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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越权

2015-05-30亓泽野

2015年44期
关键词:行政行为

亓泽野

摘 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和小康社会建设攻坚时期,进一步加强完善对行政越权的制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更好的建设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从而为保证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加有效的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的行使职权并且不越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切实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不公平待遇。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越权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与此同时我国政府还通过建立的其他相关的约束制度来保障行政权利的合法进行。

关键词:行政越权;行政职权;行政行为;权力制约

前言

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和司法状况上来看,我国目前正在处于经济、政治转型时期的重要阶段。进一步加强完善立法来限制行政越权,对于保障国家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以及树立职能部门的良好形象和树立政府在群众之间的公信力、进而保证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一、行政越权的内涵界定

行政越权亦称为行政超越职权,其是最经常发生的同时也十分典型的行政失范现象。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超越了国家赋予的权限、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从而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越权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只有行政主体的越权的行为才能够构造成行政越权这一法律概念[1]。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合法的赋予它权利,对在其职权外、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超过了必要的法律限度,它属于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问题。

二、行政越权的表现形式

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出法定权限的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权限的一种行政形态。目前对于行政越权的认识还有很多缺陷,包括把行政越权的主体仅仅限定在行政机关,无论任何组织或者人员,只要是行使行政权力超越了授权范围的界限,都属于行政越权。[4]越权是对权力和界限的超越,是未按法律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是对管辖权和实体权力的超越,将其归属于程序违法是最符合最到位的。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越权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从不同的角度上分具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种类越权形式:(1)事务越权(2)层级越权(3)地域越权(4)内容越权。

三、行政越权的产生原因及危害

(一)对于行政越权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行政职权不断的日益的扩张,行政法律法规不完善,是产生超越职权的重要原因。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社会不断的发展,致使行政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行政权力越来越广泛,深入的干预了神会生活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趋向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一体化。行政机关可以以国家法律授权颁布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在行政执法中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力也就成为了毋庸置疑的事实了。从其他角度来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如对相关的部门权力规定得具体且广泛,责任却抽象的放在那里表现为权和责的不对称。在立法上只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定,而没有相应对的行政责任规定和没有具体化的责任形式予以落实[7],对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不能充分的限制,给行政越权创造了机会,制造了空间。同时还享有半司法化或者准司法权,这种集约式集权状况,产生超越行政职权的问题不可避免。

第二,行政法律监督机制不力,行政机关没有承担超越了职权的法律责任机制。一直以来,行政法制监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薄弱的一环。虽然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有司法机关和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的权力机关以及其他国家行政部门的个人和组织,能够从多重的角度予以监督检验,但是许多监督应有的作用未能有效即使的发挥,有的名副其实,监督效果不尽人意,机制不完善,监控就往往不力,或者有监无控,或者对行政的监督存在着漏洞,监督实际效果有限。同时,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淡薄,明知道行政机关越权也不敢或者不想用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司法监督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第三,从经济利益的观点来看,经济利益的驱动导致行政超越职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一直以来都是由财政部门划拨,毕竟数量有限,这就致使行政机关的经费额不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体制不够严格,而且恰恰这些项开支能够解决行政机关在此方面经费紧张的问题。使罚款收缴和罚款的决定都由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无形中这些额外的收入给行政单位和个人带来了比较可观的经济利益。

(二)行政越权的危害

我认为行政越权有如下危害:第一,行政机构的官僚化、衙门化进而升级到社会官僚化,超越权限的行使权力造成社会效率的损失。政府机构的官僚化造成了以其自身的利益为根本利益和目的,这样的行政官僚化,影响社会效率的损失。行政机构的官僚化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理念,他们把自己的权力凌驾于人民百姓的上方,将自己看作为是一种领导者,权威者的姿态角度,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忽视或者忽略百姓的所需求的利益,不把为人民办事作为自己应有的职责。行使本不属于自己行政部门的行政权力。在内部,行政越权它侵犯其他行政主体的权力;在外部,行政越权它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自由,造成对人民权力的威胁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第二,执政基础容易动摇,在社会市场经济建设阶段,行政权力占统治地位的行政管理体制遇到了巨大的挑战,集权式的行政管理,面临着巨大的危机,行政越权导致行政权力不能得到正常有效的发挥作用,造成行政机构的管理体制混乱,地方思想主义重,使行政管辖权和自由裁量权等都不能正常运行,同时也会对国家权力的体制造成不好的影响,消弱中央权威,动摇当的执政基础。

四、行政越权的解决对策

首先,立法建设层面。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依法治权。行政法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现代化法治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是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体现了社会的发展的进步,社会文明法治的进步。加强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办事速度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完善公共行政组织法,推进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在推进行政程序的法制化道路上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纠正立法思想上的偏差,同时要及时的在我国现有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完善和修改,确保行政程序法制化进程能够有法律保障。

其次,机构建设层面。在推进行政程序的法制化道路上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纠正立法思想上的偏差,同时要及时的在我国现有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完善和修改,确保行政程序法制化进程能够有法律保障。推行大部制改革,精简机构,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服务性政府。营造良好的行政政府机构,才能夠合理的做到行政优化,优化结构,改善素质,提高效率,从严治政。

最后,监督体系建设。理顺党政关系,真正的做到把党政分开,要避免行政行为的质变。提高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纠正目前存在的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以提高行政监督质量。尽快制定一些监督行政行为的实施的细则,克服当前行政监督工作过于原则的现象。权力逆向的监督、缺乏刚性的监督、监督机关缺乏独立性的监督,都难以取得监督实效。(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 姚锐敏,易凤兰.违法行政及其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270.

[2] 张正钊.行政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247.

[3] 牛睿.辽宁行政学院学报[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1,(5):5.

[4] 杨解君.行政违法形态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03.

[5] 罗豪才.行政审判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

[6] 黎明.依法行政通论[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270.

[7] 张尚鹜.行政法教程Ⅰ[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270.

[8] 王卫星.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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