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文化
2015-05-30李勇
理论观察 2015年4期
李勇
[摘 要]2013年年底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贿赂形式隐蔽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可谓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一记猛捶,我国的政治民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嵌入式民主,民主意识和公民思维尚未真正渗透植根于政治生活领域,在民主法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出现衡阳破坏选举的不端行为有选举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也归因于法律观念层面和实践层面的不足,更重要的是三个层面之间的冲突、断层和脱节。改进选举制度,培育理性的选举观念法文化,加强选举实践,实现选举制度、理念、实践三个文化层面的有机统一,方能实现选举法治化。
[关键词]衡阳破坏选举案;贿选;法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4 — 0037 — 03
一、衡阳破坏选举案体现法文化迷失
湖南省衡阳市破坏选举案中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人大换届领导小组组长,后升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的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时任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胡国初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时任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廖解生、左慧玲也被判处刑罚;其余65案、68人也作出了宣判。另外湖南省纪委指导衡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在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其他466名关联人员涉嫌违纪的已调查处理。该事件处置虽已告一段落,但留给我们的法律教训却是深刻的。
我国宪法规定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法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单独规定了一章内容,①从法律对破坏选举的规定可以看出,衡阳破坏选举行为应是一种以贿赂a手段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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