些需要它的居民手里,反而到了那些有权有势的有钱人手里,成为了他们谋取暴利的工具。一旦这种现象得不到及时解决,那么我国的这项利民政策不但不能解决国家的民生问题,反而会不断的恶化社会矛盾,对国家的长远发展非常的不利。本文针对我国保障房在分配制度上的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

[關键词]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3.158

1 我国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

建立保障性住房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惠民政策,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我们国家的住房政策起步晚,虽然说目前发展的速度非常快,但是从开始就缺乏一部非常统一的法律,仅仅依靠几部《条例》,根本无法规范现有的保障性住房在实践中产生的很多问题以及所面临的分配混乱的现象,这就阻碍了保障性住房的发展速度。作为政府部门,它们的责任就是要为广大的居民谋福利,建立一种公开、公平的公共服务体制,政府部门承担着居民能否幸福的重大责任。虽然我国的经济在现阶段已经取得了非常快速的发展,但是在一些行业已经跻身到世界前列的背景下,为什么还有很多的弱势群体仍然生活困苦,连基本的居住都是问题,在自己的国家没有自己的容身之所,更不要说得到所谓的幸福。人民的居住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影响到我国的长远发展。所以说,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居民的住房问题,把人民的住房问题放在政府工作的重点来抓,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制定《住房保障法》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了。

1.2 有一定的户籍限制,保障的力度非常弱

从政府制定的关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地方都对于申请对象的户籍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就让保障性住房具有了非常强的地域色彩,从根本上对进城务工的人员以及在本地就职的工作者进行了彻底的排出。农民工想留在城市发展以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如果他们这些人想通过保障性住房得到一些优惠根本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不具有本市的户口,因此早已被挡在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之外,靠自己微薄的工资来支付高额的房价对于他们来说相当于杯水车薪。因此,我们国家现阶段的保障房申请条件中对于户籍进行限制是非常欠考虑的,单纯的解决本地区居民的住房难问题,对于跨区域的人才交流非常不利,严重影响了城市的良好发展。

1.3 缺乏完善的审查机制

因为我们国家的个人基本账户机制并未建立起来,金融系统与财税系统也不是非常完善,申请人单位给政府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可信度非常的低,这就导致了个人收入的真实性很不容易把握,同时,还有非常多的隐性收入是没有办法计算的。对那些工作单位与工作形式不固定的居民,如果想要准确的核实这些人的收入状况就更难了。由于信息核准上的这种弊端,给了人们很多弄虚作假的机会,其真实性和公平性让人怀疑。除了我们国家的基本体制不是非常的健全外,保障房的审查程序也有很多的不足,刚开始提供的申请书只限于几页纸,需要回答的问题太过于简单。在审查与公示分配时,权力都集中于当地的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他们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确定,其他部门的检查程序也只是种形式,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就造成了信息的虚假与权力的腐败,事发后各个行政部门都相互的推诿,把人民的利益完全忘记在脑后了。

1.4 退出监管机制不合理,影响了保障房的循环使用

我国实行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是只售不租,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到 5 年的,只拥有有限的产权,不能转让。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房实施动态的管理,每年公布一次供应对象的具体家庭收入以及人口结构等情况。但这种规定一般都只是流于形式,监管机制的缺乏导致申购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在5年内基本上就没有相关部门去核实家庭基本信息,这就致使经济适用房在实践的分配过程中不断的走样,出现了经济适用房空置的现象。然而,社会福利是有限的,这些人占据着不属于自己的资源,而真正需要它的人却依然露宿街头,与制定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这反而产生了更多的社会矛盾。

2 针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在分配制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不断的建立与完善针对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保障性住房需要法律的制约。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是调整广大居民之间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国家和居民之间、国家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变化,是维持社会关系稳定的纽带,一个国家如果非常的重视法制建设,将会对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非常的有利。我国的住房改革之路已经走了20多年了,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很多的经验,然而,这些经验教训都需要国家立法加以保护,只有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它才能更好地规范政府与居民个人的行为。

2.2 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取消对于户籍的限制

满足弱势群体对于住房的需求是我国政府急需解决的社会难题,居住权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政府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政府需要逐步的放宽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逐渐取消对于户籍的限制,降低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门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已经不能跟上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脚步了,人口流动对于城市经济发展非常的有利,国家也在不断地采取政策鼓励城市人口之间的交流。因此,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对象,应该因地制宜,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或者城市,应将保障的对象设定为经常居住性的居民,取消原来的户籍限制,规定只要居民在本地区工作一定年限,同时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就有资格申请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加有利于城市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

2.3 建立完善的考核问责机制

保障房的审核必须要有严格而完善的考核问责机制。每个环节的负责单位都必须严格把关,全面落实上级交给单位的工作任务与国家的各项政策。对于申请者的信息必须认真审查,同时还要多种手段并用,让群众明确了解政府保障對象的基本信息,便于居民对负责单位的监督。各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到社区进行抽查访问,及时准确地掌握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对象,以及他们的家庭人口、收入与住房变动情况。运用强有力的审核机制,有效保障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已经真正的让需要它的居民得到了实惠。针对保障性住房对象的审核过程,既要充分考虑政策的限制性,同时还要结合申请者的实际生活情况,有效地克服政策的滞后性。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国家政策的不足之处,从而保证分配工作的公平。

2.4 采取多种退出措施,促进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循环

保障房的退出措施直接影响着保障性住房的良性循环问题,想要让政府部门的措施能够很好地实施,保证居民的合法权利,就要通过各种方法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管。首先,实行租金累进。通过定期收取租金的形式,对审查已经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给定期限退出住房,如果不退房,就增加租金,超期的部分按照原租金的1倍到3倍收取,腾退超期的时间越多,收取的租金数额也越大。其次,实行罚金并举。腾退超期的,按租金比的30%缴纳罚金。利用这种形式,能够有效地制止那些不法分子钻政府政策的空子,给真正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人们更多的机会得到政府的政策优惠。

3 结 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在分配制度中的不足,我国政府部门必须提起高度的重视,针对不同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让国家的保障性住房能真正的公平的分配到居民的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保障性住房让居民真正地得到实惠,让我国的任何一个居民在制度面前都能够享受平等的待遇。这不但有利于我国制度的不断完善,更加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与壮大。于国于民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

参考文献:

[1]李晶.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影响及融资模式[J].国际融资,2011(11).

[2]王德生.住房保障“弹性”审核机制的可行性研究[J].住房保障,2011(10).

[3]李海娟.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调控路径探究[J].经济与法,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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